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职工会联盟提出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的建议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表支持

2002年11月28日

香港政府在九月份就基本法23条立法发表《实施基本法第二十>条谘询文件》,由於谘询文件的建议如叛国、煽动叛乱、分裂国家及颠覆等罪行对公民权利及工会组织自由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香港职工盟(HKCTU,下简称工盟)草拟了反对《实施基本法第二十>条谘询文件》的建议〔见附注〕,表达反对23条立法的立场及论据。

国际自由工会联盟(ICFTU,下简称联盟)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就其属会工盟遣责香港政府订立极不民主及打压工会组织的基本法23条一事表示支持,并发表题为“保护香港人权”的声明。声明中称,联盟深切关注香港特区政府就基本法23条的立法谘询文件,文件对香港的人权及法制都有所损害。如果谘询文件真的成为法律,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资讯自由都会受到严重的打击。谘询文件中有关判国、分裂国家、煽动判乱、颠覆、与国内被禁组织联系等“罪刑”都将成为政府用来压榨公民及工人权利的武器。

联盟理事盖 里德(Guy Ryder)表示,“国际自由工会联盟将与工盟紧密团结在一起,确保这个中国境内唯一的自由工会能够在不受北京政权及商界利益的干预,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不受剥削的环境下,继续运作。”

联盟强烈敦促香港特区政府履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检讨现行法律使其附合这份公约,而不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之名推出新的条例来限制港人的自由。
  

联盟呼吁属会及国际行业工会齐来表达对香港特区政府立法就第23条的关注,以及敦促各国政府向香港特区政府和中国政府表达关注。联盟会全力支持香港属会联同其它组织一同维护香港人权的抗争。

在联盟的网上新闻中,还有这样一段编者按:中国是打压工会最严厉的国家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作为官方工会只不过是专制政权的一部份,而中国政府并不允许工人组织独立工会。自从九七香港回归中国后,国际自由工会联盟已再>地批评中国对工会的打压,以及当局拒绝立法保障集体谈判权,这在联盟最近有关违反工会权利的年度调查中尤为显>。

中国劳工通讯

2002年11月28日



附注:香港职工会联盟反对《实施基本法第二十>条谘询文件》的建议

1. 本会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的建议

《基本法》23条授予香港特区自行立法权,因此港人有权决定於何时及以甚麽方式进行立法,既然特区成立5年多以来也看不到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出现,我们完全看不到有任何实际需要必须在现阶段就非常争议的《基本法》23条进行立法。目前谘询文件的建议严重侵害港人的人权与自由,本会反对谘询文件的建议,归纳於下列各点。 \

2. 23条谘询文件第七章引入「国家安全」概念严重侵害组织、结社自由 \

2.1 谘询文件第七章的建议是超越23条的,其中内容与第七章的标题外国政治性组织根本关系不大。第7.14段建议把组织或支援被禁制组织的活动列为罪行,因此明显地是针对香港与国内组织的从属及联系问题。 \

2.2 7.16段指出特区政府应依靠中央机关去界定国内组织是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接受中央政府的知会。这等於将国内政治入罪的概念引入香港法制中,这势必严重捐害香港的人权及香港原有法制基础。 \

2.3 本地工会组织也可能因为与内地被禁制的组织(例如内的地独立工会因中国政府只容许官方工会而可被禁制)有所联系而在本地被禁制,而有关工会组织的管理人或干事也因而触犯刑事罪(最高刑罚监禁7年),这显示是对结社自由权利的严重侵害,更窒息本港工会支援内地被剥削工人的合理抗争,亦同样影响其他民间团体在内地的活动自由的空间。



3. 「国家安全」成当权者打压异己的工具 \

谘询文件的建议完全是以「国家安全」需要压倒人民的人权自由保障,而在当前无论是中国内地抑或香港特区本身的政府均非由民主选举产生时,强调「国家安全」往往变成强化当权者的权力,因此当前进行23条立法相等於政权利益凌驾人民利益之上,这特别对处於弱势的基层市民和普罗打工仔女来说是弊多於利。 \

4. 「煽动叛乱」罪 工会易踩「地雷阵」 \

4.1 由於谘询文件列明「煽动他人制造严重危害香港特区稳定的公众骚乱」也会构成煽动叛乱。而煸动的定义包括: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等(谘询文件4.2段)。因此对工会活动来说,一些较多人参与的工业行动、罢工、集会或游行,可能因为警方的介入而造成混乱,在那时候便可能被冠以「煽动叛乱」,甚至在公众骚乱未真正出现前也可能被警方以「煽动」为理由作出禁制,这对港人的集会、游行、罢工权利及工会活动无疑是潜在威胁。 \

4.2 谘询文件4.17项中指出刊印、发布、展示、复制或输入输出「煽动刊物」,即属犯法,这不但严重影响新闻界、学术界的言论出版自由,做成以言入罪的威胁,且打击团体出版内部刊物的自由,例如工会刊印会讯呼吁会员参与罢工争取工会及民主权利,也可被视为煽动危害特区政府稳定而被入罪,而会员管有这类会讯也可被视为犯禁,因此团体流通讯息的自由也会被□夺。



5. 「谘询文件」条文含糊不清 制造「白色恐怖」 \

5.1 谘询文件中不少建议规□内容含糊不清,例如文件5.5项有关「颠覆」的条文中,指出以「严重非法手段」胁迫中国政府或废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即属犯法。这种含混及模糊的建议,使争取民主及政治改革的运动深受「白色恐怖」的威胁,例如港人以罢工方式争取内地或本港的民主改革,或以集会抗议国内一党专政制度,也可被视为以「严重非法手段」去「废除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而被入罪。 \

5.2 此外,文件2.8项「叛国罪」的条文中,指与外国人联手发动战争强迫中国政府改变政策及措施即属犯法,而战争的定义却广泛至聚集一大群人意图阻止政府自由行使权力,如此我们要求中国推行民主改革或组织工会自由的集会,当中有外国人参与便会触犯法例。由於谘询文件缺乏具体立法条文建议作为参考(政府并拒绝以「白纸草案」方式谘询公众意见),有关做法有误导市民之嫌,立法后更会造成人心惶惶,害怕堕入陷阱中。



6. \ 「隐匿叛国」既含混又荒谬 \

文件2.14项「隐匿叛国」罪,指某人如未能於合理时间内采取合理步骤通知警方另一人犯了叛国罪,即属犯法。所谓「合理时间」既含糊不清,而要求市民判别另一人是否犯了叛国罪更是荒谬绝顶。「隐匿叛国」罪更可能使港人重演内地文化大革命期间互相告密与陷害的悲剧。 \

7. 窃取国家机密干预言论自由

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等罪行的修订建议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潜在威胁,这是任何民主自由社会所不能接受的。团体出版刊物呼吁民众抗议政府不合理政策也除时干犯煸动叛乱罪,组织的行动及出版自由因而受到严重的打压。 \

8. 警权过大

扩大警方执法权力,将容易造成滥权及任意侵犯市民权利的后果。根据谘询文件,警方只需得到警司的同意便可入屋搜查及检取怀疑触犯23条的组织及进行财务调查而无需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这无疑令警权进一步扩大,而民间团体、工会组织甚至商业及宗教组织等时刻都受到警方藉口骚扰,严重影响民间团体、商业组织的自主性及日常运作。 \

香港职工会联盟

秘书长  李卓人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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