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障碍

2005年09月21日

障碍一:工人集体行动的最大的障碍是缺少一个正式的组织去策划、组织集体行动,缺少一些具备献身精神和组织能力的工人领袖去引导集体行为。这一障碍最终导致工人运动的分裂格局,甚至具有同类主体,同类的诉求的集体行动也因工人们来自不同的产业或者区域而无法遥相呼应,相互提供支援。从报告期内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情况来看,相互之间的影响还仅仅局限於一种形式上的模仿。有研究文献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区域性的工人运动无从谈起,更遑论全国性的工人运动。这种状况也使当局可以通过“镇压与安抚”并施的策略,将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各个击破。於是,工人们很难通过集体行动建立一种有效的、长期的权益维护机制,他们的维权行动只能停留在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层次。

在工人的集体行动中,确实有独立工会的萌芽出现。但是,这些独立的工人组织通常在筹备初期就已经遭到政府扼杀,即使工人们试图通过正式的申请程式组建工会,他们也被告知,不可以自己组织工会,要等待地方工会派干部到工厂中去组建工会。工人们采取集体行动,只能靠组织者们的临时动员,靠他们团结抗争的本能,靠他们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共识,甚至行动的规模要靠地缘的优势。例如,与大庆5万名石油工人的集体行动相比,四川石油管理局工人的行动规模要小得多。一位川东钻探公司的管理干部在分析这个差距时,指出,大庆是油田,工人们的居住地相对集中,所以比较容易聚集起来;而四川是(天然)气田,工人居住高度分散,因此,组织起来非常困难。

由於没有一个统一的工人组织,工人的集体行动就缺少明确的行动目标和充分的准备,特别是一些临时组织起来的行动,更因参与者利益方面的差异,很难形成共同的行动目标和行动策略。2002年9月,兰州化工工业公司约400多名“内部退休”职工连续3天堵塞道路抗议。据该公司一位管理人员透露,参与行动的工人意见并不统一,一部分人要求回公司上班,另一部分人又不愿意回公司上班。另有消息证实,当陕西省咸阳天王纺织集团工人的罢工行动持续40余天后,面对政府提出的条件,工人内部已发生分化,一部分年龄较大的工人准备接受条件复工,另一部份青年工人则坚持成立工会、要求“买断工龄”。

由於没有合法的、公开的和工人自己认可的独立组织,资方在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就不会感到工人力量的压力,更难主动地考虑工人的利益,劳资双方也就无法进行真正的,平等而且是周期性的谈判协商。这样,矛盾和冲突就会积累,并会以较高的频率和较剧烈的形式爆发。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一旦爆发,就很难和平地、及时地解决。因为资方和政府无法找到获得工人信任的、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代表,无法建立与工人展开对话的平台,也无法准确地理解工人的情绪和诉求,更难以制定理性的应对方式。

在工人集体维权行动中,因为缺少组织和行动纲领,缺少目标和行动策略,工人们只能凭著“法不责众”的心理,坚持“把事情搞大”的信念来持续他们的行动。而对当地政府官员和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和平静坐和请愿的方式已经不能对地方的社会环境造成足够的影响,当地的居民对这些行动也逐渐习以为常。此时,工人行动的效果将逐渐衰退。

障碍二:在缺少一个正式的工人组织的情况下,工人集体维权行动所面临的障碍是因政府的强制性手段而带来的心理压力。当他们遇到极不公正的待遇且准备采取集体行动的时候,他们几乎毫无例外地要首先考虑这种行动给其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后果。即使在忍无可忍、走投无路的时候采取了集体行动,他们也会非常理智地审视事态的发展和政府的态度。在集体行动中,他们是凭藉著“法不责众”的信条来克服这种心理障碍的,报告期内,规模越大的集体行动持续的时间越长验证了这一点。一旦工人们凭藉“法不责众”的信条克服了心理障碍,他们的集体行动可能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 在走出车间罢工或者走上街头示威的时候,尽量发泄心中积存的不满,实施所谓的“过激行为”。在研究2004年4月份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兴昂和兴雄鞋厂的工人行动后,“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位记者认为,工人们长期积怨,与企业、政府间关系紧张,“他们(对企业和社会)普遍有一种报复心态;他们没有领袖,没有代表,没有组织,也没有得到任何承诺,几乎是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

