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鑫
强盗:用暴力抢夺别人财物的坏人,这是词典的解释。
强盗:用权力抢夺(侵吞或克扣)工人财物(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等)的掌权者,这是工人的解释。地处四川省郫县的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简称水电七局)的大大小小贪官们就是一伙这样的强盗。看,
这是一伙吃人不吐骨头的强盗,
脸上贴著金字招牌,背地里干著卑劣的勾当。
在 台上,什么廉洁奉公、什么三个代表,说的唾沫四冒;
在台下,时刻睁著贪婪的眼睛,到处伸著罪恶的魔爪。
工人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强盗不是想方设法截下来私分就是捏造罪名克扣;
工人的福利劳保,
强盗不是找藉口不给就是拖著不发而赖掉。
经过强盗们的层层剥皮,就连香烟也会变了味道。
就是这伙强盗,
恨不能把这个国有企业,揣进自己的腰包!
*目录*
一、过去,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二、劳动争议官司我败诉后,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三、改革让强盗抢夺职工财物成为合法
四、挂著羊皮卖狗肉的工贼
五、强盗讲理
六、申诉,受害者永远蒙冤的同义词
七、昔日的“主人翁”,今天的弱势群体
一、过去,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水电七局的工资包括工资和奖金两部份。过去,奖金分为固定的随工资发的工资含量奖和由部门领导发的比工资含量奖多几倍的单项奖。单项奖金名目繁多,发放时间不确定,什么时间有什么奖职工很少知道,由强盗任意侵吞。例如:工程处按人数发了一笔单项奖金给器材科,器材科克扣一部份下来后又按人数发给了仓库,仓库的头目把这笔钱分给了自己的几个亲信而不给某职工。该职工知道后去找工程处,工程处说我们把钱发给器材科就不管了。该职工再去找器材科,器材科说我们把钱发给仓库就不管了。於是,这个倒楣的职工只好眼睁睁的看著属於自己血汗钱被人家俬分。我没有一点点背景,则比这个倒楣的职工更倒楣。
从原总经济师方可权1992年3月起侵吞了我全部的单项奖金到人劳处1993年10月开始克扣私分我的工资含量奖、从劳动仲裁裁决我败诉后开始克扣我的岗位工资到一审判决我败诉的第二天开始克扣我的施工津贴费再到二审判决我败诉后又开始克扣我的部份基本工资等等,既没有任何人给我说为什么要扣我的钱和要扣我多长时间,又没有经过任何程式,更没有任何手续或文件通报,完全是明目张胆地吃我的血汗钱。准确地讲,完全是明目张胆地贪污。
所谓我“不服从组织分配”和“按待岗人员扣奖金”是我诉诸法律后人劳处处长杨培文才编造出来的。如果杨培文认为我有错,可以要我停职反省;如果杨培文要我待岗,最起码应该通知我吧,哪有我一直都在上班,打起官司来却说我是待岗人员的道理呢?哪有天天都在上班的待岗职工呢?哪有扣奖金时说不出理由,而是连续扣了一年多后我告到法院了才编造个理由来证明扣奖金是正确的道理呢?说明:水电七局(1996)249号文规定“提出待岗、停职留薪、调动等要求未经批准的,一律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除名处理。”就足以证实待岗必须具备一定的手续。
方可权是原总经济师办公室这个部门的领导,他侵吞我的单项奖金同上例中仓库的头目私分职工的单项奖金如出一辙,就不说了。现看看强盗们是怎样抢夺我的其他血汗钱吧。
1993年10月7日发工资,人劳处劳资员只给了我工资。我问奖金(工资含量奖)呢,劳资员答:“他们说你的奖金没有地方核。”从这时开始,我每月的奖金都被全部克扣,到1994年6月恢复。说明:企管办、总工办、总经办都是撤销部门,企管办的阙梅和总工办的陈立新与总经办的我共三人,工资关系同时被转移到人劳处,她们的奖金怎么就有地方核了呢?
恢复奖金四个月后,即1994年10月7日发工资时又是只给了我工资。我又问奖金(工资含量奖)呢,劳资员答:“他们说不给。”於是,我的奖金再次被全部克扣,一直到1998年4月才恢复。
在克扣我的工资含量奖的同时,单项奖金也被全部克扣。1995年元月我申请劳动仲裁,3月立案,4月28日当庭裁决我败诉。说明:劳动仲裁裁决我败诉是我“未接受人劳处工作安排,在待岗期间被停发奖金。”注意,克扣我的奖金时,水电七局还没有搞待岗,况且我每天都在上班,不知怎么会钻出个“待岗期间”来,可能全中国只有水电七局才有上著班的“待岗”。
劳动仲裁裁决我败诉后,人劳处不讲理由地开始克扣我的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於1995年5月上旬兑现并从1994年11月补发,所以实际上是从1994年11月开始克扣,一直到1998年4月才恢复。
1995年8月7日,人劳处已从财务处领回工资并发给了别人,但却不发给我。8月11日拿到一审我败诉的判决书后,人劳处用伪造的克扣了我施工津贴费的工资表发给我工资。我要求拿出处罚通知,杨培文便在伪造的工资表上写了“……八月停发施工津贴……”,於是我拒绝领取。随后,我又多次要求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我一个书面通知,杨培文置之不理,我只好於一个月后在那伪造的工资表上写了我意见领取工资。从那以后,我每月都只好在伪造的工资表上领取克扣了施工津贴费的工资,一直到1996年10月水电七局取消施工津贴费。
伪造工资表问题:人劳处从财务处领回工资的工资表,是经部门主管、劳资、财务和制表分别签字,本部门职工全都在工资表上的一式三份表格,劳资、财务和本部门(职工签字领钱后)各存档一份。伪造的工资表是用一张空白工资表填上克扣后剩下金额的单页表格,整张工资表上只有我一人,部门主管、劳资、财务均没有签字,劳资和财务均没有存档。
二审判决我败诉后不久,人劳处又不讲理由地开始克扣我的部份基本工资。这时,我每月只能拿到约40%的工资,各种奖金和津贴及上下班工地交通费等等一切费用全部被克扣,一直到1998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的申诉时才恢复正常待遇。
强盗们这样抢夺我的血汗钱,究竟“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办了没有,我想大家可能清楚了。
二、劳动争议官司我败诉后,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国有企业的贪官们敢於在改革的幌子下明火执仗地疯狂掠夺国有资产和职工的血汗钱,同人民法院的包庇和怂恿分不开。劳动争议官司我败诉后,强盗们得意忘形,多次在公开场合对我说,你是没有违反什么规章制度,你的工作是干的好,只要我把工资给你就行了,奖金可以不给你(强盗在法庭上可不是这样说的)。 人民法院的堕落其危害是,它包庇强盗整我败诉事小,它使水电七局的改革走上歧途事大。如果当初人民法院能公正地处理我这个劳动争议案,强盗们绝不敢再打著改革的幌子胡作非为了。
199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受理了我的申诉后,强盗们赶紧恢复了我的正常待遇。这时,工资含量奖和单项奖已合在一起由各部门领导发,也就是由强盗们任意侵吞。为侵吞更多的职工血汗钱,他们长期不给职工涨工资,就是按国家规定给职工涨的两级两岗工资也作为“档案工资”不给兑现,而把涨工资的钱拿来作奖金。在“要拉大差距”和“要保密”的幌子下,他们公开在会上说:“不管你的工作干的多么好,我想给你奖金就给你奖金,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既没有任何理由,又没有任何标准,我们工人的劳动报酬变成了强盗们的施舍!远华走私案首犯赖昌星案发前出逃后曾潜回厦门,在再次仓皇出逃前那性命攸关的危急关头,还特别给手下交待,要财会人员尽快把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发到自己员工的手中。而我们这些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天把“三个代表”挂在嘴上的水电七局的掌权者,在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时竟不如一个走私犯!现再看看强盗们是怎样在我享受著正常待遇时抢夺职工的财物吧。
保卫处的三十几个职工中,几个门卫的奖金最少,可我每个月都比那几个门卫还要少50元。(详情见强盗讲理)保卫处自己发奖金,每次我都比人家少的多。2001年春节,那几个拿的最少的门卫是400元,可我只有100元。(详情见强盗讲理)1998年保卫处招聘了十来个保安和保卫处的职工一起当门卫。不仅困难补助等福利从来没有保安们的份,最为恶劣的是,保卫处每个月都要找茬克扣人家一人几十元钱的工资。没有一个保安不被克扣、没有一个月不被克扣。不堪忍受的干了几年后陆续离去,现只剩下一个家居农村的了。
2001年6月局机关改革我被整下岗时,我已在保卫处工作了三年零两个月。别人都是一年发一套服装,可强盗们只给了我一套。
强盗们克扣职工的全部奖金时,从来不告诉该职工这次发奖金没有你的;强盗们克扣职工部份奖金时,从来不给该职工说这发的钱当中扣了你的钱或扣了你多少钱。当职工事后知道了去找强盗时,强盗才会象寓言《狼和小羊》中的狼要吃小羊前那样同职工“讲理”。简而言之就是,强盗们能蒙你就蒙你,能骗你就骗你,实在蒙不下去了骗不过去了,就给你栽一堆莫须有的罪名在身上来说明该吃你的血汗钱。特别要说明的是:
点很多时候职工根本不会知道发过奖金没有。例如,去年我只拿过四次奖金,最近才知道发了五次,究竟强盗们克扣了我哪次的奖金,直到今天我也不知道,也不可能再去找强盗讲理了;点对实在吃不下去了的,强盗只好补发给职工,这是个别有背景的去找才会有的结果。
我原是初级职称,因同他们打劳动争议官司,就一直没有让我申报中级。1999年让我申报时,收了我300元钱却没有给我评审上。2000年又收我300元钱后,说是改成由国家电力公司评审了,条件不够的就不往上报,按文件规定退还收费。后来,组织部骗我,说把我的材料报上去了,没有评审上,而人劳处却说没有把我的材料往上报。几经周折,总算落实了我的申报材料没有往上报。我多次要求退钱,他们虽口头答应退给我(和其他六个人),可至今三年了仍不退给我(和其他六个人)。说出来大家可能不会相信,这吃职工血汗钱的强盗,竟是考察和管理干部的水电七局组织部!我向局长和书记反映,他们置之不理。我又向纪委反映几次,回答都是组织部没有说不退给我便了事。
