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体制内朋友介绍,曾在高层引起广泛争议,导致2位副总理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的全国37万石油工人维权工潮,再次取得重大进展。近日,四川石油管理局已经分别向各级传达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四川石油管理局每月将向5万“买断工龄”者补发240元,直至[高夀],年支出将达亿元。
[维权]之火烧自己的脚背
物换星移,正应了那句[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践行历代梁山好汉的[维权]模式,搞工运、农运起家,并把工人阶级尊称爲领导阶级的中囯共产党,今天,也在全国范围内面临昔日“一条战壕”战友们的[维权]了。
国营垄断大鳄也不例外
在“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几年中,涉及该款的部分石油工人不断上访。2004年,有12300多人分别向重庆和四川的10多个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四川石油管理局“以欺骗、误导的作法动员员工‘买断工龄’”。均被法院以“此案是企业内部改制,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爲由,驳回起诉。
在诉讼不行,反映情况也不行的情况下,石油工人情绪激烈。重庆市在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月5日,发生了五、六百人连续65天的街头静坐示威,张贴大字报、大标语的事件, 还出现了两批数十人集体赴京上访。2005年3月初,“两会”期间,部份人员酝酿进行大规模进京上访。
摆正心态,维权先驱甘当服务员
关键时刻,一批具有10多年“维权工龄”的体制内新闻、法律工作者,前人大代表,还包括上世纪参与[天网寻人]维权过程的朋友们,其中,还有深究中共[发家史]的体制内专家学者。
这次,他们满怀爱党之心,要用和谐社会的理念来给中共鼻祖上一堂[维权课]。
2005年5月20日,四川省企业权益保护研究所的专家律师谘询论证如下:
“结论: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是‘买断工龄’。
不具备大规模裁员的法律前置条件而大规模裁员,主体事实违法。没有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操作,程式违法。
建议:四川石油管理局应把在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列爲三类:1、自愿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2、工伤,三期女工,重病等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3、由於企业方面操作有误,而非自愿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对第二类人员和第三类人员,四川石油管理局应按政策规定的比例续缴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费。
对40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第二、三类人员,给予最低生活补助。”
两手抓,[红脸白脸]一起上
在该维权过程中,前人大代表、新闻界、司法界专家、社会贤达和良心人士提供了多种形式的“维权谘询”。
笔者徵询他们扮演的角色及定位时,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工人们才是维权的主角,他们的付出最大,我们只做了一点点谘询服务。
说实话,这种谦虚和客气充分体现了他们人格的高尚,让我这个资深网民瞠目结舌。
8月6日,拥有40多年党龄的中国法学会会员周德先教授;还有在1992年那个春天,中国第一例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成功竞选人大代表、后被当局捏造罪名入狱的曾建余副所长,也向笔者介绍了该维权过程中的社会参与情况。仅举一例,见附件[专家谘询论证意见汇总]
笔者认爲:该维权案件的成功得益於四点:
1、以工人爲主体、各界参与的苦干实干而非口若悬河。
2、各界参与支援者以“取得效果”爲目的,不少人隐名埋姓地开展工作。
3、各界甘居服务于维权的从属位置,不越俎代庖地争当[维权领头羊],促使工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4、介入此事的《工人日报》、《百姓》杂志、《民营经济报》等新闻媒体既客观公正又充满理性。
效果是检验民间维权的最主要标准?
据说,石油工人并不满意现在的处理方式,或许,大戏还要继续演下去。
席间,参与该维权案件的部分体制内朋友与笔者有些共识:民间维权应该以利益受损者获得现实利益爲出发点,不宜采取让受损者雪上加霜的维权方式。
分手时,笔者询问了一个老朋友“效果是检验民间维权的最主要标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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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权益保护研究所
《关於爲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的专家谘询论证意见汇总》
时间 2005年3月7日
地点 四川省海峡律师事务所
谘询论证人员:
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四川省企业权益保护研究所所长 周德先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险研究所 陈志国博士
四川省海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裴家勤
律师 刘吉云 律师 王 波
主 持 人 周德先
调查报告人 四川省企业权益保护研究所川南地区办事处
主 任 曾建余
纪 录 人 王瑞琦 曾雪莱
曾建余陈述:2000年四川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川石油)有近五万员工按一年工龄 4200元的经济补偿,24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和企业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接受的有关材料和调查证据表明,川石油相当多的二、三级单位运用误导、欺骗的作法动员职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有因工伤残人员,有患绝症,患精神疾病员工,有孕期,哺乳期女工。川石油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唐维明等十二名代表委托谘询论证下列问题: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二、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是否应该得到由企业按比例续缴的相关社会保险费?