障碍三: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说教、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的匮乏等促就了工人们的“依附心理”。国有企业存在时,依附企业,企业消失后,依附政府,政府拒绝后,求助於媒体。这种心理制约了工人集体维权行动频率与规模。实际上,工人们在集体维权行动中,仍然对政府寄托以很大的希望,无论是到政府门前聚会还是上街堵塞交通,他们所要表达的企图是引起政府的重视。大部分参与集体行动的工人也对当局控制的媒体寄以厚望,认为通过媒体记者的“暗访”,可以冲破当地政府和企业管理者们结成的关系网络,他们始终认为,一旦腐败者在媒体上曝光,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一位参与湖北省枣阳市化肥厂工人罢工的工人称,他们盼望著有良心、有正义感的记者到他们那里采访,如果能够揭露厂领导的腐败问题,工人们可以提供路费。一位随洲铁树纺织集团公司的退休工人称,工人们就是想把事态闹大,以便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促使中央政府派人到随州,调查市领导和公司领导联手贪污、相互包庇的问题。

障碍四:当局严格限制国内外媒体报导工人集体行动,使这些行动的影响仅限於某个区域或者某个行业,难以发展到省际乃至全国范围,使这些行动的事实真相及其正义性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援。200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於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导工作的通知》;提出:“做好国内突发事件的新闻报导,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新闻媒体的信誉。”2004年11月14日香港《明报》报导,针对内地近期爆发多宗爆炸、暴动、示威及罢工等突发事件,中宣部近日向各地新闻主管部门下达通知,强调要牢牢掌握舆论宣传阵地,要求各级报刊不得擅自报导有关蓄意爆炸、暴动、示威及罢工等事件,对违反宣传纪律的报刊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因此,在中国国内媒体中,鲜见有关工人行动的报导,即使是官方媒体的记者,也很难获得事发当地政府的允许,进入行动现场采访;即使媒体可以得到有关此类行动的资讯,它们也拒绝发布此类消息。2003年5月9日,辽阳铁合金厂工人代表姚福信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姚福信揭露,为了表达工人们的诉求,他曾找过国内很多媒体,想让它们提供帮助,将铁合金厂的问题转告中央政府,但都没有得到回应,各报社都明确表示,如果报导这类问题的话,编辑们的工作就难保了。近年来,在工人行动的发生地点,当局多采用的手段是,以员警和武装员警为主,配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雇用的保安人员,结成警戒线,将行动的工人和围观者隔离开来,这种做法的一个目的也是要封锁有关行动的消息。

障碍五:大多数发生集体维权行动的企业都是长年亏损、停产、破产或者即将私有化的企业,而维权活动的主体也多为失业下岗工人。发生地与主体的特性决定了这类集体行动不会对一个地区的经济造成重大的威胁,不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压力。这样就使当局采取的“拖延”与“敷衍”对策在行动持续一段时间后能够逐渐产生效果,使工人的集体行动从最初的声势浩大转为后来的自行瓦解。应当指出的是,当中国社会民众利益分化趋势日益明显时,工人的集体行动并未得到其他社会群体的充分谅解和支援,行动对公共事务造成的影响更有时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更应指出的是,工人的集体行动仍未引起知识界和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和援助。尽管近年来这些行动已经引起部分学者的研究兴趣,但是,他们很少能够与这些行动有实质性的接触,很少有人提出工人运动的策略、手段等具体的议题,也没有人愿意承担工人代言人的角色。这样就限制了工人领袖、工人运动发展策略、工人运动理论等方面的产生、形成与发展。中国作家刘晓波认为,中国民间维权的最大困境,不是政权本身的僵化和镇压,而是维权运动本身的内在分裂。与中国社会的城乡之间、中心与边缘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断裂一样,民间维权运动也处於断裂状态。具体而言,就是大陆最草根的民间维权与知识界的维权之间出现断裂。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多地偏重於政府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障碍六:中国国有企业的一个特点是,很多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于同一个企业,参加集体行动的部分失业、下岗和退休工人和那些在岗的工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这是工人集体行动难以持续的一个障碍,这一障碍也为当局的“分散瓦解”工人行动的策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据“中国劳工通讯”了解到的情况,为瓦解大庆油田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大庆石油管理局所采取的策略包括:第一,由各部门派人组织“思想工作队”,到工人家里做劝阻工作;第二,如果父母是买断工龄的职工,其在职的子女要做好他们的工作,写出父母不去广场请愿的保证书;一旦发现父母去了广场,在职的子女就要下岗。第三,如果夫(妻)或者父(母)继续参与请愿的话,在职的妻(夫)或者子女要被扣发工资、奖金甚至下岗。这种情况在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例如随州铁树纺织集团公司的工人集体行动中也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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