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在北京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专案施工的258名农民工,一纸诉状将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起诉二被告拖欠劳务费。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原告258名农民工陈述,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北京市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专案签有劳务分包合同,原告系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派往该专案的实际施工者。从2005年6月开始,建筑公司每月都向原告出示该月应发工资的工资表,但均以北京市政公司没有给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爲由,拒绝向原告发放工资。258名农民工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欠发的工资。
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当庭辩称,原告258名农民工是该单位的雇佣员工,被告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告所述的拖欠工资数额也属实。但同时表示,因北京市政公司没有给付建筑公司劳务费,导致建筑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希望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庭表示,认可与坎源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确认尚欠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90.02万元,现公司经济困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听从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258人爲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雇佣的农民工。2005年3月至12月间,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奥体北辰西路”、“地铁5号线14#合同段”及“清华南路”等工程分包给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并分别签有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完工以后没有如约支付合同价款,尚欠计90.02万元。而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也未支付原告258人的劳务费。
法院认爲,258名原告受雇于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爲其工作,付出劳动理应得到合理的报酬,该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实属不妥。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亦是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援,故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原告在接到西城法院的判决书后,非常满意,感谢法院这麽快就爲他们讨回了公道,并希望能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而二被告也表示将遵守法院的判决,尽快爲原告解决工资发放的问题。
2006年06月21日 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笑竹
在庭审中,原告258名农民工陈述,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北京市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专案签有劳务分包合同,原告系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派往该专案的实际施工者。从2005年6月开始,建筑公司每月都向原告出示该月应发工资的工资表,但均以北京市政公司没有给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爲由,拒绝向原告发放工资。258名农民工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欠发的工资。
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当庭辩称,原告258名农民工是该单位的雇佣员工,被告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告所述的拖欠工资数额也属实。但同时表示,因北京市政公司没有给付建筑公司劳务费,导致建筑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希望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庭表示,认可与坎源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确认尚欠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90.02万元,现公司经济困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听从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258人爲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雇佣的农民工。2005年3月至12月间,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奥体北辰西路”、“地铁5号线14#合同段”及“清华南路”等工程分包给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并分别签有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完工以后没有如约支付合同价款,尚欠计90.02万元。而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也未支付原告258人的劳务费。
法院认爲,258名原告受雇于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爲其工作,付出劳动理应得到合理的报酬,该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实属不妥。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亦是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应予支援,故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原告在接到西城法院的判决书后,非常满意,感谢法院这麽快就爲他们讨回了公道,并希望能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而二被告也表示将遵守法院的判决,尽快爲原告解决工资发放的问题。
2006年06月21日 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