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童工工伤法院判用工公司赔偿86万元

2006年06月12日
北京一商贸公司雇用工人时未认真把关,将一名童工招到公司,童工却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这名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86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於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於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於送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於被施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於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於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缴纳小於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
    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於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之后,小於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小於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
    商贸公司则主张,小於入厂时虚报年龄,商贸公司并不知道小於不满16周岁,且小於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爲,商贸公司雇用小於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小於在商贸公司受伤致残,商贸公司除负担小於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小於相应的赔偿。商贸公司作爲赔偿义务人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小於残疾辅助器具费。
2006年05月19日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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