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赚1亿 制度性暴利造就血煤
邓聿文
都说煤老板有钱,但到底富到什么程度,恐怕只有当事人清楚。近日,轰动全国的山西洪洞县“12•5”特大矿难案一审开庭。据首犯王东海的弟弟王宏亮交代,在短短两三年间,王东海先后从煤矿分得1亿余元人民币。矿主的日进斗金与矿工性命不保的现实对照,令庭下响起一片惊叹声。(1月12日《检察日报》)
也难怪,以我等平民百姓的致富速度,莫说3年,就是3000年,也赚不了1个亿。如此致富,只能用暴富来形容。
但在煤炭行业,这种日进斗金的现象其实很普遍。山西某县的一个官员曾对采访他的记者算了一笔账,山西煤的出厂平均价是每吨240元左右,一个年产30万吨的小煤窑,日产量大概在1000吨左右,总价是24万元;而每吨开采成本一般在100元左右(包括工头和所有矿工的工资),煤老板可得的利润是每吨100多元,这样每天的利润是10万元,每月利润300万元。一年开工十个月,全年所得就是三千万元。王东海投资的瑞之源煤矿去年产量是70万吨,每吨售价为570元,减去100元左右的生产成本,再减去各种费用,也有数以亿计的暴利。
马克思曾生动地描述资本家对利润的追逐:有30%的利润,人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就会践踏人类良知;有300%的利润,就会冒著被绞死的危险去为之。三年分得1个亿,利润何只300%?暴利的代价,不仅是105个矿工的生命消失於一旦,也因此,王东海们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反思王东海之类煤老板的暴利所得,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首先,对暴富的追逐是导致矿难等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矿难事故,尽管原因各异,但背后无不是矿主对暴利贪得无厌的追逐所致。对暴富的追逐,使得矿主无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禁令,有些甚至连起码的安全设施都没有,完全拿矿工的生命不当回事;并对破坏性开采产生的各种环境污染等后果於不顾。拿王东海等一干人来说,检察院就公诉其犯了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偷税罪和隐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以,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面对该矿的六证齐全,才会斥责“什么六证齐全?我看是五毒俱全!”
暴富同样也是导致腐败的根源。且不说煤老板们为获取暴利,打通关节、寻求保护伞、主动行贿各级各部门官员,在目前这个金钱至上的时代,面对煤老板们的暴利,一些官员难免不会心态失衡,进而主动去索贿。特别是,在政府垄断了企业安全处理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成为官员与不法矿主分享利润的工具。此次洪洞矿难,就涉及到一批官员,如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洪洞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等人。
但是,仅有上述方面的原因,还不足以使煤老板们获取暴利。近年来煤炭价格的一路高扬以及煤炭资源税的似有实无,特别是现行矿山资源产权制度的设计漏洞,与煤老板们的暴富有著直接的关系。对能源消费的高需求引发了煤价高企,疯涨时甚至一天一个价。而多年来每吨不足8元的煤炭税与动辄几百元的煤价比起来,简直可以忽略不计。此外,包括煤矿在内的矿山产权授予主要还是采取行政划拨、协定定价的方式,而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拍卖方式。这样,煤老板们只要打通各个关节,从主管部门和官员手中拿到经营开采权,就几乎意味著占有了本来是属於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在当前能源紧缺的情况下,把煤挖出来就能变成真金白银,煤老板们想不成为百万富豪乃至亿万富豪都难。
所以,洪洞矿难首犯三年分得1个亿的事实告诉我们,要彻底铲除矿难,就必须斩断煤老板的暴富途径,这需要我们更严厉的监管,更重的经济处罚,除此之外,还须改革矿山资源的产权制度,变协议定价为市场定价,同时,大幅度提高煤炭资源税的徵收标准。
法国国王路易十五曾说:我死后,管它洪水滔天。当攫取亿万财富的煤老板们以一掷千金之势来到大都市买楼炒股时,留给国家的是满目疮痍的环境、健康受损的“生态贫民”,以及此起彼伏的各种安全事故。治理暴富背后的各种问题,时间已经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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