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全总在工人集体维权行动中的角色

2005年09月21日

面对各地持续不断的工人集体维权行动,全总所持的基本原则是,各地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不断解决在劳动关系协调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全总提出,(1)要认真、及时、准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与呼声,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要教育和引导职工正确看待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改革意识、风险意识、创业意识和法律意识。根据全总的上述两点要求,地方工会在面对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时,采取了与当地政府保持一致的做法。

“中国劳工通讯”对一些工人行动参与者的采访证实,在尚未采取集体行动之前,工人们曾经求助於各级工会。一位参与了2003年9月湖北随州市铁树纺织集团公司工人集体行动的工人称,他们事前曾经上访过市、省和全总各级工会,但是这些工会给他们的回应不过是“将工人们的申诉材料转到各级政府”的承诺。在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前期,包括企业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则尽量采取回避的态度,避免涉入;在行动后期,工会则可能应政府的要求,承担化解冲突、安抚情绪的角色,劝说工人停止行动。在2004年3月南京万里皮鞋厂工人因不满企业改制损害工人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中,南京市总工会一位干部告诉“中国劳工通讯”,工人在集体行动前,曾经给该工会打过电话,反映问题。但是该工会认为,工人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企业领导的腐败行为,他们应当找反贪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万里皮鞋厂的一位工会干部表示,对“工人提出的要求,工会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只能要求工人平息下来”。

各级工会对工人在集体行动中提出来的组建工会的要求并不予以支持,它们认为这种要求与全总组建工会的程式和原则不符。2002年3月,大庆石油工人在发动大规模集会抗议行动时,曾酝酿成立独立的工会,“中国劳工通讯”曾致电黑龙江省总工会组织部,询问该部门对工人自组工会的反应。该部门一位工会干部明确表示,工人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是违法的;按照现有的工会章程,工会应该是由上级工会到企业去协助组建,因此,黑龙江省总工会不能接受工人自组工会的主张。而大庆石油管理局工会的一位负责人则表示,参与集体行动的工人已经买断了工龄,从那时开始,他们就不是工人了,根本不能组织工会;该负责人还表示,工会是否要介入工人的集体行动,要听党委的安排,“党委安排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在2004年9月份内蒙古包头市5千多位计程车司机罢驶时,包头市总工会组织部的负责人曾向 “中国劳工通讯”表示,该工会无意借此机会将计程车司机组织起来成立工会;这位负责人认为,如果组建工会,也要等这个事件结束了再说,“不能因为计程车司机们自己联合起来,有需要的时候就组建工会,不需要就不组建工会。”

由於工人们对各级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不作为表示失望,致使在酝酿集体维权行动的时候,均不企求获得工会的支持,并且不相信地方工会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2003年2月,浙江省绿源木业有限公司400多工人罢工,抗议企业经营者造成企业亏损并大批解雇职工。据该公司所在地的浙江省遂昌县总工会主席说,他曾经到罢工现场,要求工人们将诉求写成书面材料,呈交县总工会,但是工人们并没有理会。而一名参加罢工的工人则表示,该公司工会非但没有代表工人说话,反而一直是在劝说工人停止行动。

尽管全总高层对工会干部介入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有严格的限制,基层工会干部中大部分人还是同情和支持工人行动的。“中国劳工通讯”在对地方和企业工会干部的采访发现,一些干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政府官员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更有人表示,如果他们处在工人的境地,他们也会积极参与工人的行动。但是,也应当看到,由於全总系统各级工会对党政机构的依附地位,决定了各级工会干部在工人的集体行动中难以有所作为。他们仍然面临著保住自己的“饭碗”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工会干部来说,因为长期从事工会事务性工作,一旦失业,他们可能面临比下岗失业工人更为艰难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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