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下岗”高峰已过 现有的制度安排是否公平?

2005年08月24日

  中国“新华网”2005年4月8日报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指出,中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高峰期已经过去,把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到社会化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国国有企业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减员增效”和“企业改制”两项改革政策,根据政府的统计,从1998年至今,国有企业在7年内裁掉了十分之六的人员,裁员累计近3000万,被裁减的职工被称为“下岗职工”(意为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中国政府为此建立了“三条保障线”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减轻大规模裁员导致的就业压力并缓解被裁减人员的不满情绪,政府曾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这些中心滞留三年,期间,由中心提供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和就业资讯,并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三年后,如下岗工人未能再就业,则离开中心,从社会保障部门领取两年的“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仍未获得就业机会,则从社会救济部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实际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已经提出“并轨”方案,并要求部分省市在条件成熟后关闭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将被裁减人员视为失业人员,由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2005年3月10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年内全面实现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这种“并轨”意味著三条“保障线”将成为两条,“下岗职工”这个概念将不复存在。

  “下岗职工”的概念随著国有企业改制接近尾声而结束了它的存在意义,但是由“下岗职工”转为“失业人员”进而成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则大有人在。如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开始大规模裁减人员算起,当时的下岗职工们现在早就失去了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救济金”的资格,他们中间除少数人获得再就业的机会外,绝大部分人成为“城镇最低社会保障费”的领取者,这一点可以从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资料得到证实。据该司的统计资料,全国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城镇居民从1998年底的184万人增加到2005年6月底的2188.3万人;其中,仅从2001年6月到2002年6月的一年间,就净增长1472.8万人,增长率为321.57%,当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开始实施上述“并轨”方案。这些资料也说明,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下岗失业人员是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折合月平均工资1335元,而2005年6月,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平均标准每月仅为154元!如此微薄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已经是那些下岗失业工人们陷入生活的困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12月对66个城市的调查资料,下岗职工中40岁以上的人数占43.8%,这些人大部分是在过去计画体制下被分配到国有企业的,并长期从事单一或类似的工种,没有接受过专业学习和培训,缺乏专业技能。下岗失业工人的年龄和技能弱势决定了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地位,大部分人难以实现再次就业。而这些人在为国有企业贡献他们宝贵的青春时,却一直在领取著和其劳动付出极不相等的工资,当时政府和企业向他们做出的承诺是,保障他们未来的职业和生活。现在国有企业私有化了,政府毁掉了为他们做出的承诺,他们在领取了少量的经济补偿后下岗了,失业了,沦为社会救济的对象。在一份北京市民政局2005年6月发布的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中,这一标准制定和调整的依据是: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很明显,下岗失业工人们过去对国家和企业做出的贡献并不在制定标准所需要的考虑的因素之内。我们要问:政府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公平?


《中国劳工通讯》

20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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