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7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近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於贯彻<关於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境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全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将在全省启动,明年进行全民推进。
工伤保险新增两类人群
据了解,以前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主要覆盖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少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全省境内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省属及中央在川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省社保局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由所在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缴费费率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针对企业风险程度不同,全省企业工伤保险主要分高中低三等,缴费费率分别为2%、1%、0.5%,根据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事故风险较小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各统筹参保地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般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个别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体育,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可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内。各单位缴纳的具体费率要经过相关部门测算。
据四川省劳动厅负责人介绍,现在省本级单位缴费费率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3%,体育类定为0.6%。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可通过个人、单位、亲属或者工会进行申报。
另据悉,四川省境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於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执行。 2005年12月29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处理。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29日期间职工工伤问题尚未处理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已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来源: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