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何以被认爲是“公开的秘密”

2006年06月08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明确要求,事故及死亡人数不得瞒报!然而,从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份,在两年多时间里,陕西省平利县交警大队共瞒报交通事故420多起,瞒报交通死亡人数52人,如此“成绩”使该交警大队成了“先进”。对此,该交警大队大队长陈衍平明确表示,“这是交警系统公开的秘密,大家都是这麽做的,上面也知道这情况。”(5月29日《华商报》)

  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交警系统公开的秘密”、是不是“上面也知道这情况”,仅凭陈大队长的一面之词,恐怕还不好断言。但从疫情瞒报到矿难瞒报再到交通事故瞒报,瞒报似乎无处不在,瞒报如此频繁地上演,在某些地方几乎成了潜规则,要让人们完全相信这不是“公开的秘密”大约也很难。

  人们的判断总是建立在实证之上的。除了耳闻目睹的各种例证外,人们还不时窥见这样的真实:在许多时候,瞒报者的上级往往与瞒报者利益攸关、荣损与共,下级的政绩关乎上级的政绩,下级的失职也关乎上级是否失察,甚至下级的所作所爲本身就是上级引导甚至是逼迫的结果。一言以蔽之,上级瞒报的动力并不比下级小多少。如此一来,瞒报成了“公开的秘密”、某些地方的上级领导对下级的瞒报装作视而不见、瞒报根本得不到什麽查处,不是很好理解麽?

  即以平利县交警大队的瞒报事件而言,“再说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多了,也影响当地政府形象”、“当了先进,县上领导高兴”,陈大队长的直言快语,可谓世事洞明、深悉上心;“要完成上级压缩‘四项指标’的要求,只能按上级的要求去做,不这样做过不了关,影响年终考评”,这样的话,听起来也极具理性,不像是无稽之谈。在中国的官场环境下,下级往往是善於揣摸上意的,偏差想来不大。退一步说,上级本无此意而下级领会错了,那麽需要拷问的是:爲何有那麽多的人领会错呢?

  瞒报被瞒报者认爲是“公开的秘密”,那麽,瞒报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不这麽做,大约就要被认爲是不明智的、是不谙世故的。而瞒报被公衆认爲是“公开的秘密”,却无疑是一种悲哀了。

  瞒报成了瞒报者的通行证,这样的荒诞只能说明相关制度出了问题。

  首先,政府的资讯公开制度尚不够完善,还不能充分保证公衆的知情权。如果交警大队在向上级报告交通事故的同时,也向公衆进行汇报,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事故原因都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明确地告诉公衆,那麽要想瞒报实在是很难的,因爲“群衆的眼睛是雪亮的”。尽快出台政府资讯公开法,明确政府资讯公开的义务以及细节,实在是极有必要的。

  其次,某些荣誉的授予,同样只是小范围操作的産物,而不是由公衆来评选或把关。上级依据下面报来的数位、成绩来决定先进的归属,而数位、成绩的准确性是并未得到有效验证的,那麽荣誉出现失真的几率就不可能不高。这样的制度,事实上给了某些沽名钓誉者以可乘之机,而在荣誉与升迁往往挂鈎的情况下,就更是呈现纷纷的乱象。

  更重要的是,瞒报者以及在政绩上搞弄虚作假者,非但得不到有力制裁,有时竟能一路高升。这也就是说,某些地方的官员选拔任用依然是“少数人选人和从少数人里选”,官员的命运是并不掌握在公衆手中,他们的升谪并不需要看公衆的脸色。於是,他们就靠瞒报、浮夸、报喜不报忧等手段来投机取巧,而从来不顾及公衆的感受。其外在的表现就是,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媚上而欺下。

  爲了破除人们的猜疑,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还是需要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让瞒报成爲瞒报者的墓志铭。
2006-5-30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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