三、改革让强盗抢夺职工财物成为合法
改革以来,贪官们胡作非为的挡箭牌就是企业的“自主权”,“企业拥有自主权”已使一切非法(疯狂侵吞国有资产和职工的血汗钱)变成了合法。
强盗们在“要拉大差距”和“要保密”以及“不管你的工作干的多么好,我想给你奖金就给你奖金,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的幌子下侵吞职工的血汗钱总感到心里不踏实,为侵吞更多的职工血汗钱和使其“合法化”,他们把按级别定工资“改革”成了按岗位定工资,即“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他们把没有背景或关系的职工弄到工人岗位定成低工资,取消奖金(偶尔会发点,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发了300元钱,是2003年发的唯一一次奖金),把自己和有背景的有关系的弄到管理岗位(即干部岗位),并把管理岗位的工资定成工人工资的倍数,另外还经常发高额奖金……。强盗们自己给自己定工资,倒楣的当然是工人了。经过“改革”,工人的月收入减少200多元,而强盗们仅月收入就翻了几翻!(不包括年底上级机关的数万元“奖励”)一个伟人曾经说过:“对我们进步的检验不在於我们是否为那些已经拥有了许多的人锦上添花,而是在於我们是否为那些拥有甚少的人提供了富足。”(美国前总统罗斯福第二任就职演说)所以我们知道水电七局的改革不是进步而是反动。
一个企业降低工人的工资而增加干部的工资,同强盗抢劫工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实,工人所受到的损失还远远不止被抢劫了的那部份工资。例如,门诊医疗费是按工资比例发给职工,由於强盗们的工资是工人的倍数,强盗们的门诊医疗费也就成了我们工人的倍数。不仅如此,因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也是按工资比例计算的,所以,强盗们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便是我们工人交纳的倍数。又因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费是个人交纳的两倍,於是,强盗们账户上的养老保险费就是我们工人的倍数的倍数了!经过这十多年来的疯狂掠夺,强盗们岂止是先富起来哦,就连他们的子孙后代也都先富了起来!强盗们一个个早已成了挥金如土的大款,就盼著“深化改革”把这个国有企业“买”下来。
我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同水电七局打劳动争议官司的职工,我的败诉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职工噤若寒蝉。现在,职工们都知道强盗整人手段是,你不开腔还好点,越说越收拾你,看你能怎样。例如,如果你因这次的奖金被克扣了一部份去找了强盗,那下次连少的也不给你了。我的败诉还招来了更加疯狂的报复,使强盗们更加有恃无恐地专门收拾我。例如:点我被整下岗近半年后又被整回保卫部(原保卫处)守门时,为吸取我在消防科工作三年多仅发了一套服装(别人是一年一套)的教训,我先问待遇。他们答覆说,我同其他守门的一样待遇,一样发服装。可我“重新上岗”快两年了强盗也不发给我,而别人和比我后到保卫部守门的都已发了几套服装。点有十几个下岗职工先后从再就业中心被整到保卫部去守门,他们无论哪天开始上岗,开始上岗那个月的工资均是全工资,只有我被专门对待,我开始上岗那个月是前20天待岗工,后10
天上班工资。
……
奖金,强盗想给我们就给我们,不想给我们就不给我们或少给我们;福利,强盗还是想给我们就给我们,不想给我们就不给我们;就连劳保用品,强盗也是想给我们就给我们,不想给我们就不给我们……而这一切都是合法的!
四、挂著羊皮卖狗肉的工贼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水电七局先后取消了生活用煤补贴、生活用电补贴、冬季取暖费、夏季防暑降温费等等职工福利,工会不闻不问,根本没有“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1年局机关改革,工会竟然“没有参加改革”!改革把工会的职工整来下岗的下岗,提前内退的提前内退。像我一样被整下岗后坚持不提前内退的只好放弃自己的专业和特长,在下岗数月后陆续被整到保卫部去守门。就连工会新去了财会人员工会主席也不知道,可见工会只是个花瓶。工会连自己也保护不了,我们工人还能指望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吗?
2002年中秋节,工会给每个职工发50元月饼钱,我和另外几个非工会会员的职工便分文不给。我们知道,工会的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提取的,它属於全体职工,工会只是担负著发放“困难补助”、“月饼钱”等等职工福利的职能而已。工会在把属於全体职工的钱用於职工福利时把非工会会员职工排除在外,实际上是窃取了非工会会员职工的劳动所得。如果水电七局让工会来发工资,工会是不是就连工资也不给非工会会员的职工了呢?
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厂务公开的通知后,经常可以看到厂务公开办公室张贴的中标特大喜讯:我局在某某工程中标多少,在某某某工程又中标多少等等。我们还可以看到厂务公开办公室办的专栏,它公开了水电七局在过去的一年里签订了多少份合同、金额为多少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多少、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是多少、发出了多少困难补助等等,就是没有我们职工想知道的诸如发出了多少奖金,领导的奖金是多少、工人的奖金是多少或者是买小汽车花了多少、用工会经费买小汽车又花了多少、“招待费”花了多少、发“纪念品”花了多少等等,干这种挂著羊皮卖狗肉勾当的,究竟是工会还是工贼,就不用我说了。
人劳处长期克扣我的工资(奖金、岗位工资、施工津贴费和基本工资等),工会不“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去帮我要回来也就算了,劳动争议诉讼开庭审理时工会不派人去旁听,任凭杨培文在仲裁庭和法庭上说瞎话也就算了,可就连我请求工会给我出具一张我的经济状况证明他们也坚决不同意,并说:“拿著证明你又好到处告”。2001年春,工会为包括家属在内的妇女代办“重大疾病保险”(100元钱一份,多买不限)又把我爱人排除在外。当我听到消息后去为爱人买一份时,工会竟欺骗我,说“已经办过了”而不给我办。事后,我请别人帮我买,却买到了。2001年6月我被整下岗后,找工会要求最低生活保障,他们置之不理。我再次请求工会给我出具一张我的经济状况证明,他们仍然拒绝。众所周知,要得到国家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各种优惠或照顾,必须要经济状况证明,这是手续。没有经济状况证明,任何事情都办不成,可工会竟连我的经济状况证明也不给我出具一张。
过去,在我靠一个人的工资维持全家四个人生活那最困难的十几年,工会“救济不救贫”,从不给我一分钱的困难补助。在我的工资被克扣到每月只能拿约40%的那几年和2001年我被整下岗那近半年,我家的人均收入大大低於水电七局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算是近几年工会要“救济”的“特困职工”了吧,可工会仍然连一分钱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补助也不给我这个工会会员。
众所周知,搞困难补助是以职工全年收入为依据,而水电七局工会竟把它歪曲成以搞困难补助那个月的收入为依据(详情见强盗讲理),这难道不是工贼干的吗?
1996年4月,原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时,杨培文坚持要我签的劳动合同是“安排”我到早已撤销了的总经办去工作,并不准我在劳动合同上提出要求工作,於是我拒签。1996年10月,水电七局按国家规定给职工升两级两岗工资(作档案工资),杨培文因我未签劳动合同不给我升。1998年11月补签劳动合同后,杨培文坚持从签订劳动合同的1998年11月起给我升那两级两岗档案工资。因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是我和升级文件没有规定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何时升级,所以我要求工会调解,工会又是置之不理。说明:人民法院认定1993年1月撤销了总经办,可1996年4月人劳处还要“安排”我去工作!
2001年6月,水电七局无视1998年11月同我签订的经四川省乐山市劳动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整我下岗,我再次找工会,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让我上岗,工会还是置之不理。像这样打著“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幌子而实际上充当帮凶的,不是工贼又是什么呢?
五、强盗讲理
水电七局现任局长范集湘,是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成都面授班的学员,他坐在西南财经大学的教室里接受了教授们整整两年的教育,竟“被授予四川自学成才标兵称号”,他竟好意思跑到四川电视台演播大厅“从四川省党政领导手中接过金灿灿的‘四川十佳青年自学成才标兵’奖牌”!象这样为了名利连脸也不要了的人,能够廉洁奉公当好局长吗?我曾就人劳处长期克扣我的工资找过他,他说:“共产党对的起你嘛,班都没有上,一个月还给你300多元钱!”我质问他:“我哪天没上班?我每天都上班了的!”他又说:“你上班没有干啥子活路嘛!”我说:“我干活少是你们不安排嘛,不是安排我我不干嘛!”他不吭声了。看看,强盗们克扣了我一大半的工资,还说共产党对的起我。说明:曾批评杨培文“扣人家的奖金干啥嘛”的原局长兼书记邳大兴从未同意过扣我的钱,他是这样给我说的:“你的这个事儿跟我没有一点儿关系啊!”
