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薛克智:也谈“让农民拥有自己的组织”

2006年10月05日

2006-10-05
 
据9月28日《南方周末》报道,最近在广州拉开帷幕的以“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为中心议题的全国“三农问题”研讨会(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涉及一个敏感的问题:让农民拥有自己的组织。报道说,全国人大在今年10月下旬将进行第三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年底该法有望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强调合作社农户的独立产权,建立“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政治格局之中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与能力是有限的,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权力几乎覆盖包括乡村在内的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职能。这种治理方式以地域为权力基础,对农村和农业实行严格划分,大大加强了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管制和资源汲取。这样,农民的政治空间和组织行为能力被压抑在极为狭小的村组范围内,使农民变得更加缺乏社会活动能力,不能有效形成对政权和政策安排产生影响力。其形成和固化的、对个体自由权利带有压制性的社会结构,也不利於农民主体意识的发育和塑造。导致农民的保守、政治意识淡漠、容易异化、难以组织化等问题比较突出,缺乏与城市里有组织的强势利益集团展开平等和公平的竞争的能力。(参见2004年5月《在北大听讲座》第十一辑)事实证明,没有组织化的农民只能是弱势群体,算不上真正的利益集团。

  还要看到,随著当下农村综合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过於集中於城市,对乡村治理上有所疏离的问题有所显现。其后果是对於村民的合法权利,难以给予有效的保障。对於乡村社区出现的纠纷,难以予以有效的化解。我们必须稳健有序地扩大和完善农民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制度渠道,有效而积极地激发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我们知道,由於农会问题在目前具有比较大的政治敏感性,尽管有研究者从农民利益表达与保护的角度提出恢复农民协会组织这一主张,但至今尚未真正进入决策者的“议事日程”。据9月28日《南方周末》报道,原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姚监复在研讨会上提出这样的问题:“工人有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青年有代表青年的青年团,妇女有代表妇女利益的妇联,为什么农民不能成立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其实,同样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过。

  在和平、发展与合作已成时代主题的现代社会,应以执政党的思维,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走向成熟,逐步成立农会组织。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会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与过去以对抗和颠覆国家政府为旨归的革命时期的农会不可同日而语,只要引导得当,就完全可以成为农民与政府协商沟通的政治参与组织,成为我们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当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随著全能国家观念的消解,随著国家权力在某些领域内的“有所不为”,社会自主与社会自治的价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类型,其价值与意义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对於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应当看到,由於权力腐败和异化,基层政权和乡村“两委”在捍卫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无所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普通民众参与并推动乡村政治建设的制度化路径比较狭窄,对乡村组织与干部的权力、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一些地区的乡村政治出现劣化现象。如何让“社会权力”发挥作用,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良性互动,则是统战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社会课题。

(资料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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