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等四家县级人民法院依法对“5・18”左云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1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原左云县安监局工会主席张永祥、张家场乡原党委书记常瑞、原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陈喜清、原乡长刘永鑫等人,分别根据涉案情节的轻重“领”到了法律对自己的惩罚。
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就是矿主的亲哥哥
2006年5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当班作业工人266人,其中210人安全升井,56人被困。事故发生后,矿方和有关人员瞒报事故贻误了最佳抢险救援时机。抢险人员经过40多天的抢救,发现被困矿工不幸全部遇难。
2006年5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56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煤矿主要管理人员逃匿。
从长期违法、违规生産,到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后的瞒报,矿主爲何如此胆大包天?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县乡政府和安全、监察、行业管理、资源管理等部门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导致了左云矿难的发生,事故瞒报的后面、非法矿主的背后有“保护伞”。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表明,发生事故的新井煤矿所在的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就是矿主的亲哥哥,而且在乡里分管煤炭工作。一些矿工介绍,矿主在这个地方很有势力,什麽事情都能摆平。有时候矿工被包工头或矿长欺负了,也敢怒不敢言。
同时,有关部门对新井煤矿的安全监管流於形式。当地监管部门在2006年2月3日和事故发生当天,曾两次向煤矿下达执法文书,只允许该矿开采批准的煤层,这至少表明监管部门知道煤矿存在非法违法开采问题。但可惜的是,这一监管只是停留在了纸面上,煤矿并没有执行,否则矿难有可能避免发生。
据一些矿工们反映,有关部门也经常来矿上检查,但往往都让矿长“摆平”了,转一圈就走。包工头白老二说:“我在这儿干了两年多了,从来也没见有人下井检查过。”
监管部门的玩忽职守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左云县原安监局工会主席张永祥、原安监四站站长周平和原安监二站站长刘晖,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左云县原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长边志强、张家场乡原国土资源所副所长郭玉,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科长爲两万元出卖矿井地质图纸
事故调查组调查表明,透水事故发生后,矿主等人联合起来进行了一系列瞒报活动,事故煤矿所在地张家场乡的党委书记、乡长等干部也参与了瞒报:事发当晚,新井煤矿负责安全的矿长张胜胜等曾两次下井,并与兰仁伙、郭永奇等包工头核对后,已经知道井下被困人数超过50人,但未采取措施,於当晚12点前先行逃匿。
大约在2006年5月19日淩晨2时至3时左右,张家场乡党委书记常锐、乡长刘永鑫、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王永祥和副主席陈喜庆等,就已经知道井下被困矿工的大概人数,但仍认可矿主“被困5人”的说法。更爲恶劣的是,常锐还安排张家场乡武装部部长陈清河与陈喜庆组织转移被困矿工家属。
从大同市公安部门了解到,当时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的人员中,除了该矿承包人李付元、跟班矿长王胜、法人代表司功、包工头兰仁伙等矿方人员以外,有党政干部,如张家场乡党委书记常锐、乡长刘永鑫、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王永祥、副主席陈喜清等人,还有银行和企业的管理人员,如农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部主任苏日军、农行右玉县支行营业部主任白效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郭忠、科员王与西等人。
其中,一个事实让关注这起矿难的人们感到十分震惊:爲了区区两万元钱,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郭忠、科员王与西就将燕子山矿废弃矿井的地质图纸“卖”给新井煤矿矿主李付元,爲新井煤矿非法超界开采大开方便之门。而正是因爲新井煤矿的包工队在进行超界开采时,打通了国有煤矿燕子山矿废弃矿井采空区密闭设施,采空区积水涌入,造成了“5.18”特大煤矿透水事故。
至此,一个“矿老板+党政干部+银企职员”多方勾结的“阵容”全部显现。法律面前,他们自然也都受到了惩处:张家场乡原党委书记常瑞、原乡人大副主任陈喜清、原乡长刘永鑫,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其他涉及非法开采、重大责任事故的人员将被另案处理。
“五毒俱全”的煤矿居然“六证齐全”
新井煤矿这样一个“五毒俱全”的煤矿居然“六证齐全”,从理论上讲在设计、管理、安全等方面已完全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然而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表明,左云新井煤矿非法盗采,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産,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实际産量超过批准能力的8倍,下井人数超过山西省规定的10倍!
更令人奇怪的是,新井煤矿离左云县城仅20分钟车程,交通便利,占地开阔,矿工居住的棚户区像长龙一样绵延近千米,不用说专门寻找,就是过往的行人也一目了然。然而,这个“五毒俱全”的煤矿居然在那麽多监管部门的眼皮子底下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産。
参与此次事故调查的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认爲,现在相当数量的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存在著腐败问题。这些腐败问题隐藏於煤矿审批、颁证到生産、销售各个环节,表现形式多样,如:公职人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在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收受矿主贿赂,滥用审批权,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爲煤矿违法生産充当“保护伞”,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等。正如今年以来,安全生産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对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实质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2007年1月12日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