2001年局机关改革前,我在保卫处消防科享受的是正常待遇,但他们却像贼一样偷偷克扣我一部份奖金。当我知道每月我都比那几个奖金最少的门卫还要少50元钱后便去找他们讲理。他们先是矢口否认,说我同门卫一样多,后又改口说是“局里说的多给门卫点。”我说“局里要多给门卫,有局长奖励基金”后,他们再次改口说是“人劳处说的多给门卫点”,因为他们知道人劳处长期克扣私分我的工资和奖金我也没有办法。
强盗们侵吞职工的血汗钱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把单项奖金领回后尽量不发或少发给职工,说是留著以后发。随著时间的推移,留著的奖金究竟到哪去了,只有强盗们自己清楚。我偶然知道2001年春节发的钱我比人家少的多(最少的门卫是400元,我只有100元)后便去找他们讲理。他们的回答是:“处里发的钱是原来铜街子电站留下来的,给你100元钱就不错了,我可以一分钱也不给你。”我说:“我到保卫处快三年了,是比原来保卫处的人来的迟,我可以不要这100元钱。那你给人家为铜街子电站作过贡献现在已调走了的同志和已经退休了的老同志没有呢?”他不吭声了。同样,我原来所在部门留下来的奖金人家也不会给我。
2001年6月强盗整我下岗时,我找了局长、书记和工会,要求按成都市成府发(1995)107号文关於“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下岗”的规定让我上岗没有结果后,又向纪委反映。我质问,既然保卫处自己也承认对我的工作“没有任何说的”,那为什么那些经常上班时间聚在值班室通宵达旦地赌博的门卫一个也没有下岗而只有我下岗?纪委的答覆是,保卫处说那些门卫只是“小赌”,“经过批评已经改了”。看看,上班时间赌博的该上岗,工作上“没有任何说的”该下岗!
过去休假(探亲假和年休假,下同)只扣施工津贴费和奖金,1996年10月取消施工津贴费后休假就只扣奖金了。为了不扣奖金,大家基本上都不休假。2001年“改革”后,工人岗位只有工资没有奖金,於是大家纷纷要求休假。水电七局虽不敢明目张胆地取消国家规定的休假,却专门行文规定,职工休假扣一半的工资。我找他们讲理,他们说,现在实行的是岗位工资,其中有一半是津贴,休假不应享受津贴。我质问他们,如果你们说岗位工资中有90%是津贴,那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探亲假和年休假工资照发岂不就成了只有10%的工资照发?回答是,谁给你说有90%是津贴了?说明:点工资组成:岗位工资500元(工人)+工龄工资(5元�年)-扣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点就是把过去所有的补贴和津贴全部加在一起,也只有100多元,根本达不到工资的一半,所以他们说不出是什么津贴竟占了500元岗位工资的一半。
2002年春节前夕搞一年一次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保卫部享受困难补助的几个职工当中,既有双职工也有带家属的单职工,他们没有一个人下过一天岗,唯独我这个下岗近半年带家属的单职工享受不到困难补助,我便向局工会反映。得到的回答是:“你是知道的,现在的事情全靠关系,保卫部不报你的名字,我们也不好说什么。”於是,我找保卫部讲理。他们说,点你已经上岗了,如果你还在再就业中心,他们会给你考虑的;点双职工童某享受困难补助是有病(前几年曾经股骨坏死);点双职工江某享受困难补助,是因为搞困难补助时,他的爱人在生孩子,他爱人的单位(国有企业)规定没有上班就没有工资,所以他家那个月的人均收入没有达到局里规定的标准。我说,我同他的工资不是一样多吗?他们说,虽然你们两家人口相同,但你的工龄工资比江某多几十元钱,你家那个月的人均收入刚好就达到了局里规定的标准。看看,这伙强盗多么会讲道理!且不说江某的爱人生孩子本来就有工资,也不说我比江某多了几十元钱的工龄工资家庭人均收入刚好就达到了水电七局规定的标准,只说他们把享受困难补助是以全年收入为依据歪曲成以搞困难补助当月的收入为依据,就可知道强盗们“讲理”的水准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就2002年中秋节工会给每个职工发50元月饼钱时不给我和另外几个非工会会员职工(我於2002年4月退出工会),我找工会讲理。他们回答说,这50元钱是用会费发的,你们没有交会费,所以不给你们。看看,人家说的多么有道理!可我搞不懂的是,工会搞的诸如春游啊拔河比赛啊什么晚会啊等等活动用的怎么就不是会费了?怎么发钱时用的就是会费了?
无论是办公费用还是福利待遇还是劳保用品等等,水电七局都是很舍得花钱的。财务部行财处是整个局机关最忙的科室,几乎天天都有去报批购物计划的、借款买东西的、报销的人进进出出,可见花钱之厉害。问题是水电七局花的这些钱,究竟有多少用在了职工身上,买回的东西究竟有几个职工能得到,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回保卫部“重新上岗”时,他们答覆说,我同其他守门的一样发劳保服装,可至今快两年了这伙言而无信的强盗仍不发给我,强盗不发服装给我的理由非常简单,是“没有适合我身材的服装”,看看,强盗们说的多么有道理!可我就是不大相信,偌大的一个中国,竟买不回一套适合我身材的服装!说明:今年买回来的夏装就有适合我身材的,可强盗仍然连原因也不讲地不发给我。
再较详细地说件小事。2001年改革后工人只是偶尔有点奖金,强盗吃不到奖金便想像吃保安们的工资那样找茬吃我的工资。保卫部副主任韩某明知我守的伸缩门电机品质太差,频繁开关容易烧电机,所以白班和中班都不关。夏天某晚10点钟左右我在伸缩门门卫室值中班时,韩某来先是质问我为什么不把伸缩门关上等来汽车才打开。我解释说大家都是12点过才关的后,他又质问我为什么睡觉。我说,我没有睡觉,象我这样的年龄本来就没有瞌睡,想睡也睡不著后,他又指责我把门锁著了,并质问我如果有坏人破坏汽车,怎样出去抓坏人,同时不准我值班时再锁门。因只有从窗户才能看到伸缩门和停车场(伸缩门与门卫室的窗户成90度角。在室内面向门,伸缩门在背后,窗户和停车场在左边,从门口根本看不到伸缩门和停车场),我知道他是找茬,便顶撞说,我呆在这里最起码也比人家值班时跑到大楼门卫室去吹牛看电视强,他竟说人家在大楼门卫室能看见这里(指伸缩门)。看看,坚守在工作岗位的错了,擅离职守的倒还对了,水电七局的强盗们就是这样“讲理”的!说明:受保卫部主任冯某怂恿支使,物业公司易某和楼某趁我值班时去寻畔。他们以我不同意他们进门卫室寄放包包为藉口,先是踢开门卫室的门,被我关上还没有锁的住时又强行撞开门冲入室内对我一顿暴打,并扬言保卫处的哪个人他们都不怕,以后在哪里看见我还要在哪里打我。易、楼二人竟敢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强行撞开门冲入门卫室殴打值班人员,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理应按该条例进行处罚,但就是在这个韩某的包庇下,此事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韩某要二人向我赔礼道歉了事,被我拒绝)。为避免再次在值班室内挨打,我值班时锁上了门。
六、申诉,受害者永远蒙冤的同义词
8月31日中午,一名四川建筑工人爬到北京海淀区西三旗一个建筑工地即将完工的楼顶上 ,扬言如果劳务公司再不发工资便跳楼。海淀区公安局宣传科胡科长表示,工人的这种作法属於扰乱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不但不 应该同情,反而应该受到警告,并表示法律不存在考虑对“社会不公正的受害者的同情”。公安局认为,“劳资纠纷”法院可以给工人撑腰,进行调解,包括追债什么的,还认为有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 还工人个公道,工人动不动就去跳楼,对社会秩序确实是一种扰乱!从警方来说,对这种行为是严厉警告的。 公安局还认为,对於工人来说,该上法院上法院,该找哪级部门找哪级部门。西三旗街道安全检察办公室一名官员表示,如果再往上爬该拘就拘,该办就办。还表示,政府已经发出警告,如果建筑工人们再采取这种行动便会受到拘留处分。
现代工人早已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虽奋力劳作,却常常被“老板”盘剥,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在走投无路之际,工人们不惜以跳楼抗争,这本是值得同情的悲剧。
然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不仅不谴责盘剥工人的“老板”,不仅不谴责司法的腐败,不仅不同情社会不公正的受害者,反而对工人的抗争横加指责,这实在是悲剧中的悲剧。这些指责工人的官员们真是站著说话腰不疼,事情没有落到他们头上就在旁边打官腔。如果是他们自己拿不到工资,说不定比工人闹的更凶,说不定去跳楼时比工人爬的楼层更高。至於这些官员们说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能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这真是天大的笑话,简直是痴人说梦。众所周知,什么相关的职能部门啊人民法院啊早已堕落到了认钱不认理的地步,如果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能够公正一点点、能够维护工人一点点合法权益,会不断有成千上万的工人上访或上街游行或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甚至去堵铁路吗?……我看跳楼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回顾一下我打的劳动争议官司吧,这就是“该上法院上法院,该找哪级部门找哪级部门”的下埸!至於申诉,那是骗人的,那是让受害者永远蒙冤的同义词。在此先作个说明:如果我的劳动争议官司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确有其事或水电七局是“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无期限扣我的工资,我愿用生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人劳处克扣我的奖金,是没有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没有徵求过其他领导和工会意见、没有任何手续的个人行为,所以申请劳动仲裁时,我告的是方可权和杨培文,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说是不能告个人,我便改为告水电七局。杨培文作为委托代理人本来代表的是水电七局这个企业,但他在答辩中和庭审时把自己的个人行为说成是组织上如何如何,组织上又如何如何,於是,杨培文变成代表组织同我对薄公堂。在我们的印象中,组织是指党组织,即共产党,於是,我告的对象由个人变成了企业,由企业混淆成了组织,由组织偷换概念成了党组织即共产党。我同共产党打官司,岂有不败诉之理?你能说人民法院认定的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或“未接受组织安排”中的组织不是指党组织吗?愿还妄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们以此作为前车之鉴。
克扣我的奖金(工资含量奖)是从1993年10月开始的,杨培文的答辩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此均没有异议。诉讼中,杨培文说克扣我的奖金是我“不服从组织分配”,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的是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和“未接受组织安排”,这根本不是事实。退后一步说,就算人民法院根据被隐瞒了伪证词认定的“1993年3月安排我去东西关项目经理部工作、同年4月安排我到工业公司上班”得出的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是事实,到10月份才扣奖金已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和水电七局关於“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怎么会是正确的呢?再退一步说,就算这捏造的我不服从1993年3月和4月的工作安排是事实和到10月份才扣奖金也是正确的,那11月份又扣、12月份又扣,一直把我的奖金扣到1994年6月份才停止也是正确的?再再退一步说,那停止扣奖金四个月(即1994年10月),在没有新的扣我奖金的理由的情况下又继续无期限扣我的奖金还是正确的?这共产党的天底下究竟还有没有一点点公理哦?
