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教师拿不到退休金访谈笔录 之三

2007年08月30日

[三]
阮:90年县委、县政府,通山县县委、县政府发给我的教师光荣匾。
韩:什麽?
阮:教师光荣匾呐。
韩:教师光荣匾。
阮:唉。
韩:是给您个人颁发的吗?
阮:哎,是给我个人颁发的。
韩:是哪发的呀?
阮:是通山县县委、县政府发的。
韩:通山县县委、县政府发的?
阮:嗯。要有20年教龄的才发。
韩:是哪一年给您发的?
阮:是1990年。
韩:90年给您发的一个教师光荣匾?
阮:唉。
韩:是每超过,所有超过20年教龄的?
阮:唉。
韩:都拿到这个光荣匾了?
阮:对对,都拿到了。
韩:那这个匾是一个什麽?是一个奖状呢?还是一个什麽?
阮:是一个牌匾子。
韩:一个大匾?
阮:唉。
韩:所以现在是挂在您家的?
阮:唉,挂在我家。
韩:哦,那这个,现在这麽谈来谈去啊。就是说这个我们先不谈计划生育政策这个是非问题啊。
阮:啊。
韩: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当然一直都听说象什麽……这种很多都很残忍的这种些做法:比如说因爲超生把人家房子拆了;甚至有些这个産妇都临盆了,把这个孩子就给弄死,这种的;还有就是说,因爲好多这个不恰当的结扎啊;强迫的这种堕胎啊,造成好多这种后遗症,身体的伤害等等。这些我们都不说,这不是我们今天的话题啊。
阮:好。
韩:现在就是说因爲计划生育超生对劳动者进行这个处罚这事。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结果这个影响了这个劳动权利。
阮:对。
韩:那麽这个做法是不是恰当,这也是其中的一个话题了。那麽这个我们现在呢,因爲这是20多年前的事了。
阮:唉。
韩:呐我们现在也先不说。就是说,光说这个从这个《劳动法》的角度来说,你说这个从80年代,90年代,一直到现在20几年,您从来没有间断过您的教育工作?
阮:唉。
韩:你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是有这个劳动关系的,跟你们县教育局?
阮:是的。
韩:对吧?
阮:唉。
韩:那在这个过程当中,就是说您到年龄了,结果把您辞退了。辞退了,您们镇的教育组又同情您,希望给您申请到这个退休待遇。但是现在又得不到?
阮:唉。
韩:那在这个之后,您有没有采取过什麽行动,比如说争取您自己的权利呢?
阮:我采取过,我有采取过行动的啊。
韩:都是那些行动?您都做过什麽争取您的权利呢?
阮:我是这样的:当时辞退我以后,我的第一步呐,我就请了个律师啊。
韩:马上就请律师了?
阮:哎,律师。通山县的起诉去啊,到通山县劳动局要求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同时呢,我请了律师就交了1100块钱。就是劳动仲裁到2005年呐,12月20日就交了500块钱的劳动仲裁费,给他。
韩:哦。
阮:给他呢,他就给我收了。收了以后呢,它的那个局长呢,劳动局的局长呢,他不肯签字。因爲是计划生育除名的,一个是计划生育除名的。
韩:哦。
阮:还一个嘞,是因爲我没有劳动合同,我跟教育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韩:哦。
阮:他就不肯签字仲裁。不肯仲裁呢,那我当时呢,我就根据《劳动法》那个,我跟教育局建立了劳动关系。
韩:嗯。
阮:有劳动关系。因爲他发了民办教师任用证给了我,这个应该是个证据是吧?
韩:对。
阮:另外我还有其他人做证人。我们老师就合伙证明说,37年教师工资他都在领。
韩:嗯。
阮:这是一个。他就一直耗著呢,不肯给我仲裁,不肯签字仲裁。以后呢,我就通过这个,首先不行的。我就找了这个县的信访局,信访局的局长呢,最开始呢,一个副局长呢,听了我是计划生育除名的呢,就讲我到联合国去告,到联合国去告去,他叫我到联合国去告状去。
韩:你们信访局局长让您到联合国去告?
阮:哎,叫我到联合国去告状。
韩:没有,他跟您开玩笑呢的吧?
阮:不是,是真的,是真的是这样说的。
韩:他原话怎麽说呢?
阮:他说的我是计划生育除名的,你要求补偿啊,说您到联合国去告吧也不行啊,不行啊,就算是到联合国去告状也是无用的,到联合国去告也告不发。
韩:说您到联合国去告也告不下来?
阮:也告不下来,是的。但是呢,我再三的到信访局去。到信访局去了以后呢,可能我去了两三次,第三次呢,他就将我的材料送到我们县里的教育局。县教育局呢,当时呢,它就过了几天呢,就回了一个回复。
韩:这个我们先等一下啊,就是从时间上啊,我再看一看啊。
阮:啊。
韩:就是我手里现在您给我发来的文件上边写的是,2005年11月22日您向那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吧?
阮:嗯。
韩:这是律师给你写的,是不是?
阮:啊,律师写的。
韩:然后我在这里边也有一份是这个,也是你发过来的,就是劳动争议,你们通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给您的一个收条?
阮:唉,是的。
韩:这收条写的是:“今收到‘阮颁发预交仲裁办案费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整’。”
阮:唉,是的。
韩:这是2005年12月20日?
阮:哎,对了。
韩:那也就是说在您提出申请仲裁之后,差不多一个月的时候,这个您们县的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您去交费,是吧?
阮:唉。
韩:所以您当时是专门去交费的?
阮:哎,这样的。
韩:那交费他当时有没有跟您说这个交费等於是,事实上等於是申请立案了呢?
阮:当时他立案,他不是立案呐,要劳动局签字才可以立案,劳动局长签字才可以立案呐。
韩:我这里有这条,我找到了那项规定呐。
阮:啊。
韩:这是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发出的一个文件。
阮:啊。
韩: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阮:啊。
韩:这是至今仍然有效的。
阮:啊。
韩:虽然现在劳动部,当初那个劳动部现在改成那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
阮:啊。
韩:但是当初劳动部发出来的文件,它法律效力还有的。在这个“办案规则”的第十章仲裁费用,第六十条里边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签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爲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也就是说,当这个仲裁委员会收钱的时候,在您这个收据上边也是这样写的,就是说:“今收到阮颁发预交仲裁办案费”。那按我的理解啊。
阮:唉。
韩:您是预交了,给仲裁委员会预交了这个案件受理费了?
阮:唉。
韩:那这个只有在决定立案时才预付的。那按我的理解,就是说您这个案子是在,你当时2005年12月20日的时候,已经立案了。那劳动局,就是说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没有明确跟您讲收费的意思就是立案了呢?
阮:他当时没有这麽讲。
韩:没有跟您讲?
阮:唉。
韩:那收费的时候怎麽跟您说呀?平白无故就收您一笔钱,算不算就是正式受理了呢?
阮:那当然算正式受理了。没有正式受理怎麽行啊,那我的材料已经放在他那里了,他钱也收了,那算正式,应该是受理的了。
韩:应该是受理的了?
阮:唉。
韩:那受理了以后,具体是12月20号,是2005年的?
阮:啊。
韩:到现在已经一年零差不多四个月了吧?
阮:嗯,差不多14个月了,是啊。
韩:啊,这样的话,那在这个过程当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没跟您做任何的,也没有开庭,也没有找您吗?
阮:没有开庭。我去找过他,去年找他,找了他一十几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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