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起执行工会法实施办法 十人联名可建工会

2004年11月01日

在三资企业,是不是工人没有提出要求,企业就可以不组建工会?工会有没有监督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权利?工会人员为工人争取权益,老板找藉口“炒鱿鱼”怎么办?这些长期存在的疑问,在今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将得到明确的回答。

上级工会可督促指导企业建工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强调职工可以自发组建工会。针对广东省工会组建率低、企业主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以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这样补充规定,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

未及时建工会的企业,要建工会筹建组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职工可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工会有权交涉。《实施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对用人单位的8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有权进行交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

职工可以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免受企业的制约,更好地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争取权益被炒可获赔偿

《实施办法》还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是对工会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可得到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为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工会财产受侵犯等问题,确保工会活动正常开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於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作者:记者刘茜

来源:新浪网、《南方日报》

200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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