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钟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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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想,我们也没有理由忘记1954年宪法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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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同是祖国的花朵为什麽要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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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外国人到中国来了,还被称为外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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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可是一个中国公民如果从湖南来到北京、从山西来到上海,他(她)就会被叫做“外来人
<br>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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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既然是“外来”的,也就会被另眼相待,自然不会和“宾”混淆起来。内外怎能不有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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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这不,“外来儿童”如果要在公办的正规学校上学,就得交所谓的“借读费”。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居然还是“国家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如此一来“外来儿童”的教育权就取决於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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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当年的法律规定者们压根儿就没有意识到,这种规定是对公民的隔离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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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结果一方面我们大讲科教兴国,另一方面现行的政策和制度又使得数以千万计的在城市工作却只有农村户口的人的子女上中小学成了老大难问题。实在是匪夷所思。这难道是摆在教育行政部门面前的哥德巴赫猜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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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据《北京晚报》消息,去年当地政府出资在石景山区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办正规学校,而且在该市还是头一回。而目前这个区有外地人自己开办的20所小学、1所中学,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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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不知报道者写这则新闻时是怎麽想的。但我读它时惟有心酸二字。这和美国当年的隔离学校又有什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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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不愿自己的孩子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将孩子们赶到“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的中小学读书的,正是有关的“国家规定”。歧视性的“借读费”“赞助费”,使得政府办的正规学校对大部分打工者来说,门槛太高。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讹诈。天下又有多少父母愿意置子女的前途於不顾呢?要不就让自己的孩子不上学,要不就只能生离死别让孩子在老家上学。立法者们,难道你们不曾为人子女,不会为人父
<br>母?为什麽就不能将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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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更让人费解的是,对办学条件的审批制,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办学质量,实际上是使得很多孩子连聊胜於无的教育都难以享受。本来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事情。如果说政府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极差”的中小学校根本就不会有市场,难道打工者会随便把孩子送到什麽学校读书吗?难道城市的政府就不是打工者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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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想想看,他们纳税的义务并不比拥有该市户籍的人要少一些,相反,他们还承担<<著着>>许多额外的歧视性收费。比如北京市办所谓的“暂住证”,因此证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一人一年为180元,这事实上就是人头税。该市有300万“外来人口”,以每人平均交100元计算,每年仅此一项该市政府就可收3个亿。我们不妨摸良心问问,一个直辖市的中小学教育财政拨款一年才多少钱!吃肉总不能连骨头都不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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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平心而论,“外来人口”为当地的经济和财政贡献了劳动和税收,为什麽他们就没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平等资格呢?难道对公民平等保护不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中国不存在种姓,当然也不应该存在事实上的种姓。在涉及公民权利时,难道法律不应是把人当人看,而是应该考虑他们的家庭出身?当我们谴责把肤色作为隔离和歧视的理由荒谬绝伦时,竟然会有人认为因出身地域实行的隔离和歧视就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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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隔离的流弊所至,在外地读书的孩子们只能学他们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教材。因为现在高考不但试题不同,而且你还不能参加当地的高考。难道我们只有等到在全国的城市?□X现一个个湖北小学、甘肃小学……“外来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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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一个地方政府专门设立招收“外来儿童”的中小学,这难道不是一种既隔离又不平等的政府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这和当年美国设立专门的黑人学校又有什麽不同呢?为什麽他们不能有平等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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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中国到了司法独立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时候了。只有切实可行的司法审查才能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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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为什麽我不能流浪要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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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贫困是一种耻辱和不幸,而我国的政策法规却使不幸更加不幸,使耻辱更加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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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当我们批判美国资本家住在豪华别墅,而穷人却只能露宿街头时,大概没有多少人会知道,依照中国的规制政策,穷人连露宿街头的权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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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更有甚者,昔日,安徽凤阳尽管“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但是“奴家没有儿郎卖”,至少还可以“背<<著着>>花鼓走四方”。可是,到了新中国,背<<著着>>花鼓走四方流浪乞讨成了违法!