事情是这样的:1993年7月3日我接到去人劳处报到的调令、7月5日我去人劳处报到、8月27日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了人劳处(9月1日起由人劳处考勤)。奖金(工资含量奖)是当月考评,下月发钱。如果7月份我违反了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要扣奖金,那8月份发钱时就应该扣,可8月份没有扣。如果是8月份忘了扣,那9月份总不会再忘了扣吧,可9月份仍然没有扣,这说明我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说我虽违反了规章制度,但还没有达到该扣奖金的程度,这是其一。其二,9月份,我的工资关系在人劳处,要扣我10月份的奖金,就应该指出9月份我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杨培文指不出9月份我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却扣我10月份的奖金(对9月份工作的考核),显然没有道理。其三,如果是在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人劳处前扣我的奖金,说扣我奖金的理由是我不服组织分配可能还说的过去。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人劳处一个多月以后开始扣我的奖金,诉讼中却说扣我奖金的理由是我不去我的工资关系不在那ù堛漯F西关项目经理部或工业公司,这不荒唐吗?试问,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了人劳处,我能跑到我的工资关系不在那ù堛漯F西关项目经理部或工业公司去上班吗?说明:职工内部调动必须转移工资关系。水电七局曾专门行文(1993年89号)强调,即使是局党政领导因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也要按(调动)程式办理。
水电七局发工资的程式是,先把工资总额即工资和工资含量奖(简称奖金)核定给各部门,各部门再按工资总额作工资表领工资。工资(即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及补贴等)是固定的,只是工资含量奖每月不一样。工资含量奖是一个基数,每个人的工资含量奖由职务确定的系数计算,例如,某月的工资含量奖基数是100元,则系数为1的职工100元;系数为1.1的副科级110元;系数为1.2的正科级120元,依此类推。所以,各部门工资表上的工资总和与核定的工资总额是吻合的。如果一部份人要多拿钱,就只有克扣另一部份人的钱。我再把事情说明白点,如果我真的违反了规章制度要扣奖金(即工资含量奖),财务处先就按规定在发工资时(奖金同时发)就把奖金扣下了,根本轮不到人劳处从财务处把奖金领回后再克扣下来私分。人劳处把我的奖金从财务处领回来后不给我,这不是贪污又是什么呢?
其实,这个劳动争议案极其清楚、极为简单。 水电七局说我不服从组织分配,只要拿出调令来证实就行了,他们拿不出来;退一步说,就算捏造的我不服从组织分配是事实,该扣奖金,只要拿出处罚通知就可证明他们是“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办的,他们也拿来不出来;再退一步说,就算捏造的我不服从组织分配是事实,就算把不服从组织分配的职工作为待岗人员扣奖金也是正确的,只要拿出扣我的奖金时水电七局已经在搞待岗的证据或者是把我作为待岗人员手续就行了,他们还是拿不出来。水电七局连一件原始依据也拿不出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能把连影子也没有的“1993年3月和4月安排过我的工作”认定为事实并枉法判决我终审败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没有调令证实也没有工资关系或干部介绍信佐证“1993年3月和4月安排过我的工作”、明知水电七局没有任何手续地无期限克扣我的工资是违反职工奖惩规定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劳动争议案进行复查后,法官陈俞江 1999年 4月 8日口头答覆我说:“水电七局扣你工资的原因是你待岗,所以职工奖惩规定对你不适用。”)却以我未接受子虚乌有的“先后多次口头通知”和“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扣我的工资是正确的”驳回了我的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申诉后这几年来,我又9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两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至今没有等到只言片语的回音,看来,在这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我是找不到讲理的地方了。
七、昔日的“主人翁”,今天的弱势群体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昔日的“主人翁”已沦为连挣扎与反抗的权利也没有了的弱势群体。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中期这二十来年间,我们工作两周只能休息一天(即所谓的休大星期),拿的是每月只有几十元钱的低工资且没有任何奖金,甚至经常加班(即每天干十几个小时的体力活)也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加班费。水电七局现在的财富,有我们当时创造的价值,也就是政治经济学里说的被资本家剥削了的工人创造的绝大部分剩余价值。现在,我们的年龄大了,血汗被榨干了,水电七局富了,可我们的日子却一天不如一天了,不仅看不起病,就连吃饭也成问题了。这就是水电七局给我们的回报!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水电七局取消了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施工津贴费等。2001年,水电七局又“改革”掉了一切补贴和津贴,工人的收入就只有按“岗位”定的那点儿工资和偶尔发点奖金了,而这偶尔发的奖金还要被强盗克扣。
当代工人实在可怜。我已经连续为水电七局工作了整整三十七年,除了有一套靠借债才买下的、带福利性质低价售给职工的、没有装修过层高仅2.6米的住房外,可以说是一无所有了。就连现在睡的床也是原来发给单身职工的,睡在上面吱吱响,更不用说其他家用电器或家具了。我虽没有到过国外,但我相信,如果我1966年参加工作时就偷渡出去给万恶的资本家干上三十七年,绝不会现在连吃饭都成问题。且不说早已有了漂亮的住房、小汽车和现代化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就是工资也绝不会三十七年工龄了每月只有人民币500多元钱!
我当风钻工时所在的原三处四连为水电七局作出了重大贡献,连续多年被授予“钢铁四连”称号,是水电七局的一面旗帜。我的顶头上司、像监工一样天天盯著我们干8个小时以上繁重体力活的水电七局原三处四连党支部书记王贵友被称为“王铁人”,是中共十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曾红极一时,而如今不得不去捡垃圾卖(即拾破烂)来贴补家用。
现在,我们工人正常的月工资连同门诊医疗费只有500多元(八月份我是530.37元),再扣去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和水电气费等,只剩下400多元了。在这什么都要收钱且收费标准不断上涨、就连生活必需的水电气价格和电视收视费(据说还不是收视费,叫线路维护费)也不断“上调”、最便宜的蔬菜也要卖一两元钱一公斤的年代,我们这点工资根本无法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然而,人家却拿著多我们数倍甚至更多的工资和奖金的大肆挥霍:仅最近某天深夜3点钟左右,四川省郫县公安局在郫筒镇各大宾馆饭店抓获的五十几个赌徒中,就有三十几个是水电七局局机关大大小小的干部(管理岗位的职工),水电七局的参赌者被罚款近15万元。我们工人辛辛苦苦劳动半年的工资,还不够人家进一次赌场!
水电七局职工除1997年提前退休的待遇很好外,在此之前和之后退休的待遇都很差(王贵友就是退休早待遇低才去捡垃圾卖来贴补家用)。与我条件完全相同(即同时参加工作、职称职务和工资级别等等都完全一样)的1997年提前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为920元,可我上著班的工资还不到600元。我比条件完全相同的1997年就提前退休了的职工为水电七局多工作了6年,而且现在仍在上班,按理工资应该比提前退休了的高,可事实恰恰相反,我上著班的工资还不到提前退休的三分之二。另外,据说因我的养老保险费交的少(个人交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比例计算,工资低交的就少),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我的退休工资将比现在上班的工资还要少,也就是比提前退休职工少的更多。共产党不是说“多劳多得”吗,我比提前退休职工为水电七局多工作了六七年,那为什么我的退休工资反而比少工作六七年的还低呢?我比提前退休职工少拿的工资到哪里去了?我为水电七局创造的财富到哪里去了?为什么工人为企业工作的时间越长工资越低、退休后的待遇越低这样的怪事会合法?
好久没有听到国际歌了,不过我还依稀记得几句,就用这几句来作结束语吧:
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让思想冲破牢笼,快把那炉火烧的通红,趁热打铁才能成功……
一旦把强盗消灭干净,鲜红的太阳就会照遍全球!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一定会实现!
