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职工的维权之路在哪里?

2005年10月25日

     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有506名职工在2004年12月31日被企业强制性提前退休,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局颁发了《退休证》。这506名职工都工作多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较近、并於1998年10月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突然毫无理由地被强制性办理提前退休,这显然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职工们感到感情受到伤害、尊严受到侵害、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然而,从去年年底至今,司法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都告诉他们:你们的官司赢不了,至少在重庆赢不了,你们必输无疑。这是为什么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职工们要求企业支付违约赔偿金,并向职工道歉。赔偿金不在多少,而是以示道歉、以示悔过、以示自责。职工们说:“别以为退休职工就是为了争得几个钱。把退休职工当成什么了?职工们看重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老职工的人格尊严。世界上金钱有价尊严无价。职工尊严不容侵犯。我们几百名职工的命运要自己来掌握,别人休想随意摆布我们。违背我们真实意愿、强加於我们的事,即使是“好事”,我们也有权拒绝。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力。”然而,第一次上诉就被打了回去。

  法院告诉他们:你们这是属於劳动争议,不能直接进入法律诉讼。我国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程式是“一裁两审”。即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调节无效时才能启动法律诉讼。於是职工们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谘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诉他们:你们的申诉涉及重庆市政府,这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如果你们认为强制性地让你们提前退休是违法的,你们必须先走行政复议的道路,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市政府违法违规行政,要求判定市政府关於提前退休的“市政府办公会议精神”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这与重庆市政府有什么关系呢?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连续10多年评为重庆市工业50强企业,连续多年评为重庆市十佳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该企业利润上亿元。在2004年初一次“市政府办公会议”上,以保证美国康明斯公司在渝的投资利益,保证中外合资的重庆康明斯公司的发展为名,市政府批准把本应该由企业承担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506名年龄偏大的职工转入社保,让他们提前办理退休。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受理职工的申诉,要求他们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意味著“民告官”,“民告官”就“民告官”,职工们依法维权,又不怕哪个。於是职工们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关於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要求判定市政府违法行政,判定由市政府批准的提前退休无效。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

  而“市政府办公会议”却是以“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给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特殊优惠政策”,强令506名职工提前办理退休的。这显然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像重庆康明斯公司这样经营业绩非常好的中外合资企业,居然以“破产企业”的办法强令职工提前退休,于情于理於法都说不过去。职工们觉得胜诉把握非常大。然而,法院的人告诉他们:你们的官司在重庆赢不了,因为提前退休这种做法在企业改制中相当普遍,目前属於改革中的探索,难以用违法不违法来判定。

  这又是为什么呢?事实上确实存在并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关於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应该被追究并清退的提前退休行为。这主要发生在一些军工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要改制,要转让产权,就存在一个安置职工的问题。但这些企业又不是破产企业,按规定是不能提前办理退休的。但在一些省市以“比照破产企业的政策”,给这些企业以“特殊优惠政策”,默许他们把一些年龄偏大的职工提前办理退休。对一些企业来说,此举受到欢迎。因为职工提前办理退休就意味著收入稳定,不再担心工厂不景气、被兼并和收购,比下岗失业强多了。对年龄偏大的职工是一种保护措施。

  尽管这在现行法律法规面前是不合法的,不少地方和企业却都在这样做。中央对此似乎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把这种现象归为“改革中的探索”。既然是探索,就允许干点与现行法律不相吻合的事。这也是改革以来的惯例。有些省市甚至要求把这一政策制度化、法制化。因为“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毕竟显得名不正言不顺。而且“破产企业”说起来也不好听。还有,虽然很多企业欢迎这种政策,有些企业还千方百计要“争取”这样的政策。然而,也有反对这样做的。比如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职工就持反对态度。因为该企业效益非常好,由企业承担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显然优於进入社保正式退休。—— 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即使职工们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会有什么结果,至少在重庆,法院决不会判定市政府违法。

  绕了这么大的圈子以后,职工们发现几乎无路可走。自己的合法权益明明受到损害,企业明明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企业明明既存在违法行为也存在违约行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却讨不回一个公道。职工们说:我们只和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我们状告企业违约,要求企业赔偿道歉,为什么无人理睬?为什么非要和市政府扯到一起?市政府插手企业的事本身就是越位,而且还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却没有部门来制止和纠正,这也算是依法治国吗?

  职工们强烈质疑的是:即使把市政府批准“比照破产企业”的政策让职工提前退休定性为“改革中的探索”,但这涉及到要改变具有法律效力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程式和要求,至少也得按照“平等协商和自愿原则”办事。岂能说变就变,而且还让受损职工申诉无门。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怎样确保“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得以真正实施?职工们所说的:“世界上金钱有价尊严无价。职工尊严不容侵犯。我们几百名职工的命运要自己来掌握,别人休想随意摆布我们。违背我们真实意愿、强加於我们的事,即使是“好事”,我们也有权拒绝。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力。”—— 职工真能切实拥有这些神圣的权力吗?

  希望法律界的有识之士为他们支招。Email:zhongqn@163.com
2005/10/12作者:田嘉力(来自: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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