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2002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6.03.17

  【实施日期】 1996.03.17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刑事诉讼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通 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式

第四编  执 行

附 则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