注:所有资料如:劳动仲裁裁决书、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驳回再审通知书、被人民法院隐瞒了的伪证词、人劳处伪造的工资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各种证据、相关的水电七局规章制度等等,无论谁需要,我均可提供,欢迎来电邮索取。
我的E-mail:wangquanxin_x1997@yahoo.com
adslwangquanxin@mail.sc.cninfo.net
四川省郫县成灌东路347号33幢1单元2号
王全鑫
2003年9月22日
强盗:用暴力抢夺别人财物的坏人,这是词典的解释。
强盗:用权力抢夺(侵吞或克扣)工人财物(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等)的掌权者,这是工人的解释。地处四川省郫县的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简称水电七局)的大大小小贪官们就是一伙这样的强盗。看,
这是一伙吃人不吐骨头的强盗,
脸上贴著金字招牌,背地里干著卑劣的勾当。
在 台上,什么廉洁奉公、什么三个代表,说的唾沫四冒;
在台下,时刻睁著贪婪的眼睛,到处伸著罪恶的魔爪。
工人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强盗不是想方设法截下来私分就是捏造罪名克扣;
工人的福利劳保,
强盗不是找藉口不给就是拖著不发而赖掉。
经过强盗们的层层剥皮,就连香烟也会变了味道。
就是这伙强盗,
恨不能把这个国有企业,揣进自己的腰包!
*目录*
一、过去,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二、劳动争议官司我败诉后,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三、改革让强盗抢夺职工财物成为合法
四、挂著羊皮卖狗肉的工贼
五、强盗讲理
六、申诉,受害者永远蒙冤的同义词
七、昔日的“主人翁”,今天的弱势群体
一、过去,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水电七局的工资包括工资和奖金两部份。过去,奖金分为固定的随工资发的工资含量奖和由部门领导发的比工资含量奖多几倍的单项奖。单项奖金名目繁多,发放时间不确定,什么时间有什么奖职工很少知道,由强盗任意侵吞。例如:工程处按人数发了一笔单项奖金给器材科,器材科克扣一部份下来后又按人数发给了仓库,仓库的头目把这笔钱分给了自己的几个亲信而不给某职工。该职工知道后去找工程处,工程处说我们把钱发给器材科就不管了。该职工再去找器材科,器材科说我们把钱发给仓库就不管了。於是,这个倒楣的职工只好眼睁睁的看著属於自己血汗钱被人家俬分。我没有一点点背景,则比这个倒楣的职工更倒楣。
从原总经济师方可权1992年3月起侵吞了我全部的单项奖金到人劳处1993年10月开始克扣私分我的工资含量奖、从劳动仲裁裁决我败诉后开始克扣我的岗位工资到一审判决我败诉的第二天开始克扣我的施工津贴费再到二审判决我败诉后又开始克扣我的部份基本工资等等,既没有任何人给我说为什么要扣我的钱和要扣我多长时间,又没有经过任何程式,更没有任何手续或文件通报,完全是明目张胆地吃我的血汗钱。准确地讲,完全是明目张胆地贪污。
所谓我“不服从组织分配”和“按待岗人员扣奖金”是我诉诸法律后人劳处处长杨培文才编造出来的。如果杨培文认为我有错,可以要我停职反省;如果杨培文要我待岗,最起码应该通知我吧,哪有我一直都在上班,打起官司来却说我是待岗人员的道理呢?哪有天天都在上班的待岗职工呢?哪有扣奖金时说不出理由,而是连续扣了一年多后我告到法院了才编造个理由来证明扣奖金是正确的道理呢?说明:水电七局(1996)249号文规定“提出待岗、停职留薪、调动等要求未经批准的,一律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除名处理。”就足以证实待岗必须具备一定的手续。
方可权是原总经济师办公室这个部门的领导,他侵吞我的单项奖金同上例中仓库的头目私分职工的单项奖金如出一辙,就不说了。现看看强盗们是怎样抢夺我的其他血汗钱吧。
1993年10月7日发工资,人劳处劳资员只给了我工资。我问奖金(工资含量奖)呢,劳资员答:“他们说你的奖金没有地方核。”从这时开始,我每月的奖金都被全部克扣,到1994年6月恢复。说明:企管办、总工办、总经办都是撤销部门,企管办的阙梅和总工办的陈立新与总经办的我共三人,工资关系同时被转移到人劳处,她们的奖金怎么就有地方核了呢?
恢复奖金四个月后,即1994年10月7日发工资时又是只给了我工资。我又问奖金(工资含量奖)呢,劳资员答:“他们说不给。”於是,我的奖金再次被全部克扣,一直到1998年4月才恢复。
在克扣我的工资含量奖的同时,单项奖金也被全部克扣。1995年元月我申请劳动仲裁,3月立案,4月28日当庭裁决我败诉。说明:劳动仲裁裁决我败诉是我“未接受人劳处工作安排,在待岗期间被停发奖金。”注意,克扣我的奖金时,水电七局还没有搞待岗,况且我每天都在上班,不知怎么会钻出个“待岗期间”来,可能全中国只有水电七局才有上著班的“待岗”。
劳动仲裁裁决我败诉后,人劳处不讲理由地开始克扣我的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於1995年5月上旬兑现并从1994年11月补发,所以实际上是从1994年11月开始克扣,一直到1998年4月才恢复。
1995年8月7日,人劳处已从财务处领回工资并发给了别人,但却不发给我。8月11日拿到一审我败诉的判决书后,人劳处用伪造的克扣了我施工津贴费的工资表发给我工资。我要求拿出处罚通知,杨培文便在伪造的工资表上写了“……八月停发施工津贴……”,於是我拒绝领取。随后,我又多次要求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我一个书面通知,杨培文置之不理,我只好於一个月后在那伪造的工资表上写了我意见领取工资。从那以后,我每月都只好在伪造的工资表上领取克扣了施工津贴费的工资,一直到1996年10月水电七局取消施工津贴费。
伪造工资表问题:人劳处从财务处领回工资的工资表,是经部门主管、劳资、财务和制表分别签字,本部门职工全都在工资表上的一式三份表格,劳资、财务和本部门(职工签字领钱后)各存档一份。伪造的工资表是用一张空白工资表填上克扣后剩下金额的单页表格,整张工资表上只有我一人,部门主管、劳资、财务均没有签字,劳资和财务均没有存档。
二审判决我败诉后不久,人劳处又不讲理由地开始克扣我的部份基本工资。这时,我每月只能拿到约40%的工资,各种奖金和津贴及上下班工地交通费等等一切费用全部被克扣,一直到1998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的申诉时才恢复正常待遇。
强盗们这样抢夺我的血汗钱,究竟“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办了没有,我想大家可能清楚了。
二、劳动争议官司我败诉后,强盗怎样抢夺职工财物
国有企业的贪官们敢於在改革的幌子下明火执仗地疯狂掠夺国有资产和职工的血汗钱,同人民法院的包庇和怂恿分不开。劳动争议官司我败诉后,强盗们得意忘形,多次在公开场合对我说,你是没有违反什么规章制度,你的工作是干的好,只要我把工资给你就行了,奖金可以不给你(强盗在法庭上可不是这样说的)。 人民法院的堕落其危害是,它包庇强盗整我败诉事小,它使水电七局的改革走上歧途事大。如果当初人民法院能公正地处理我这个劳动争议案,强盗们绝不敢再打著改革的幌子胡作非为了。
199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受理了我的申诉后,强盗们赶紧恢复了我的正常待遇。这时,工资含量奖和单项奖已合在一起由各部门领导发,也就是由强盗们任意侵吞。为侵吞更多的职工血汗钱,他们长期不给职工涨工资,就是按国家规定给职工涨的两级两岗工资也作为“档案工资”不给兑现,而把涨工资的钱拿来作奖金。在“要拉大差距”和“要保密”的幌子下,他们公开在会上说:“不管你的工作干的多么好,我想给你奖金就给你奖金,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既没有任何理由,又没有任何标准,我们工人的劳动报酬变成了强盗们的施舍!远华走私案首犯赖昌星案发前出逃后曾潜回厦门,在再次仓皇出逃前那性命攸关的危急关头,还特别给手下交待,要财会人员尽快把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发到自己员工的手中。而我们这些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天把“三个代表”挂在嘴上的水电七局的掌权者,在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时竟不如一个走私犯!现再看看强盗们是怎样在我享受著正常待遇时抢夺职工的财物吧。
保卫处的三十几个职工中,几个门卫的奖金最少,可我每个月都比那几个门卫还要少50元。(详情见强盗讲理)保卫处自己发奖金,每次我都比人家少的多。2001年春节,那几个拿的最少的门卫是400元,可我只有100元。(详情见强盗讲理)1998年保卫处招聘了十来个保安和保卫处的职工一起当门卫。不仅困难补助等福利从来没有保安们的份,最为恶劣的是,保卫处每个月都要找茬克扣人家一人几十元钱的工资。没有一个保安不被克扣、没有一个月不被克扣。不堪忍受的干了几年后陆续离去,现只剩下一个家居农村的了。
2001年6月局机关改革我被整下岗时,我已在保卫处工作了三年零两个月。别人都是一年发一套服装,可强盗们只给了我一套。
强盗们克扣职工的全部奖金时,从来不告诉该职工这次发奖金没有你的;强盗们克扣职工部份奖金时,从来不给该职工说这发的钱当中扣了你的钱或扣了你多少钱。当职工事后知道了去找强盗时,强盗才会象寓言《狼和小羊》中的狼要吃小羊前那样同职工“讲理”。简而言之就是,强盗们能蒙你就蒙你,能骗你就骗你,实在蒙不下去了骗不过去了,就给你栽一堆莫须有的罪名在身上来说明该吃你的血汗钱。特别要说明的是:
点很多时候职工根本不会知道发过奖金没有。例如,去年我只拿过四次奖金,最近才知道发了五次,究竟强盗们克扣了我哪次的奖金,直到今天我也不知道,也不可能再去找强盗讲理了;点对实在吃不下去了的,强盗只好补发给职工,这是个别有背景的去找才会有的结果。
我原是初级职称,因同他们打劳动争议官司,就一直没有让我申报中级。1999年让我申报时,收了我300元钱却没有给我评审上。2000年又收我300元钱后,说是改成由国家电力公司评审了,条件不够的就不往上报,按文件规定退还收费。后来,组织部骗我,说把我的材料报上去了,没有评审上,而人劳处却说没有把我的材料往上报。几经周折,总算落实了我的申报材料没有往上报。我多次要求退钱,他们虽口头答应退给我(和其他六个人),可至今三年了仍不退给我(和其他六个人)。说出来大家可能不会相信,这吃职工血汗钱的强盗,竟是考察和管理干部的水电七局组织部!我向局长和书记反映,他们置之不理。我又向纪委反映几次,回答都是组织部没有说不退给我便了事。
