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加
2001年的国庆期间,我和同事在四川曾经探访过我们公司通过“希望工程”捐助的一批贫困孩子,结果是惊讶地发现25位被捐助孩子中约有一半已经失学。而尚在上学的孩子中间,只有三位确实领到了我们的捐款。
我们辗转多日,在无公路可通的乡村里找到了那些失学的儿童。这些孩子中间,有的在帮助70多岁的祖父母务农(父母已经双亡),有的则以11、12岁的低龄远赴深圳打工--据说由於什么力气活也干不了,只能帮别人在装车时数数货物的数量。
对於我们的到来和我们提及的捐助是否落实的问题,在不同的家长处,我们有以下的一些典型对答:
甲:我们通过希望工程捐助的钱,你们都收到了么?
乙:钱?什么钱?希望工程知道,钱的事情不知道。
甲:你们没有收到过我们“一对一”的捐助么?那为什么会给我写信呢?
乙一:干部让我们写,我们就写了。
乙二:我们没有写过什么信啊。(原来是假信)
甲:你们孩子现在每个学期的学费是多少?
乙:学费50元。辅导教材费230元。
甲:那你们交得起这个学杂费么?
乙一:那哪里交得起!所以不读了牙!
乙二:交不起。还好学校知道我们家困难,打了欠条先欠著。去年东拼西凑还差50元,欠到现在还没有还得起。今年的还不知道该怎么办。
甲:义务教育是不收学费的,你们不知道吗?
乙:原来要收学费,我们交不起。现在学费不收了,多收了230元的辅导教材费,更交不起了。
甲:那你们不要辅导教材,只去上学可以吗?
乙:学校上说一定要那样也可以,不过老师天天骂娃儿,不批改作业。老师也不容易啊,收辅导教材费都是包干的,收不齐就扣工资。我们娃儿上个学期欠几十元钱,还是他们班主任帮他垫的。
甲:你们家连电都用不起,还到处借钱给孩子上学,作父母的也真不容易啊!
乙:没办法啊。本来不想让娃儿上学的,村里干部来家里宣传过了,咱们国家是义务教育,家长有义务交钱送娃儿上学,不然派出所要来抓人的......
这就是我们的农民兄弟,这就是我们的“义务教育”!
关於义务教育中学杂费的负担方,我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也就是说,学费是肯定应该由国家负担的;其他杂费是“可收取”,但对於贫困孩子“应当酌情减免”。如果由於费用的问题导致了适龄儿童的辍学,解决这个问题的义务显然不在贫困的家长,只在国家。
[教育与学术]http://www.bbsland.com
2001年的国庆期间,我和同事在四川曾经探访过我们公司通过“希望工程”捐助的一批贫困孩子,结果是惊讶地发现25位被捐助孩子中约有一半已经失学。而尚在上学的孩子中间,只有三位确实领到了我们的捐款。
我们辗转多日,在无公路可通的乡村里找到了那些失学的儿童。这些孩子中间,有的在帮助70多岁的祖父母务农(父母已经双亡),有的则以11、12岁的低龄远赴深圳打工--据说由於什么力气活也干不了,只能帮别人在装车时数数货物的数量。
对於我们的到来和我们提及的捐助是否落实的问题,在不同的家长处,我们有以下的一些典型对答:
甲:我们通过希望工程捐助的钱,你们都收到了么?
乙:钱?什么钱?希望工程知道,钱的事情不知道。
甲:你们没有收到过我们“一对一”的捐助么?那为什么会给我写信呢?
乙一:干部让我们写,我们就写了。
乙二:我们没有写过什么信啊。(原来是假信)
甲:你们孩子现在每个学期的学费是多少?
乙:学费50元。辅导教材费230元。
甲:那你们交得起这个学杂费么?
乙一:那哪里交得起!所以不读了牙!
乙二:交不起。还好学校知道我们家困难,打了欠条先欠著。去年东拼西凑还差50元,欠到现在还没有还得起。今年的还不知道该怎么办。
甲:义务教育是不收学费的,你们不知道吗?
乙:原来要收学费,我们交不起。现在学费不收了,多收了230元的辅导教材费,更交不起了。
甲:那你们不要辅导教材,只去上学可以吗?
乙:学校上说一定要那样也可以,不过老师天天骂娃儿,不批改作业。老师也不容易啊,收辅导教材费都是包干的,收不齐就扣工资。我们娃儿上个学期欠几十元钱,还是他们班主任帮他垫的。
甲:你们家连电都用不起,还到处借钱给孩子上学,作父母的也真不容易啊!
乙:没办法啊。本来不想让娃儿上学的,村里干部来家里宣传过了,咱们国家是义务教育,家长有义务交钱送娃儿上学,不然派出所要来抓人的......
这就是我们的农民兄弟,这就是我们的“义务教育”!
关於义务教育中学杂费的负担方,我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也就是说,学费是肯定应该由国家负担的;其他杂费是“可收取”,但对於贫困孩子“应当酌情减免”。如果由於费用的问题导致了适龄儿童的辍学,解决这个问题的义务显然不在贫困的家长,只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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