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富余人员,企业强制要求数百名职工内退

2005年11月02日
[案由]
    申诉人:国营某工厂328名职工。
    申诉人代表:周某,男,55岁,国营某工厂工人。
    孟某,男,56岁,国营某工厂工程师。
    被诉人:国营某工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男,54岁,国营某工厂厂长。
    1995 年6月12日,国营某工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制订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并经厂职代会通过。方案规定:凡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含五年)的职工(包括干部、工人)退出岗位休养,在一周内办理内退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又规定凡不按要求办理内退者,停发其工资。
     按照上述要求,该厂328名职工应退出岗位休养,约占全厂职工总数的4%。周某等328名职工认为,工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虽然经职代会通过,也是无效的。工厂采取的“一刀切”的做法,实际上剥夺和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应依法纠正,特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地仲裁。
    厂方认为:该厂属於国家大型老企业。近年来,生产任务不足,工厂在做了大量工作后,仍不能解决人浮於事的问题,企业富余职工较多。此外,工厂地处山区,子女就业十分困难,造成工厂社会环境不安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让部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况且工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因此,工厂的做法是有章可循的,无可非议的。
    [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查明:国营某工厂是国家六十年代建设的大型企业。1995年6月,该厂为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精减机械,消除人浮於事,推行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制订的《实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於1995年6月12日具体实施。该厂为了精减富余人员,解决子女就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含五年)的职工,采取了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并要求一周内办理内退手续,否则,停发其工资。此规定关系到该厂328名职工。事后,周某等328名职工曾多次到企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集体上访,各部门出面调解均未解决。
    又查:该厂待业青年比较多,当地政府非常重视,并给予很大帮助和照顾。但因地处山区,经济欠发达,始终未能妥善解决。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被诉人国营某工厂制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有关内退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和劳动部《关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诉,企业领导批准,方可以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之规定,申诉人未经周某等328名职工申请,强迫办理内退手续是错误的,必须纠正。被诉人单位消除人浮於事,分流富余职工,解决待业青年就业,应该在劳动法律和政策规定前提下,广开门路,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途径加以解决,不得剥夺甚至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因此,职代会审议《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是对的,但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既使通过也是无效的,故申诉人周某等328名职工要恢复工作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援。
    [仲裁结果]
    本案经多次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如下裁决:撤销被诉人国营工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中有关职工跟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办理内退的规定,恢复周某等328名职工工作。
    [经验教训]
     企业实行内部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落实自主权,解决富余职工安置的问题,提离效率,是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但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只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职工的愿望,侵害职工正当的劳动权利。企业在具体工作中,尤应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制订厂规厂纪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允许下,行使企业的自主权,既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又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企业职代会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审查企业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於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文应予纠正。同时要支援企业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法定的义务。
    3.企业工会要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也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或纠正。
    4.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拓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挖掘潜力,综合利用当地资源和企业的技术力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展全方位安置。
    (2)鼓励富余职工自谋职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创造条件,在场地、资金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支援。
    (3)开展劳务交流活动。把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利用他们的技术专长和生产经验,开展劳务交流,与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专案合作和劳务合作。
    (4)提倡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内退,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企业领导批准,办理退出岗位休养的手续。
    (5)扶持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既解决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也可以利用富余职工技术专长帮助劳服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又为安置富余职工开劈了新途径。
2005年7月11日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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