三、改革让强盗抢夺职工财物成为合法
改革以来,贪官们胡作非为的挡箭牌就是企业的“自主权”,“企业拥有自主权”已使一切非法(疯狂侵吞国有资产和职工的血汗钱)变成了合法。
强盗们在“要拉大差距”和“要保密”以及“不管你的工作干的多么好,我想给你奖金就给你奖金,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的幌子下侵吞职工的血汗钱总感到心里不踏实,为侵吞更多的职工血汗钱和使其“合法化”,他们把按级别定工资“改革”成了按岗位定工资,即“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他们把没有背景或关系的职工弄到工人岗位定成低工资,取消奖金(偶尔会发点,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发了300元钱,是2003年发的唯一一次奖金),把自己和有背景的有关系的弄到管理岗位(即干部岗位),并把管理岗位的工资定成工人工资的倍数,另外还经常发高额奖金……。强盗们自己给自己定工资,倒楣的当然是工人了。经过“改革”,工人的月收入减少200多元,而强盗们仅月收入就翻了几翻!(不包括年底上级机关的数万元“奖励”)一个伟人曾经说过:“对我们进步的检验不在於我们是否为那些已经拥有了许多的人锦上添花,而是在於我们是否为那些拥有甚少的人提供了富足。”(美国前总统罗斯福第二任就职演说)所以我们知道水电七局的改革不是进步而是反动。
一个企业降低工人的工资而增加干部的工资,同强盗抢劫工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实,工人所受到的损失还远远不止被抢劫了的那部份工资。例如,门诊医疗费是按工资比例发给职工,由於强盗们的工资是工人的倍数,强盗们的门诊医疗费也就成了我们工人的倍数。不仅如此,因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也是按工资比例计算的,所以,强盗们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便是我们工人交纳的倍数。又因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费是个人交纳的两倍,於是,强盗们账户上的养老保险费就是我们工人的倍数的倍数了!经过这十多年来的疯狂掠夺,强盗们岂止是先富起来哦,就连他们的子孙后代也都先富了起来!强盗们一个个早已成了挥金如土的大款,就盼著“深化改革”把这个国有企业“买”下来。
我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同水电七局打劳动争议官司的职工,我的败诉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职工噤若寒蝉。现在,职工们都知道强盗整人手段是,你不开腔还好点,越说越收拾你,看你能怎样。例如,如果你因这次的奖金被克扣了一部份去找了强盗,那下次连少的也不给你了。我的败诉还招来了更加疯狂的报复,使强盗们更加有恃无恐地专门收拾我。例如:点我被整下岗近半年后又被整回保卫部(原保卫处)守门时,为吸取我在消防科工作三年多仅发了一套服装(别人是一年一套)的教训,我先问待遇。他们答覆说,我同其他守门的一样待遇,一样发服装。可我“重新上岗”快两年了强盗也不发给我,而别人和比我后到保卫部守门的都已发了几套服装。点有十几个下岗职工先后从再就业中心被整到保卫部去守门,他们无论哪天开始上岗,开始上岗那个月的工资均是全工资,只有我被专门对待,我开始上岗那个月是前20天待岗工,后10
天上班工资。
……
奖金,强盗想给我们就给我们,不想给我们就不给我们或少给我们;福利,强盗还是想给我们就给我们,不想给我们就不给我们;就连劳保用品,强盗也是想给我们就给我们,不想给我们就不给我们……而这一切都是合法的!
四、挂著羊皮卖狗肉的工贼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水电七局先后取消了生活用煤补贴、生活用电补贴、冬季取暖费、夏季防暑降温费等等职工福利,工会不闻不问,根本没有“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1年局机关改革,工会竟然“没有参加改革”!改革把工会的职工整来下岗的下岗,提前内退的提前内退。像我一样被整下岗后坚持不提前内退的只好放弃自己的专业和特长,在下岗数月后陆续被整到保卫部去守门。就连工会新去了财会人员工会主席也不知道,可见工会只是个花瓶。工会连自己也保护不了,我们工人还能指望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吗?
2002年中秋节,工会给每个职工发50元月饼钱,我和另外几个非工会会员的职工便分文不给。我们知道,工会的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提取的,它属於全体职工,工会只是担负著发放“困难补助”、“月饼钱”等等职工福利的职能而已。工会在把属於全体职工的钱用於职工福利时把非工会会员职工排除在外,实际上是窃取了非工会会员职工的劳动所得。如果水电七局让工会来发工资,工会是不是就连工资也不给非工会会员的职工了呢?
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厂务公开的通知后,经常可以看到厂务公开办公室张贴的中标特大喜讯:我局在某某工程中标多少,在某某某工程又中标多少等等。我们还可以看到厂务公开办公室办的专栏,它公开了水电七局在过去的一年里签订了多少份合同、金额为多少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多少、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是多少、发出了多少困难补助等等,就是没有我们职工想知道的诸如发出了多少奖金,领导的奖金是多少、工人的奖金是多少或者是买小汽车花了多少、用工会经费买小汽车又花了多少、“招待费”花了多少、发“纪念品”花了多少等等,干这种挂著羊皮卖狗肉勾当的,究竟是工会还是工贼,就不用我说了。
人劳处长期克扣我的工资(奖金、岗位工资、施工津贴费和基本工资等),工会不“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去帮我要回来也就算了,劳动争议诉讼开庭审理时工会不派人去旁听,任凭杨培文在仲裁庭和法庭上说瞎话也就算了,可就连我请求工会给我出具一张我的经济状况证明他们也坚决不同意,并说:“拿著证明你又好到处告”。2001年春,工会为包括家属在内的妇女代办“重大疾病保险”(100元钱一份,多买不限)又把我爱人排除在外。当我听到消息后去为爱人买一份时,工会竟欺骗我,说“已经办过了”而不给我办。事后,我请别人帮我买,却买到了。2001年6月我被整下岗后,找工会要求最低生活保障,他们置之不理。我再次请求工会给我出具一张我的经济状况证明,他们仍然拒绝。众所周知,要得到国家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各种优惠或照顾,必须要经济状况证明,这是手续。没有经济状况证明,任何事情都办不成,可工会竟连我的经济状况证明也不给我出具一张。
过去,在我靠一个人的工资维持全家四个人生活那最困难的十几年,工会“救济不救贫”,从不给我一分钱的困难补助。在我的工资被克扣到每月只能拿约40%的那几年和2001年我被整下岗那近半年,我家的人均收入大大低於水电七局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算是近几年工会要“救济”的“特困职工”了吧,可工会仍然连一分钱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补助也不给我这个工会会员。
众所周知,搞困难补助是以职工全年收入为依据,而水电七局工会竟把它歪曲成以搞困难补助那个月的收入为依据(详情见强盗讲理),这难道不是工贼干的吗?
1996年4月,原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时,杨培文坚持要我签的劳动合同是“安排”我到早已撤销了的总经办去工作,并不准我在劳动合同上提出要求工作,於是我拒签。1996年10月,水电七局按国家规定给职工升两级两岗工资(作档案工资),杨培文因我未签劳动合同不给我升。1998年11月补签劳动合同后,杨培文坚持从签订劳动合同的1998年11月起给我升那两级两岗档案工资。因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是我和升级文件没有规定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何时升级,所以我要求工会调解,工会又是置之不理。说明:人民法院认定1993年1月撤销了总经办,可1996年4月人劳处还要“安排”我去工作!
2001年6月,水电七局无视1998年11月同我签订的经四川省乐山市劳动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整我下岗,我再次找工会,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让我上岗,工会还是置之不理。像这样打著“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幌子而实际上充当帮凶的,不是工贼又是什么呢?
五、强盗讲理
水电七局现任局长范集湘,是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成都面授班的学员,他坐在西南财经大学的教室里接受了教授们整整两年的教育,竟“被授予四川自学成才标兵称号”,他竟好意思跑到四川电视台演播大厅“从四川省党政领导手中接过金灿灿的‘四川十佳青年自学成才标兵’奖牌”!象这样为了名利连脸也不要了的人,能够廉洁奉公当好局长吗?我曾就人劳处长期克扣我的工资找过他,他说:“共产党对的起你嘛,班都没有上,一个月还给你300多元钱!”我质问他:“我哪天没上班?我每天都上班了的!”他又说:“你上班没有干啥子活路嘛!”我说:“我干活少是你们不安排嘛,不是安排我我不干嘛!”他不吭声了。看看,强盗们克扣了我一大半的工资,还说共产党对的起我。说明:曾批评杨培文“扣人家的奖金干啥嘛”的原局长兼书记邳大兴从未同意过扣我的钱,他是这样给我说的:“你的这个事儿跟我没有一点儿关系啊!”
