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劳动纠纷案一波三折

2002年11月23日
11月18日,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31位职工状告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案。健力宝集团是全国知名企业,如何处理知名企业的劳动关系?这个案件如何审理?围绕著这个案件,记者庭前庭后,采访了与本案有关的人士。

此案的起因是,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子公司健力宝福特容器有限公司、健力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健力宝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们一直以来持本人工资卡及身份证在柜台或者持工资卡用密码在柜员机上提取卡内的工资,但是,从2001年8月开始,在工资卡上只有存入的金额,却无法提取卡内的工资。从2002年1月起至7月,职工们一直要求返还被拖欠的工资,以上三公司返还了一部份。职工们说,但在2002年8月初,公司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没有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而是无故拖欠职工原告的工资3000元∼40000多元不等。职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无故拖欠原告31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365000.9元,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91251元。

到庭的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说,本案的性质并非劳动纠纷,而是存款的意见分歧。他说,各原告(指31名职工)在诉状中所说的款项并非工资,从1993年开始,广东健力宝集团等属下公司均通过财务公司发放工资,由工资转变为存款,这是历史形成的关系,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即使是欠款,也是欠存款的关系。而且,本案也不存在取不到款的事实,在2001年8月到12月期间有很多职工大面积取款,收到原告的诉状后的第二天,被告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商量解决的方法,也发出通知叫原告取款。他要求驳回原告25%补偿金的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职工的委托人黎力军说:“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是想以拖欠工资要挟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变更劳动合同),让原告在他们事先拟好的《自愿申请书》及《自愿变更劳动合同栏》签字,要原告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发还无故拖欠原告的工资。”

本案开庭前的11月12日,记者赴三水市,采访了告状的职工和健力宝公司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周庆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健力宝拖欠工人工资和拖欠工人经济补偿金。他说,健力宝原来是通过财务公司发工资的,将工资划拨到职工的卡上。新股东来后,改为直接给钱。公司早已经通知他们来领,但他们不拿。其实,这些告状的职工是年龄达到内退标准(男55岁、女45岁)的职工。健力宝让他们内退,但他们不同意,而是想拿经济补偿金。

工人的代理律师李东不同意健力宝公司的说法。他说:“这些职工被拖欠工资的时间是从去年8月份开始。他们曾在今年9月将健力宝公司告上法庭,健力宝在收到传票之后,於10月份才通知部份职工去领工资,但仍然拒不支付拖欠工资25%的补偿。”双方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公司是否单方面与这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定性问题。

工人的代理律师李东告诉记者:“今年7月31日,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关於全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补偿费发放的通知》,该通知对健力宝集团实行全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员工在8月3日下午下班前将自己的私人物品带离公司,未接到招聘上岗的员工原则上不能回公司。而这群告状的职工事实上也是从8月4日开始就没有了工作岗位的。至於说到内退,是需要职工同意签字的,没有这些法定程序,怎么能够说内退就内退呢!以此可以断定,公司是单方面解除了他们的劳动合同。”

健力宝公司的周庆丰指出,不能凭《关於全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补偿费发放的通知》就确认公司与这群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实际上,公司并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都没有签字。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三水市法院未对这个“36万多元”案作出当庭判决后,健力宝集团与这群职工对簿公堂背后更大的“分歧”又成为众人关注的新焦点。

休庭后,状告健力宝拖欠工资的工人龙荣海、李永权以及另外20多位工人告诉记者,“公司於今年8月3日单方面解除他们56人的劳动合同,却没有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他们被拖欠的经济补偿金共计达到713.5954万元。”广东省劳动学会一位常务理事告诉记者,700多万,如果案情属实,那应该是广东最大的一宗拖欠经济补偿金案件了。

记者从三水市人民法院证实,56位职工状告健力宝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法院也已立案受理。本报将继续报导这一案件的进展情况。

2002-11-23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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