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整治中国煤矿安全状况的出路何在?

2006年11月14日

    2006年1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发表讲话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gongkai/2006-11/06/content_201669.htm)。王显政承认,今年1-10月,工矿商贸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2%和3.9%;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87起,死亡843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11.5%;10月份以来。煤矿事故总量上升,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频率加快、周期缩短。10月份发生重特大事故23起。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的“事故快报”,进入11月份以来,截止11月12日,煤矿又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4起,包括:11月5日山西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矿51108进风巷瓦斯爆炸事故,截止14日,已经证实35人死亡,12人仍被困井下,被困人员生还希望渺茫。11月8日湖南衡阳市耒阳市泗门洲镇新坡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3人遇难;11月7日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王封乡冀家沟村土圈头煤窑透水事故,10名矿工遇难;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爆炸事故,25名矿工遇难。

    2006年发生的煤矿事故证明了中央政府采取的煤矿整治措施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2005年7月13日和8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布了关於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两个“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年底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8月30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限期撤出投资。然而,这些严厉的措施并没有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频率。10月5日,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瓦斯爆炸,10人死亡。王显政在讲话中提及,该矿2003年1月11日曾发生死亡34人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这样一个隐患严重的矿井不仅没有关闭,反而改造扩能,转手承包后的投资方和负责人没有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监控措施,导致事故再次发生。关闭小煤矿应当是中央政府在整治煤矿安全状况中能够采取的最为严厉也是最后的措施。当这项被称为“力度最强”的措施已经被煤矿事故证明无效的情况下,中国煤矿安全状况整治似乎已经无计可施,无路可走了。

    中国劳工通讯在2006年3月发表了一份“中国煤矿安全治理研究报告”(http://big5.china-labour.org.hk/public/contents/article?revision%5fid=69970&item%5fid=69795)。在这份报告中,我们指出,减少煤矿事故的根本出路在於,要在“工人参与”的基础上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使目前这种已被事实证明完全无效的“自上而下”、“由外向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转变为一套“自下而上”、“由内向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在此,我们再一次重申曾经多次提出的建议:立即让工人组织起来,参与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使组织起来的矿工与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级工会,与各种媒体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化的、有法律保障的联系。这种以工人有组织参与为基础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政府一切现有的安全整治措施发生效果的根本所在。

中国劳工通讯

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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