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快报》7月14日报导,7月12日在南宁市琅东一工地,一名民工爬上50多米高的吊塔上,以自杀的方式索要欠薪,事隔不到一日,在南宁市金湖广场一工地,又一名民工为40元工钱,爬上高空吊车以死威胁工地负责人。人们纷纷谴责这种可恶行为。
又是一场令人不愿看到的“跳楼秀”,但是这样的“跳楼秀”、“自杀秀”又是那么令人悲哀地上演著,似乎丝毫没有一点要停止的意思,反而愈演愈烈。这样的行为可恶吗?人们似乎没有什么理由来憎恶民工用生命维权的行为本身,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可取,但是与其憎恶民工的“跳楼秀”和“自杀秀”,不如憎恶那些拖欠民工工钱不还的人。在笔者看来,这实在是一件可哀、可悲的事情啊!为什么民工常常总是不能够得到普通工人的待遇和保障?为什么民工常常总是要拿生命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抵押?除了生命,民工还能拿什么来维权?
也许有人首先会说:法律!不错,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根本,但是对於民工来说,打一场官司所要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就算官司赢了,到头来付出的成本比讨回的工钱和利益还要高。笔者真不明白,民工兄弟们所要求的不过是那么一点点他们本该得到的利益,为什么那些欠薪者连这点点利益也要侵犯?也许还有人会说:要不到工钱,找政府啊!也没错,去年底全国范围的一场清欠运动的确让民工们过了个舒心的好年。然而,轰轰烈烈的清欠运动一过,新的欠薪又开始不断产生。再说,政府大院大门深严,也不是你想找就能找的。於是,走投无路的民工兄弟们只好拿生命做赌注,唤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是谁让民工的生命贬值了?是民工自己吗?动不动“跳楼”和“自杀”,这好像已经成了一个屡试不爽的“法宝”了。可是,这是他们自己愿意的吗?假如失去生命,讨回的那点利益又有什么意义?我真担心万一有一天,当那些人看惯了“跳楼秀”和“自杀秀”的时候,当民工们连一死都不足以起作用的时候,民工兄弟还能拿什么来维权?
请记住近日媒体报导的这些为讨薪和维权而付出生命或差点付出生命的民工兄弟的名字吧:岳富国,2004年7月10日因讨要工资不成,气急引发脑溢血致死(《华西都市报》7月13日报导);2004年7月10日8时30分许,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皇家花园”建筑工地发生一幕惨剧:一位50多岁的农民工因向施工单位讨要工钱未果,从一在建高层住宅楼11楼的阳台上跳下,当场身亡,他的名字叫“崔某”(《黑龙江晨报》7月11日报导);7月12日,济南市山大南路舜怡佳园工地意外发生一幕惨剧,一包工头为讨工钱,当场变成“火人”,另两人也被严重烧伤,目前三人已送医院抢救,均未脱离生命危险,包工头叫范某,另两个一个叫“保管员”、一个叫“司机”(《大众网》7月12日报导)……永远记得《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当中保尔的那句话: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对於民工兄弟来说,难道不也是这样吗?
民工并不是“喜欢”拿自己的生命来“开玩笑”,他们讨要自己的工钱也不是什么敲诈行为,因为工钱本来就是他们应该得到的。爬上那高高的吊塔实在是无奈之举。越来越多的民工拿生命来维权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笔者以为政府有必要成立一个固定的专门的机构来替民工维权,只有这样才能够妥善解决欠薪问题和其他权益的保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民工以生命相要胁索要工钱的行为。
朱茂文
来源:红网
200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