可人总得活下去呀,<<三叁>>年□荒时,凤阳一位妇女不得已吃了自己的儿子又被说成是破坏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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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事例固然极端,可我们的有关法律政策难道就人道而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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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2条的规定,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生活无<<著着>>的,就会被收容、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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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你可想像过,一旦政府使用这种“办法”,将出现什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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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为了能够增加感性的认识,我们不妨来看上海《新民晚报》2000年9月1日的一则报道:“从现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将出动100台巡察车辆,用於收容在街头的流浪、乞讨、露宿、卖艺等外来‘<<三叁>>无’盲流人员,以维护本市的治安稳定和国庆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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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流浪和乞讨等同於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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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没有谁问,除了流浪、除了乞讨、除了露宿,他们还有什麽罪过?他们违犯了治安管理?没有!他们涉嫌犯罪?也没有!可是还是以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名义把他们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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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他们中间真有什麽江洋大盗,可是能够使用宁可错抓一千也不可放过一个的办法?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是已经否定了有罪推定吗?如果他是一个天生犯罪人,把他驱逐回原籍,难道就会变成良民?或者是城市对他们眼不见为□,要杀人放火那也是在农村杀人放火,跟我们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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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城市需要美丽的市容,可那些在街头地铁口卖艺的瞎子们,就和垃圾一样让人恶心吗?城市见不到他们的时候,难道他们就会成了外星人,不再在中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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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你不愿意见到城市有贫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农民生活的农村又叫什麽窟呢?!谁有权分配苦难和不幸?难道仅仅是因为有碍观瞻?如果自己的家乡比这种状态要好的话,如果不是神经病,他们会到城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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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退一步说,如果我想漂泊四方,为什麽不可以选择流浪要饭这样的生活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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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你也许很喜欢《二泉映月》的优美旋律,不知你是否想过,如果创作了千古绝唱的瞎子阿
<br>炳,在上海地铁口拉<<著着>>低沉□凉的二胡小调,等待他的又将是什麽样的命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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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是被警察扔进收容遣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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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当然你可以说五十年来数以千万计的被收容者?堙A没有谁像阿炳那样才华横溢。他们不是阿炳,可他们也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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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你是城市居民,失业了,可以去领一份救济金。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如果碰上天灾人祸,他们去领什麽啊?!难道就只能靠国家□水车薪的救济?谁有权利以国家或者政府的名义,剥夺一个公民在贫困潦倒时寻求社会救助的自由?难道谁觉得他们还不幸得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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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有极个别人是由於喜好,但大部分人是不会希望自己露宿街头;也许,有人是想不劳而获才去乞讨,但是我们怎麽可以以偏概全?阴暗的心理总是把那些乞讨的人想像成富裕的装穷者,我不知道这有什麽统计调查依据。但我永远忘不了在北京地铁口见到的:一对瞎子夫妻,男人拉<<著着>>二胡,女人唱<<著着>>“毛主席领导咱们翻了身”,脚下空空的盒子等<<著着>>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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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真是“依法办事”,我们的许多“有关规定”,就会逼<<著着>>许多进城的农民只能要饭流浪,露宿街头。想想看,如果中国所有的城市都像北京市那样,规定只招聘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人,亲爱的同胞,你可想过,这对数以亿计的文盲意味<<著着>>什麽?假如家乡因为沙漠化而不再有水、不再有良田,可打工的路也被“政府规制”断了,他们除了流浪要饭,还有什麽选择?除了露宿街头,还有什麽出路?他们也是中国人啊!人要吃饭是硬道理。
<br>北京的规制者们,请你们揣上500块钱,上街看看能够买多少东西,看看靠这点钱一年怎麽生活下去。而中国农村数以千万计的农民一年年就是这麽生活!难道我们的法律,难道我们的制度就不需要有良心?真的可以像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饿是什麽滋味,是苦是甜,对国家来说是无关痛□的,它把挨饿的人抛进监狱,或是流放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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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规制者们,你们可曾注意到,按照你们制定的“有关规定”,一个农民,可能去年在北京或者上海还是百万富翁,如果他今年时运不济破了产,被迫流浪街头,城市的劳动部门不会把他们统计进失业者?□h,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等待他们的只有收容和驱逐!因为他已经油干灯尽!如果一个昨天还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因为自己从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险工种,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残废并彻底地丧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是同样的命运!当一个中国公民仅仅因为他的身份是农民,就只能面临这样的命运时,难道不让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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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不能不问,这样的法律政策为什麽能够出台并且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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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就可以这样被轻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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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一位北京居委会老太太向警察局长举报,在她那个小区?□□□@个叫张<<三叁>>的人,是从农村来的,没有任何职业和谋生手段,而且他还在写一本更为危险的<<著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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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你认为紧接<<著着>>将发生什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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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是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忠於职守的警察局长将立即派人把张<<三叁>>拘押起来,然后送到该市的收容遣送站。随后,张<<三叁>>将被驱逐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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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把居委会老太太换成圣麦多尔教区的神甫,把小区该成教区,把张<<三叁>>还原为狄德罗,就成
<br>了真人真事。只是这位被告密的法国<<著着>>名启蒙思想家并没有被巴黎警察局长拘押起来,然
