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通讯电子报第50期
目录
1,湖北省第一冶金建设公司万余名退休职工合法权益被侵犯
2,西佛吉尼亚矿难的感想
3,工人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湖北省第一冶金建设公司万余名退休职工合法权益被侵犯
湖北省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有职工十多万人,位於武汉市武昌区。2006年3月21日,一冶公司厂门口聚集著一百多人。现场还打出了几条横幅,有横幅上写著:“还我血汗钱”“落实退休
职工政策” 等。同时,现场还有徵集签名活动。他们是一冶公司退休职工代表,正在厂门口集会请愿。他们除了星期六、星期日、下雨天外,每天上午都在此集会请愿,加起来已坚持了400多天。
通过现场和职工们的交谈及事后阅读职工们提供的材料得知,一冶公司在 2000年前退休的职工有17000多人。他们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社保局发放,一部分由企业(一冶公司)发放(企业发
放的这部分叫统筹专案外养老金)。在最近这些年,国家多次出台政策增加了国企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标准。在一冶公司,离休人员和2001年以后退休的职工享受了这个政策,可唯独对2000年前退休的
职工的养老金进行了“冲减”。所谓“冲减”,举个例子来说,假若有位退休职工以前的养老金是五百元,社保局发300元,一冶公司发200元。现在国家说增加50元,如果这位职工是在2001年以后退休
的,他的养老金总数就增加到550元。如果这位职工是在2000年以前退休的,他的养老金也增加50元,但总数仍是500元。这是因爲社保局增发爲350元,但一冶公司冲减50元,只发150元。一冶公
司的这种做法得到了武汉市社保局的认可。武汉市社保局 1999年4月5日以武社保函(1999)03号文《对一冶公司冲减公司补贴问题的回复》中写到“冲减原则上符合劳动部发(1999)123号文件精神。由於这个冲减政策,一万多名2000年前退休的职工每人月均工资减少160元,从1998年7月1日“冲减”之日起到2006年3月,人均减少养老金1万余元,而且这种冲减还在继续。一冶公司自己承认截止到2004年被“冲减”爲零的职工就有一万三千多人。
职工们认爲,中办发(2003)16号文件、劳动部[1993]117号文、国发[1998]28号文等诸多文件都有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统筹专案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管理爲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职工们认爲,武汉市社保局错误理解了原劳动部发(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冲销”政策,该文件规定的冲销物件是“把岗位技能工资计入统筹专案内的养老金”,而一冶公司的这批职工统筹专案内的养老金并未包括“岗位技能工资”,不属於“冲销”物件。同时,职工们还认爲,武汉市社保局片面摘抄国发[1997]26号文“基本养老金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这句话,而忽略了该文主体内容,即“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 的规定发放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职工们在一份交给我的材料中写道:“从1998年7月1日起,一冶公司将国家多次给我们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予以截留克扣,实际上我们的养老金一分钱都未增加。我们这些60至80多岁的老人都是老弱病
残,有相当一部分人只能勉强生活,无钱看病,更不敢住院治疗。有的惨死在家里,这种凄惨是一冶公司造成的。武汉市社保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职工们还写道“一冶公司冲减之日起,就是一冶公司退休职工反‘冲减’之时,经过‘八年抗战’,尤其是2004年10月到现在反‘冲减’斗争愈演愈烈。一冶公司领导自持有政府‘保护’,不同退休职工谈判,不按政策解决问题,还对老人们进行住所监视、跟踪、围攻、欧打。退休老人们无奈,只有聚集在一冶公司大门口‘依法讨债’。由於一冶公司种种违规激化矛盾,迫使老人们堵塞和平大道五次,堵塞一冶公司大门达400多个上午。长达数百天堵塞一个大型国企的大门,古今中外少见。我们是被迫才这样做的”。
其实一冶公司退休职工在此前采取的维权手段非常合法理性,他们曾十多次到武汉市社保局上访,主动请他们改正错误,但该局局长就是不出面解决问题,多次是由蔡处长出面“诡辩”。2006年3月20日,针对武汉市社保局的乱作爲,一冶公司退休职工代表胡师傅等人采取了联名向武汉市投诉中心投诉武汉市社保局的维权行动。职工们提出了四条要求:
1、 要求投诉中心依照统筹专案外养老金政策,对市社保局1999)03号批文进行否定。
2、 市社保局必须正式行文撤销(1999)03号批文。
3、 市社保局和一冶公司必须赔偿一冶公司退休职工的一切损失。
4、 一冶公司必须恢复统筹专案外养老金的发放。
出於对公民权益的关注,我认爲湖北省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这批退休职工已经进入了暮年,他们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有权老有所养、有权有尊严地活著。各级政府应从从尊重人权的角度出发,积极回应
他们的诉求,通过行政协商,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激化。执法部门应充分尊重退休职工作爲中国公民受到宪法保护的集会自由权,杜绝采取压制手段。
《民生观察》刘飞跃
西佛吉尼亚矿难的感想
刘凯湘
