近年来中国政府力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渐构建出了一套覆盖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信用”系统。人社部门亦在以较快的步伐推动相关技术手段在劳动领域、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应用,其中尤以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建筑工人实名制制度、建筑工人工资专项支付制度为主。到目前为止,这些技术手段是由人社部门至上而下推行,却忽略了工人及工会的参与和工人角度的使用。技术手段没有明显改善建筑行业的工人权益问题,建筑行业欠薪与工伤安全意外依然高发频发,发生在建筑行业的集体行动仍然是工人集体行动的主要来源。
自2018年1月1日起,人社部门建立起了一套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系统。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把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信用黑名单系统类似,被加入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会受到资金、采购、生产、资格、税务等方面的资质限制与优惠减免,个人还会被限制公共交通出行和高消费。这项黑名单措施实施以来,以欠薪为顽疾的建筑行业频繁上榜各地各季度的黑名单。
图片:中华建设网讯
同样是针对建筑行业的问题,人社部、住建部从2017年起试行推出了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建筑企业应该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相关建筑工人的工作岗位、合同、考勤、支付等信息。这就要求企业应有相关的硬件设备,例如“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而条件匮乏的工程项目也应该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不仅仅是由信息数据库组成,更是综合了视频监控、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潮流技术。除去打卡等手段外,这一套系统主要是依赖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了对于工人出入工地、工作时长的即时监控,从而避免了传统考勤方式的各种弊端。而未来,这一套系统还将通过对物联网的应用实现对于建筑工人施工行为的即时监控,可以进一步规避超时工作、违规操作等问题。当前,人社部门仍在鼓励企业应用实名制技术,从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可见,截止到3月份,在册建筑工人人数373万,占我国五千多万建筑工人不到10%。
此外,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也已在多地推出,主要是要求建设单位设立工资专项账户,承包商通过银行给作业工人发工资。据建设部门认为,如结合实名制平台,工资专项支付的做法将能打通承包和分包的各个环节,将建设项目中属于工人的资金部分直接发放到工人的银行卡,解决层层转包导致欠薪成乱帐的多年乱象。
黑名单用以限制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实名制平台用以记录工人信息、工种、出勤等数据,而工资支付专项制度则使得工人工资能够专款专用、直接到账。这些新技术手段的结合,是否真的能如同设想的一样,有效解决工人权益问题呢?
首先,建筑工人实名制对于确保工人干活被记入考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有帮助。但是,从过去试行的经验来看,推行实名制的实际效果并不佳。建筑工人的特征是工期短、流动性强,常常从一个工地去到另一个工地。据《工人日报》报道,有些建筑工人就不愿意办实名制卡,因为“要交很多个人信息,手续繁琐,工期短的工人卡还没办完,人都已经走了,有在工地待的长的工人则要被迫攒一堆卡。”而且,实名制卡如果不能有效结合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手段,也只能成为一个形式上的花样,无法保障工人的利益与权利救济。
其次,就结合实名制来设立专项账户由银行给工人发工资的做法,看上去能够打通各个环节,却没有考虑到实际上建设单位拖欠工资是常态,如果建设公司拒不成立账户,当前人社部门也没有办法强迫他们通过银行代发。人社部曾经为防止上游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而推出工资保证金制度,可实际上的情况经常是:上游建筑企业将责任转嫁,要求末端包工头自带资金进场。而在专项账户方面,就算公司成立账户,工人也登记了银行卡,也可能发生工资卡被扣留、工人无法拿到实际工资的情况。
此外,拖欠工资黑名单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来动态管理:“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未查处到该企业,或是该企业不属于当地行政管辖权范围,人社部门完全有理由按兵不动。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督劳动保障方面一直存在着执法权不够、遇事推脱的“官僚+无牙”问题。即便每年每个季度都有公布一些重大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然而工人因拖欠工资而罢工的次数仍然持续增加。
最后,与社会信用系统相连接之后,实名制、实时监控、人脸识别、黑名单、工资专项支付等技术手段,表面来看目的是帮助目前没有合同、常被欠薪的工人获得相应的工作证明和工资支付,也可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惩处。然而,如果没有具约束力的使用规章,如果过分授权政府部门使用技术手段无限收集信息,不仅存在扩大权力范围、侵犯公民自由的嫌疑,我们甚至可以合理怀疑,这些技术手段更容易被拿来搜集弱势一方的证据,例如背负“跳楼讨薪”、“恶意讨薪”等名头的工人。这些新花样新手段,如不能满足工人的实际需求,很容易沦为信息化时代的面子工程,或是沦为强者解决弱者的手段,最终只会令技术改变社会的初衷落空。
值得留意的是,这些技术的推广是由人社部门主导出台的政策,推行的方式仍是自上而下的角度。工人在政策施行当中没有话语权、也无参与权。而工会作为工人利益代表者,目前的角色也仅仅是协助推动这些新技术手段的应用。
我们认为,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中国工会应该为这些技术手段把关,令平台有效为工人服务,既为工人所用、也为工人所信。比如,工会可以在实名制平台的基础上,将工人组织起来入会、使工人信赖并要求工会代表工人权益进行谈判。假如实名制平台、黑名单系统可以为工会所用,工会最应该做的,是将这些登记入册的工人吸纳成为工会会员,按照登记的不同工种来整理该行业工人的共同利益诉求,就此诉求与资方展开谈判确定行业工资与福利待遇;针对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工会应该特别留意和帮助解决该企业职工的权益受损状况。工会也应该时刻从工人的利益出发,留意新技术对工人自由的侵害程度与权利的保障程度,推动制定平衡的技术使用规章与权利救济程序。工会只有从了解工人的需求出发,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才能令技术手段在劳动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