<br>后驱逐出首善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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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可在中国天天发生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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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不妨来看一段似乎平淡无奇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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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昨天(大年初几?),当记者(按照北京的规定,没有北京户口者不能当记者,因此他永远没有机会到这里体验被收容遣送的滋味)来到位於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一般城市都是民政局管,北京毕竟是首善之区),看到这里出奇的冷清(嫌不够热闹?),只有几十人(在这里过年的人太少了?)等<<著着>>被遣送(押送?)回乡。可是就在几天前,情形却大为不同。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春节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10000人(亲爱的同胞,你不妨演算一下,以每个房间--不知是不是也叫号子,不能瞎猜――住20人,要多少个房间),一天蒸窝头就要5吨(生意兴隆,还吃什麽,记者同志省去不谈,不过读者可以打听或者猜一猜)。除夕夜,他们用火车送走了最后一批盲流,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123节火车车厢,遣送走16496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成就?),达到149359人,出动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4万到6万人(你不妨估算全国一年大概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创下日收容的最高纪录。(为什麽这一天会那麽多?)”(《北京晚报>>“法制周刊”2000年2月16日,括弧内为笔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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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这14万被拘押的人,可能有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就业证,可能有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可能有露宿街头、生活无<<著着>>的;可能有在北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可能有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可能有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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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在中国,对进城谋生的农民来说,失业就是违法,因为你没有政府颁发的《就业证》,就很难逃脱被拘捕的命运。一个城市工人如果失业了,还可以领到一份失业救济金。而一个农民失业了,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自由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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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昨天你还在工作,可是,今天却由於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你的饭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随之也受到威胁。因为,你已经是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为这样被逼到贫穷和犯罪的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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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一个西藏或者云南的农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证遗失了,按照规定他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补办,而没有身份证他就会被拘押起来然后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补办后再从西藏赶回来吧!为了可怜的自由,你必须时时刻刻把所有的证件带在身上,等待随时可能出现的查验。你只能在战战兢兢中生活。如果遗失了也就丧失了自由,如果小偷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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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民政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民政部门“认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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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那麽,如果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最长可能被剥夺多久的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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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不妨看看几个城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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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过7日;外地的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边远地区的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人一字不识,也只会说他老家人听懂的话,那麽什麽时候才能查明他的身份?这就意味<<著着>>被拘押的时间加起来可以超过3个月,可能超过多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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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叁>>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这一个“可”字就了不得,使你的拘押时间可以6个月以上!不过
<br>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想流浪,就千万别老去洛阳一个地方!更可怕的是,它的第20条规定“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反正你不能自己回家,即使当野狗都不行;是帮你找工作吗?不是。而是留站劳动。可留多长时间?不知道!这就意味<<著着>>收容遣送已经成为一种剥夺自由的严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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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洛阳市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既然要组织劳动,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制劳动?如果不愿意被强制劳动怎麽办?……也许你觉得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你要知道,这对一个被收容的人却是他当前最大的问题:人身自由和尊严!还是不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回事?而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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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洛阳市规定,“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医疗、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予减免;参加生产劳动的,从其劳动收入中抵支。”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规定也平淡无奇。实际上这意味<<著着>>你自己花钱卖不自由!自己花钱买不自由――这真是天才的构想!本来就没有钱,如果不干足活,哪来赎身钱!至於会不会借机收你每天几十块钱,其实你可能是天天吃咸菜窝窝头连睡觉的地方都没有;是不是会看到你家?□]掏不起钱,就故意延长拘押时间,强制劳动,直到把费用挣回来,甚至还有点赢馀,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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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即使违反了治安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长也只能拘留15天;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收容遣送却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6个月以上!如果你抗拒,那是妨碍执行公务,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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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按照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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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这就意味<<著着>>国务院及各大城市制定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都是非法的,而且是违宪的。因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滑稽的是,北京等城市的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居然说什麽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岂不知收容遣送本身就是非法的!