地处阿巴拉契亚山脉中部的西佛吉尼亚州有“煤炭摇篮”之称。西佛吉尼亚州在美国属於经济相对落后的州,煤矿业是其经济的支柱性産业之一。今年1月2日发生的萨戈矿难(Sago Disaster)使该州一时成爲了媒体的焦点。我国国内媒体对此也有较多的报道。
萨戈矿难导致12人遇难,在美国可是个了不得的事情。不少大媒体如CNN等都是24小时现场报道,随时让人们了解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与矿难相关的所有消息,抢险现场的新闻发布会每隔几个小时就举行一次,西佛吉尼亚州州长Joe Manchin和煤矿负责人一直在现场协调救援工作并同时回答媒体的提问,所有矿工的家属被安排到现场附近的教堂休息和等待,官员们不时地对他们进行安抚慰藉。那两天我也是把电视频道锁定的CNN的现场报道上。担忧生死未卜的矿工的性命尽管也是目的之一,但毕竟隔了一层太远的关系,更主要的目的是想看看美国人是如何面对和处理这样的矿难事故的,包括技术层面的,更包括非技术层面的。事故结束后,的确有很多感慨,産生这些感慨的直接原因很简单,因爲我们国家的矿难事故太多了,几乎每个星期都有矿工遇难,而对矿难频率、矿难发生原因、对矿难事故的处理、对遇难矿工家属的抚恤和赔偿等问题,我不能不进行比较,比较的结果总是使人唏嘘和慨叹不已。
先说矿难频率。萨戈矿难爲什麽会引起美国人如此的关注?因爲这样的事故太稀罕了。就全美国而言,死亡10人以上的矿难已连续4年多没有发生过,而自2002年以来,美国每年矿难死亡总人数不超过30人,去年爲22人,是历史最低记录。须知,美国可是个煤炭开采大国,年産煤近10亿吨,与我国相差无几,而我国的矿难发生率不知比美国高出多少倍。国际上以每産一百万吨煤死亡的矿工数量作爲矿难事故死亡率,我上网查询相关资料,据我国国家安全生産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去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爲4.17,即每开采一百万吨煤,有4.17名矿工死亡,以每年15亿吨産量计算,意味著每年有6000多矿工死于矿难事故!而美国仅爲0.03左右,中国是美国的一百多倍。跟美国不好比,那就跟我们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印度比吧,可我们比印度也高出10倍多。据报导说,今年头九个月就已经有4100多人死於煤矿事故,由此看来死亡率还在上升。这真是“带血的GDP”啊!
次说矿难原因。我国矿难频发、死亡率高有其客观原因,这不容否认,如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低、瓦斯爆炸的预测技术差、矿工的遇险急救设备落后等。但是,何以与我国煤炭开采技术和条件相近的印度其死亡率却远远低於我国?设备、技术的落后绝对不是主要原因!事实上,从媒体上不断地、大量地揭露出来的矿难事故的真相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制度缺失、官吏腐败是导致矿难事故的罪魁祸首。制度缺失表现在有关矿山安全与卫生的立法不健全,对矿难事故责任者的追究与惩处不严格,对矿难危险事故与矿工自救、急救等知识的培训不落实,等等。官吏腐败当然是整个官场腐败的缩影,但矿业领域的官工勾结、官商勾结可谓变本加厉,典型的如地方官员参股甚至控股煤矿。去年3月19日,在山西朔州瓦斯爆炸事故后,山西省委书记对国家安全生産监察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事故背后可能存在腐败,有官商勾结等各种原因。”一查,果不其然。据说自此在煤炭行业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清理官煤勾结”的安监风暴,但收效甚微。去年12月唐山刘官屯煤矿矿难事故导致100多人死亡,后来发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一)非法生産。该矿未取得煤炭生産许可证、安全生産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安监、煤监部门根据《安全生産许可证条例》和相关规定,向该矿下达了停止生産的通知,但该矿仍然能够非法开采,从当年3月至事故发生时累计销售煤炭4.1万吨,销售收入948万元,地面尚有存煤约1.5万吨。显然,如果矿主没有当地官员的庇护,是不可能如此猖獗和胆大妄爲的。(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未经审批擅自修改施工设计,造成了重大的事故隐患。(三)管理混乱,矿主极不负责任,不顾矿工生命安全,赶进度、抢産量,酿成事故。(四)劳动组织管理十分混乱,职工培训严重缺失,有1名矿工12月7日入矿,当天就下井作业。事故后伤员反映,他们没有接受安全培训,不会使用自救器。我想,这些问题肯定是非常普遍地存在於大大小小的大多数煤矿的。
治吏是一个浩大而漫长的工程,但有关矿山和矿业的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还是可以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到不少有益的东西的。
美国联邦政府於1968年制定了《矿业安全和卫生法》(Mine Safety and Health Act),后又於1977年修订,该法的一个值得借鉴的制度是确立非常严格的矿山安全检查制度,联邦政府劳工部专门设立了独立的矿业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该署下设70多个地方办公室,这些监管机构不仅与矿主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而且与各州、县政府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各地监察人员每两年轮换对调;对於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当地监察人员不得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而由总署从其他地方安排人员进行调查,例如这次萨戈矿难调查组成员就都是从西佛吉尼亚州以外调来的。这一制度能够充分保证矿山和矿业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防止监察人员、事故调查与处理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沆瀣一气,欺上瞒下。