2001年局机关改革前,我在保卫处消防科享受的是正常待遇,但他们却像贼一样偷偷克扣我一部份奖金。当我知道每月我都比那几个奖金最少的门卫还要少50元钱后便去找他们讲理。他们先是矢口否认,说我同门卫一样多,后又改口说是“局里说的多给门卫点。”我说“局里要多给门卫,有局长奖励基金”后,他们再次改口说是“人劳处说的多给门卫点”,因为他们知道人劳处长期克扣私分我的工资和奖金我也没有办法。
强盗们侵吞职工的血汗钱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把单项奖金领回后尽量不发或少发给职工,说是留著以后发。随著时间的推移,留著的奖金究竟到哪去了,只有强盗们自己清楚。我偶然知道2001年春节发的钱我比人家少的多(最少的门卫是400元,我只有100元)后便去找他们讲理。他们的回答是:“处里发的钱是原来铜街子电站留下来的,给你100元钱就不错了,我可以一分钱也不给你。”我说:“我到保卫处快三年了,是比原来保卫处的人来的迟,我可以不要这100元钱。那你给人家为铜街子电站作过贡献现在已调走了的同志和已经退休了的老同志没有呢?”他不吭声了。同样,我原来所在部门留下来的奖金人家也不会给我。
2001年6月强盗整我下岗时,我找了局长、书记和工会,要求按成都市成府发(1995)107号文关於“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下岗”的规定让我上岗没有结果后,又向纪委反映。我质问,既然保卫处自己也承认对我的工作“没有任何说的”,那为什么那些经常上班时间聚在值班室通宵达旦地赌博的门卫一个也没有下岗而只有我下岗?纪委的答覆是,保卫处说那些门卫只是“小赌”,“经过批评已经改了”。看看,上班时间赌博的该上岗,工作上“没有任何说的”该下岗!
过去休假(探亲假和年休假,下同)只扣施工津贴费和奖金,1996年10月取消施工津贴费后休假就只扣奖金了。为了不扣奖金,大家基本上都不休假。2001年“改革”后,工人岗位只有工资没有奖金,於是大家纷纷要求休假。水电七局虽不敢明目张胆地取消国家规定的休假,却专门行文规定,职工休假扣一半的工资。我找他们讲理,他们说,现在实行的是岗位工资,其中有一半是津贴,休假不应享受津贴。我质问他们,如果你们说岗位工资中有90%是津贴,那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探亲假和年休假工资照发岂不就成了只有10%的工资照发?回答是,谁给你说有90%是津贴了?说明:点工资组成:岗位工资500元(工人)+工龄工资(5元�年)-扣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点就是把过去所有的补贴和津贴全部加在一起,也只有100多元,根本达不到工资的一半,所以他们说不出是什么津贴竟占了500元岗位工资的一半。
2002年春节前夕搞一年一次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保卫部享受困难补助的几个职工当中,既有双职工也有带家属的单职工,他们没有一个人下过一天岗,唯独我这个下岗近半年带家属的单职工享受不到困难补助,我便向局工会反映。得到的回答是:“你是知道的,现在的事情全靠关系,保卫部不报你的名字,我们也不好说什么。”於是,我找保卫部讲理。他们说,点你已经上岗了,如果你还在再就业中心,他们会给你考虑的;点双职工童某享受困难补助是有病(前几年曾经股骨坏死);点双职工江某享受困难补助,是因为搞困难补助时,他的爱人在生孩子,他爱人的单位(国有企业)规定没有上班就没有工资,所以他家那个月的人均收入没有达到局里规定的标准。我说,我同他的工资不是一样多吗?他们说,虽然你们两家人口相同,但你的工龄工资比江某多几十元钱,你家那个月的人均收入刚好就达到了局里规定的标准。看看,这伙强盗多么会讲道理!且不说江某的爱人生孩子本来就有工资,也不说我比江某多了几十元钱的工龄工资家庭人均收入刚好就达到了水电七局规定的标准,只说他们把享受困难补助是以全年收入为依据歪曲成以搞困难补助当月的收入为依据,就可知道强盗们“讲理”的水准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就2002年中秋节工会给每个职工发50元月饼钱时不给我和另外几个非工会会员职工(我於2002年4月退出工会),我找工会讲理。他们回答说,这50元钱是用会费发的,你们没有交会费,所以不给你们。看看,人家说的多么有道理!可我搞不懂的是,工会搞的诸如春游啊拔河比赛啊什么晚会啊等等活动用的怎么就不是会费了?怎么发钱时用的就是会费了?
无论是办公费用还是福利待遇还是劳保用品等等,水电七局都是很舍得花钱的。财务部行财处是整个局机关最忙的科室,几乎天天都有去报批购物计划的、借款买东西的、报销的人进进出出,可见花钱之厉害。问题是水电七局花的这些钱,究竟有多少用在了职工身上,买回的东西究竟有几个职工能得到,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回保卫部“重新上岗”时,他们答覆说,我同其他守门的一样发劳保服装,可至今快两年了这伙言而无信的强盗仍不发给我,强盗不发服装给我的理由非常简单,是“没有适合我身材的服装”,看看,强盗们说的多么有道理!可我就是不大相信,偌大的一个中国,竟买不回一套适合我身材的服装!说明:今年买回来的夏装就有适合我身材的,可强盗仍然连原因也不讲地不发给我。
再较详细地说件小事。2001年改革后工人只是偶尔有点奖金,强盗吃不到奖金便想像吃保安们的工资那样找茬吃我的工资。保卫部副主任韩某明知我守的伸缩门电机品质太差,频繁开关容易烧电机,所以白班和中班都不关。夏天某晚10点钟左右我在伸缩门门卫室值中班时,韩某来先是质问我为什么不把伸缩门关上等来汽车才打开。我解释说大家都是12点过才关的后,他又质问我为什么睡觉。我说,我没有睡觉,象我这样的年龄本来就没有瞌睡,想睡也睡不著后,他又指责我把门锁著了,并质问我如果有坏人破坏汽车,怎样出去抓坏人,同时不准我值班时再锁门。因只有从窗户才能看到伸缩门和停车场(伸缩门与门卫室的窗户成90度角。在室内面向门,伸缩门在背后,窗户和停车场在左边,从门口根本看不到伸缩门和停车场),我知道他是找茬,便顶撞说,我呆在这里最起码也比人家值班时跑到大楼门卫室去吹牛看电视强,他竟说人家在大楼门卫室能看见这里(指伸缩门)。看看,坚守在工作岗位的错了,擅离职守的倒还对了,水电七局的强盗们就是这样“讲理”的!说明:受保卫部主任冯某怂恿支使,物业公司易某和楼某趁我值班时去寻畔。他们以我不同意他们进门卫室寄放包包为藉口,先是踢开门卫室的门,被我关上还没有锁的住时又强行撞开门冲入室内对我一顿暴打,并扬言保卫处的哪个人他们都不怕,以后在哪里看见我还要在哪里打我。易、楼二人竟敢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强行撞开门冲入门卫室殴打值班人员,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理应按该条例进行处罚,但就是在这个韩某的包庇下,此事至今得不到公正处理(韩某要二人向我赔礼道歉了事,被我拒绝)。为避免再次在值班室内挨打,我值班时锁上了门。
六、申诉,受害者永远蒙冤的同义词
8月31日中午,一名四川建筑工人爬到北京海淀区西三旗一个建筑工地即将完工的楼顶上 ,扬言如果劳务公司再不发工资便跳楼。海淀区公安局宣传科胡科长表示,工人的这种作法属於扰乱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不但不 应该同情,反而应该受到警告,并表示法律不存在考虑对“社会不公正的受害者的同情”。公安局认为,“劳资纠纷”法院可以给工人撑腰,进行调解,包括追债什么的,还认为有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 还工人个公道,工人动不动就去跳楼,对社会秩序确实是一种扰乱!从警方来说,对这种行为是严厉警告的。 公安局还认为,对於工人来说,该上法院上法院,该找哪级部门找哪级部门。西三旗街道安全检察办公室一名官员表示,如果再往上爬该拘就拘,该办就办。还表示,政府已经发出警告,如果建筑工人们再采取这种行动便会受到拘留处分。
现代工人早已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虽奋力劳作,却常常被“老板”盘剥,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在走投无路之际,工人们不惜以跳楼抗争,这本是值得同情的悲剧。
然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不仅不谴责盘剥工人的“老板”,不仅不谴责司法的腐败,不仅不同情社会不公正的受害者,反而对工人的抗争横加指责,这实在是悲剧中的悲剧。这些指责工人的官员们真是站著说话腰不疼,事情没有落到他们头上就在旁边打官腔。如果是他们自己拿不到工资,说不定比工人闹的更凶,说不定去跳楼时比工人爬的楼层更高。至於这些官员们说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能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这真是天大的笑话,简直是痴人说梦。众所周知,什么相关的职能部门啊人民法院啊早已堕落到了认钱不认理的地步,如果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能够公正一点点、能够维护工人一点点合法权益,会不断有成千上万的工人上访或上街游行或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甚至去堵铁路吗?……我看跳楼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回顾一下我打的劳动争议官司吧,这就是“该上法院上法院,该找哪级部门找哪级部门”的下埸!至於申诉,那是骗人的,那是让受害者永远蒙冤的同义词。在此先作个说明:如果我的劳动争议官司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确有其事或水电七局是“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无期限扣我的工资,我愿用生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人劳处克扣我的奖金,是没有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没有徵求过其他领导和工会意见、没有任何手续的个人行为,所以申请劳动仲裁时,我告的是方可权和杨培文,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说是不能告个人,我便改为告水电七局。杨培文作为委托代理人本来代表的是水电七局这个企业,但他在答辩中和庭审时把自己的个人行为说成是组织上如何如何,组织上又如何如何,於是,杨培文变成代表组织同我对薄公堂。在我们的印象中,组织是指党组织,即共产党,於是,我告的对象由个人变成了企业,由企业混淆成了组织,由组织偷换概念成了党组织即共产党。我同共产党打官司,岂有不败诉之理?你能说人民法院认定的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或“未接受组织安排”中的组织不是指党组织吗?愿还妄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们以此作为前车之鉴。
克扣我的奖金(工资含量奖)是从1993年10月开始的,杨培文的答辩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此均没有异议。诉讼中,杨培文说克扣我的奖金是我“不服从组织分配”,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的是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和“未接受组织安排”,这根本不是事实。退后一步说,就算人民法院根据被隐瞒了伪证词认定的“1993年3月安排我去东西关项目经理部工作、同年4月安排我到工业公司上班”得出的我“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是事实,到10月份才扣奖金已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和水电七局关於“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怎么会是正确的呢?再退一步说,就算这捏造的我不服从1993年3月和4月的工作安排是事实和到10月份才扣奖金也是正确的,那11月份又扣、12月份又扣,一直把我的奖金扣到1994年6月份才停止也是正确的?再再退一步说,那停止扣奖金四个月(即1994年10月),在没有新的扣我奖金的理由的情况下又继续无期限扣我的奖金还是正确的?这共产党的天底下究竟还有没有一点点公理哦?