三、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中,相当多的人无法再就业,其中很多人生活困难。这些人是否可以得到企业给予的相应补助?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周德先:川石油一年内裁员4万多人,给社会造成就业压力,如果未按《劳动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的依法审批,就进行这麽大规模的裁员是不妥的。法律是民意的表现,作爲特大型国有企业的领导集体,处理这种与数万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情,必须贯彻“以人爲本”的思想,才有利於社会稳定。
裴家勤:川石油不是破産和严重亏损,进行法定整顿的企业,因而不具备大规模裁员的法律前置条件,主体事实违法。没有提前30天向工会和职工说明裁员情况和进行协商,程式违法。
陈志国:国家有关政策不提“买断工龄”这个说法。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用误导甚至欺骗的方法动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周德先:不按《劳动法》规定进行经济补偿,而按一年工龄4200元,进行补偿。其实质是“买断工龄”,与《劳动法》精神相悖。
裴家勤:如员工出於自愿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又按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补偿,是合法的。从材料上看出,川石油的有关单位的作法有误导、欺骗、甚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它的目的是要让职工作出错误的选择。只要有证据证明,那麽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定就应当撤销,或者由企业进行补偿。
二、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是否应该得到由企业按比例续缴相关的社会保险金?
陈志国:员工在企业中和企业之间进行流动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成爲个体经营者,由自己续缴保险费。而那些不是自愿,因误导、欺骗和企业造成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又长期失业形成保险中断,企业应承担责任。能否举证--- 证明“员工”不是出於自愿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问题的关键。
刘吉云: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企业缴费的义务就中断了,只能由个人缴纳。是否要企业继续缴费,要和企业协商解决。
周德先:川石油的工人由於劳动技能的适应面较窄,再就业困难。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再就业的,以前该由企业缴纳的那部份保费都由个人承担。由於没有收入和保险意识淡漠,即使有点钱,也只能维持生活,因此,把应由单位缴纳的保费推给未就业的个人,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很可能造成相关的法律规定成爲一纸空文。
陈志国:目前对失地的农民,有些地区就是采取先在土地转让费扣以后年度向社保机构应缴纳的保费,让农民老有所靠。而在早期的企业裁员中,企业如果把这部份钱先扣起来作爲养老保险纳费,给你员工的补偿就少了,员工就更不愿“买断”工龄。企业采取打包式的“买断”,而员工自己由於保险意识等原因而不续纳费,就造成了保险断层。
周德先:企业给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缴的保费,应由企业转给社保部门。不衔接好保费续缴的问题,企业应当承担工作责任。
裴家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其职工不是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应视爲非法解除。因误导造成工伤,残疾人员,女工“三期”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有充分的证据,企业就应当补缴保费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三、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中,相当多的人无法再就业,其中很多人生活困难。这些人是否可以得到企业给予的相应补助?
周德先:40岁以上的人再就业困难。而川石油买断工龄的人中,40岁以上的居多。失业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出现了新的社会矛盾,12300多人起诉,但法院又说此案系企业改制中的问题,不属於法院受案范围。这麽大的诉讼群体,不处理好这个问题,将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於和谐社会的形成。
刘吉云:企业和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就没有责任给予补助。但是,这麽多人吃不起饭,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建议川石油拿出一定资金,通过民政补助渠道,对生活困难的人给予补助。
结论:四川石油管理局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是“买断工龄”。
不具备大规模裁员的法律前置条件而大规模裁员,主体事实违法。没有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操作,程式违法。
建议:四川石油管理局应把在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列爲三类:1、自愿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2、工伤,三期女工,重病等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3、由於企业方面操作有误,而非自愿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对第二类人员和第三类人员,四川石油管理局应按政策规定的比例续缴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费。
对40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第二、三类人员,给予最低生活补助。
2006-8-7六四天网 作者:黄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