对矿工的安全培训非常重要,尤其是面临具体事故时有可能爲抢救矿工宝贵的生命赢得时间,增加矿工的生存机会。萨戈矿难后来的调查结果显示,此次被困井下的13名矿工都带有安全装备如头盔、矿灯和防护眼镜,还背有可使用7小时的防毒呼吸系统和布帘等自救设备。矿工们在发生爆炸后并没有惊慌失措,而是主动远离毒气含量较高的爆炸现场,并拉起携带的布帘阻挡一氧化碳气体。如果后续抢救能够有效跟上的话,这一措施是至爲重要的,事实上后来获救的唯一一名矿工是得益于此一自救措施的。平时,矿山安全和卫生署下设矿山安全和卫生学院,专门对监察人员、矿工和矿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在各州举办巡回讲座,矿工可以免费参加学习,所有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支出。
再说对矿难事故的现场处理。对这次矿难事故,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谓“兴师动衆”。美国总统布希在五角大楼专此发表讲话,对遇难者表示哀悼。州长Manchin当时在佐治亚州,得到消息后立即赶赴矿难现场,而当时尚未发生矿工死亡的事实。媒体更不用说,几乎都在得到消息后的第一时间聚集到现场,对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州长几乎是一刻不离待在现场,煤矿负责人也一直在回答记者和家属的提问。事故发生后,美国对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非常重视和严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此次事故分别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联邦政府成立了劳工部政府调查小组,由8名独立成员组成,负责调查事故爆炸原因,检查事故现场,会见有关人员,调取相关记录,勘验一切与此次事故有关的设备。8名成员分别是:Richard A. Gates, 调查小组组长,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署伯明罕地区负责人,来自亚拉巴马州的矿业工程师和矿井通风问题专家; John Urosek and Richard Stoltz, 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矿井通风问题专家;Dennis Swentosky, 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矿井通风监督员; Robert Bates,来自肯塔基州的电气专家;Joseph O'Donnell,来自阿拉巴马州的矿山办公督导员;Clete Stephan,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工程师;Gary Harris, 来自肯塔基州的特别调查员。西佛吉尼亚州政府也於2月5日即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州长Manchin 任命克林顿政府时期的矿山安全与卫生官员、美国最著名的矿山安全问题专家之一Davitt McAtteer担任调查委员会负责人,他领导一个由6名州议员组成的“萨戈矿难调查委员会”,这6位议员分别是Mike Caputo, Eustace Frederick, Bill Hamilton, Jeff Kessler, Shirley Love,和Don Caruth。其中,Caputo自1996年起即担任矿工联合会的国际代表;Hamilton 作爲萨戈地区的代表,他有一位至友在此次事故中罹难;Caruth 本人拥有一家处理包括矿难事故法律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看出,联邦政府的调查委员会侧重於对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州政府的调查委员会侧重于对遇难矿工家属权益处理与保护。
反观我们对矿难事故的现场处理,不能不令人感到反差的强烈。人们会清楚地记得2001年7月广西南丹煤矿矿难的情形,这场导致80多名矿工死亡的巨大矿难竟然是在被隐瞒了整整10天后才被揭露出来的!而且是记者冒著生命危险才把事实的真相公布於衆的!紧接著,2002年,山西富源煤矿发生事故后封锁消息的做法与广西南丹如出一辙,官员把记者隔离在警戒线以外,躲开记者的询问,如果意外碰上记者,也是一问三不知。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一点也不奇怪。地方官员有其切身利益,与矿难事故脱不了干系,所以不让报道,有时即使是官方允许报道的矿难,也是只有几家官方媒体可以采访,其他媒体一律只能采用新华社的通稿。这大约与新闻主管部门也有一定的关系。还有更多具有讽刺意味但却让人无法笑出来声的荒唐故事,例如,2005年辽宁省凤城市煤炭局获得国家级煤矿生産许可依法监管先进集体“光荣称号”,因爲该局上报的当年煤矿安全事故仅两起,但后来根据举报和记者调查证实:2005年该市至少发生了二十余起煤矿安全事故,有可能被瞒报的遇难矿工竟然高达33人,而且究竟有多少矿难被瞒报直到现在还是一个未知数。这样的“故事”听起来的确是匪夷所思的,但在制度建设严重缺失、体制性腐败的大环境下,其实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对矿难事故的处理还涉及到一个问题:现在的做法是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直到矿主,出了责任事故,在责任状上签字的人谁也跑不了,主管的副县长、副市长以至副省长都跟著“倒楣”,很有一点“诛连九族”的味道。