事情是这样的:1993年7月3日我接到去人劳处报到的调令、7月5日我去人劳处报到、8月27日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了人劳处(9月1日起由人劳处考勤)。奖金(工资含量奖)是当月考评,下月发钱。如果7月份我违反了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要扣奖金,那8月份发钱时就应该扣,可8月份没有扣。如果是8月份忘了扣,那9月份总不会再忘了扣吧,可9月份仍然没有扣,这说明我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说我虽违反了规章制度,但还没有达到该扣奖金的程度,这是其一。其二,9月份,我的工资关系在人劳处,要扣我10月份的奖金,就应该指出9月份我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杨培文指不出9月份我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却扣我10月份的奖金(对9月份工作的考核),显然没有道理。其三,如果是在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人劳处前扣我的奖金,说扣我奖金的理由是我不服组织分配可能还说的过去。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人劳处一个多月以后开始扣我的奖金,诉讼中却说扣我奖金的理由是我不去我的工资关系不在那ù堛漯F西关项目经理部或工业公司,这不荒唐吗?试问,我的工资关系被转移到了人劳处,我能跑到我的工资关系不在那ù堛漯F西关项目经理部或工业公司去上班吗?说明:职工内部调动必须转移工资关系。水电七局曾专门行文(1993年89号)强调,即使是局党政领导因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也要按(调动)程式办理。
水电七局发工资的程式是,先把工资总额即工资和工资含量奖(简称奖金)核定给各部门,各部门再按工资总额作工资表领工资。工资(即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及补贴等)是固定的,只是工资含量奖每月不一样。工资含量奖是一个基数,每个人的工资含量奖由职务确定的系数计算,例如,某月的工资含量奖基数是100元,则系数为1的职工100元;系数为1.1的副科级110元;系数为1.2的正科级120元,依此类推。所以,各部门工资表上的工资总和与核定的工资总额是吻合的。如果一部份人要多拿钱,就只有克扣另一部份人的钱。我再把事情说明白点,如果我真的违反了规章制度要扣奖金(即工资含量奖),财务处先就按规定在发工资时(奖金同时发)就把奖金扣下了,根本轮不到人劳处从财务处把奖金领回后再克扣下来私分。人劳处把我的奖金从财务处领回来后不给我,这不是贪污又是什么呢?
其实,这个劳动争议案极其清楚、极为简单。 水电七局说我不服从组织分配,只要拿出调令来证实就行了,他们拿不出来;退一步说,就算捏造的我不服从组织分配是事实,该扣奖金,只要拿出处罚通知就可证明他们是“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办的,他们也拿来不出来;再退一步说,就算捏造的我不服从组织分配是事实,就算把不服从组织分配的职工作为待岗人员扣奖金也是正确的,只要拿出扣我的奖金时水电七局已经在搞待岗的证据或者是把我作为待岗人员手续就行了,他们还是拿不出来。水电七局连一件原始依据也拿不出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能把连影子也没有的“1993年3月和4月安排过我的工作”认定为事实并枉法判决我终审败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没有调令证实也没有工资关系或干部介绍信佐证“1993年3月和4月安排过我的工作”、明知水电七局没有任何手续地无期限克扣我的工资是违反职工奖惩规定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劳动争议案进行复查后,法官陈俞江 1999年 4月 8日口头答覆我说:“水电七局扣你工资的原因是你待岗,所以职工奖惩规定对你不适用。”)却以我未接受子虚乌有的“先后多次口头通知”和“根据水电七局的有关规定扣我的工资是正确的”驳回了我的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申诉后这几年来,我又9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两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至今没有等到只言片语的回音,看来,在这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我是找不到讲理的地方了。
七、昔日的“主人翁”,今天的弱势群体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昔日的“主人翁”已沦为连挣扎与反抗的权利也没有了的弱势群体。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到八十年代中期这二十来年间,我们工作两周只能休息一天(即所谓的休大星期),拿的是每月只有几十元钱的低工资且没有任何奖金,甚至经常加班(即每天干十几个小时的体力活)也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加班费。水电七局现在的财富,有我们当时创造的价值,也就是政治经济学里说的被资本家剥削了的工人创造的绝大部分剩余价值。现在,我们的年龄大了,血汗被榨干了,水电七局富了,可我们的日子却一天不如一天了,不仅看不起病,就连吃饭也成问题了。这就是水电七局给我们的回报!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水电七局取消了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施工津贴费等。2001年,水电七局又“改革”掉了一切补贴和津贴,工人的收入就只有按“岗位”定的那点儿工资和偶尔发点奖金了,而这偶尔发的奖金还要被强盗克扣。
当代工人实在可怜。我已经连续为水电七局工作了整整三十七年,除了有一套靠借债才买下的、带福利性质低价售给职工的、没有装修过层高仅2.6米的住房外,可以说是一无所有了。就连现在睡的床也是原来发给单身职工的,睡在上面吱吱响,更不用说其他家用电器或家具了。我虽没有到过国外,但我相信,如果我1966年参加工作时就偷渡出去给万恶的资本家干上三十七年,绝不会现在连吃饭都成问题。且不说早已有了漂亮的住房、小汽车和现代化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就是工资也绝不会三十七年工龄了每月只有人民币500多元钱!
我当风钻工时所在的原三处四连为水电七局作出了重大贡献,连续多年被授予“钢铁四连”称号,是水电七局的一面旗帜。我的顶头上司、像监工一样天天盯著我们干8个小时以上繁重体力活的水电七局原三处四连党支部书记王贵友被称为“王铁人”,是中共十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曾红极一时,而如今不得不去捡垃圾卖(即拾破烂)来贴补家用。
现在,我们工人正常的月工资连同门诊医疗费只有500多元(八月份我是530.37元),再扣去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和水电气费等,只剩下400多元了。在这什么都要收钱且收费标准不断上涨、就连生活必需的水电气价格和电视收视费(据说还不是收视费,叫线路维护费)也不断“上调”、最便宜的蔬菜也要卖一两元钱一公斤的年代,我们这点工资根本无法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然而,人家却拿著多我们数倍甚至更多的工资和奖金的大肆挥霍:仅最近某天深夜3点钟左右,四川省郫县公安局在郫筒镇各大宾馆饭店抓获的五十几个赌徒中,就有三十几个是水电七局局机关大大小小的干部(管理岗位的职工),水电七局的参赌者被罚款近15万元。我们工人辛辛苦苦劳动半年的工资,还不够人家进一次赌场!
水电七局职工除1997年提前退休的待遇很好外,在此之前和之后退休的待遇都很差(王贵友就是退休早待遇低才去捡垃圾卖来贴补家用)。与我条件完全相同(即同时参加工作、职称职务和工资级别等等都完全一样)的1997年提前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为920元,可我上著班的工资还不到600元。我比条件完全相同的1997年就提前退休了的职工为水电七局多工作了6年,而且现在仍在上班,按理工资应该比提前退休了的高,可事实恰恰相反,我上著班的工资还不到提前退休的三分之二。另外,据说因我的养老保险费交的少(个人交养老保险费按工资比例计算,工资低交的就少),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我的退休工资将比现在上班的工资还要少,也就是比提前退休职工少的更多。共产党不是说“多劳多得”吗,我比提前退休职工为水电七局多工作了六七年,那为什么我的退休工资反而比少工作六七年的还低呢?我比提前退休职工少拿的工资到哪里去了?我为水电七局创造的财富到哪里去了?为什么工人为企业工作的时间越长工资越低、退休后的待遇越低这样的怪事会合法?
好久没有听到国际歌了,不过我还依稀记得几句,就用这几句来作结束语吧:
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让思想冲破牢笼,快把那炉火烧的通红,趁热打铁才能成功……
一旦把强盗消灭干净,鲜红的太阳就会照遍全球!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
…一定会实现!
注:所有资料如:劳动仲裁裁决书、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驳回再审通知书、被人民法院隐瞒了的伪证词、人劳处伪造的工资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各种证据、相关的水电七局规章制度等等,无论谁需要,我均可提供,欢迎来电邮索取。
我的E-mail:wangquanxin_x1997@yahoo.com
adslwangquanxin@mail.sc.cninfo.net
四川省郫县成灌东路347号33幢1单元2号
王全鑫
20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