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即停止所谓“买断工龄”

2002年10月23日
本报讯(记者陈昌云)云南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执行新的职工补偿政策,立即停止所谓“买断工龄”这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做法。

据悉,这一通知明确规范了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范围。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通知规定,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经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该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职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实施股份合作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通知特别指出,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计算安置费用。

来源:《工人日报》
2002年10月23日(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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