我当然不是反对对矿难事故采取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但责任制度除了需要严厉,也需要科学和合理,真正起到惩罚与遏制功能的结合,像现在这样不问有没有直接责任,一撸到底,直接的负面效应之一便是使得所有的地方领导都对矿难事故采取“封锁消息”的策略,能瞒的就尽量瞒,能躲的就尽量躲,如此一来,对事故的抢救极爲不利,对遇险矿工的生命极爲不利;同时,也使得本来与矿主、与矿难事故没有瓜葛和牵连的官员不得不采取消极对抗的方法。官员如果真的有诸如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事实,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去追究责任,而不应当一律因矿难事故免职,这样才能让他们有正确和妥善处理矿难事故的动机和责任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工人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韩东方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直接向全社会徵求意见。通知表示,这一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在通过立法之前把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徵求意见,在我们国家尚属首次,虽然在谘询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问题,包括,由於各级政府官员不了解真正的民主谘询应该如何操作有可能导致谘询渠道受阻;有效的公衆立法谘询所必需的社会团体和民间非政府组织,包括真正有活力的能够代表劳资双方的工会组织和雇主联合会组织等,并不存在,或者说并没有足够的代表性,以至能够收集到的谘询意见,大多是未经民间讨论的个人意见;再加上涉及面如此广的一项立法的谘询期只有短短一个月时间,公衆有可能怀疑谘询诚意而减弱参与意愿,等等。但我仍然认爲,这些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不影响人大常委会这一做法在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完善法制也好,民主进程也好,社会制度的进步其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三点至关重要,一是公衆参与,二是不同利益阶层间的良性互动,三是政府中立的服务者定位。公衆参与需要足够的参与信心和意识,而公衆的参与信心和意识是否足够,则要视民间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不同利益阶层的代言组织有没有足够的发育空间。不同社会阶层间良性互动的基础是诚信,诚信的前提则是相互尊重。而在我们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现实中,真正的利益阶层代言组织的发育空间,不同利益阶层间的相互尊重,以及政府的中立定位,这三样都不存在。因此,我对这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谘询效果并不抱不切实际的幻想。
不过,对於劳动者来说,如果要等到各方面条件都成熟了才参与的话,恐怕就只能永远等下去了。因爲,在前面提到的参与、诚信和政府中立这三项对於社会制度进步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中,劳动者有相对主动权的只有自己的参与意愿一项。因此,对於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谘询,广大劳动者不但应该积极回应,更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学会如何在有限的空间里利用有利的机会提升自身的参与能力。
比如说,就现实来说,我们都知道,最应该在这次谘询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企业基层工会,不可能组织基层工人通过开会讨论等形式有效的参与谘询。面对这一现实,我觉得,那些有心想提出自己的谘询意见的工人,便可以少则两三个,多则七八个、十来个人自发的聚集起来讨论。既可以午饭时间在饭堂讨论,也可以下班后在厂外适当场所,包括到茶馆或者公园,或者到某位工人的家里聚起来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里哪些内容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或者太过空泛,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几个人经过几次讨论后,便可以把大家提出的意见综合成几条,写成一份既简单又具体的工人立法谘询意见,复印几十份发到工人当中传阅。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在意见书后面附上联系电话和下次聚会讨论的时间,鼓励其他工人在这份谘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参与下次讨论。这种经过大家共同参与讨论拿出来的谘询意见,就算是只有少数几个人参与,就算这种参与没那麽正式,其结果都肯定比自己一个人闷在家里写出来的东西更加具有公衆谘询的意义,更能有效提升工人的集体参与信心和意识。
人大常委会以向公衆直接谘询的形式在立法民主化上开了个头,接下来就要看我们这些切身利益与该项立法有直接关系的广大劳动者如何回应了。如果大家选择沈默,或者以怀疑谘询诚意爲藉口不愿参与,甚至把立法大事习惯性的看成是官方和政府的责任的话,不但本次谘询的《劳动合同法》最后版本有可能因疏漏而对劳动者不利,更加严重的是,那些一向以来认爲中国人民主素质低下不愿承担公民责任,因此不配享有民主的人便更可以理直气壮的实行专制了。到那时,刚刚开了一条缝的立法民主谘询大门便有可能再被关上。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又有什麽好说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