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上诉被驳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年06月05日
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鄂民立上字第03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智信等341名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代表人梁智信,男,62岁,汉族,随州市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树社区。

代表人刘焕业,男,69岁,汉族,随州市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同上。

代表人邱振亚,男,66岁,汉族,随州市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同上。

上诉人梁智信等341名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因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随立民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湖北ÿÿ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前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和养老金实行了社会发放的事实有误;2、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理解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本案中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还债前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养老保险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上诉人梁智信等341名退休职工诉请恢复发放企业养老金的事项不属於人民法院授理的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授理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旺发
审判员 黄建设
审判员 杨继辉
审判员 童人发
代理审判员 冯晓燕
二零零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钟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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