真是贼喊捉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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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此外,收容遣送也与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背离。因为它不但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而且还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而收容遣送打击的就是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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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尽管收容遣送明明是违宪的,可是它依然显得生命力特别的顽强!而且是公民权被侵犯,连司法保护的渠道都没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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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庄严的法律,你为什麽就不能让公民自由自在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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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法律规定的平等就业权难道只是一句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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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我们翻开《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它们刊登的招聘广告中常常有一条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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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其实何止北京!中国还有哪个城市不是这样做的呢?或许人们见的多了,已经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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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没有人告这些媒体刊登歧视性广告,也没有人告用人单位进行歧视性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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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其实就是去告,也可能没门。因为这种广告和招聘符合北京等城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这恰恰是法院对之无可奈何的地方!因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br>
<br>可是我们是生活在一个信奉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国度啊!既然如此,为什麽一个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连劳动的自由都没有?为什麽城市政府可以颁布形形色色的排外法规?它们凭什麽可以剥夺和限制一个中国公民从自己的血汗?□痴□悒]的权利?从而使他们面临“不得食”的威胁?可他们不能不吃饭不能不生存。难道我们不是老将“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挂在嘴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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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到底是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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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难道真的就是弱者彻底无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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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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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正式签署的联合国《关於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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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这就意味<<著着>>用工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某地户口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违宪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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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因此,当一个公民感到自己的劳动权受到侵犯时,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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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不幸的是,法院对政府部门那些歧视性规定却不能判决违宪。那些规定依然可以逍遥法外。对歧视的根源无能为力,最多只能抓住鸡毛蒜皮,这就是中国没有司法独立的悲剧,是司法权不能独立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制约的悲剧。残酷无情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中国人,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有力地保障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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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你根本就认为宪法和法律的庄严承诺不符合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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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那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就应该缓行呢?是不是为了“符合国情”就可以容许出现□驾於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规定和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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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对此宪法规定的很明白,我没有必要再费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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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只想说,中国不能没有社会公正,中国不能再允许存在无法无天,中国不能没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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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让我们去看看剥夺进城农民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将会出现什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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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众所周知,中国还有几千万农民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这是一个基本的国情。对於他们,正如亚当. 斯密所说:“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和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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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那些进城的人们谋生的人们,他们大都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如果不能卖出去,那就等於零。也就没有面包,不能租房,没有在城市居留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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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马克思当年挖苦讽刺资本主义社会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因为工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这位能够设想共产主义天堂的天才思想家,却预测不到今天中国农民进城会面临什麽样的境况:他们连自己人身的所有者都不是,即使想成为马克思所嘲讽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也不可得,哪怕是甘愿把自己当“让人家来鞣”的一张皮也不行!他们只是想用自己的血汗养活自己,又碍<<著着>>了谁呢?如果一个农民到了“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时候,却连自己的皮和肉都不能卖,而且想买的资本家也不能买的时候,还有比这更悲惨的境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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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当农民的劳动能力无处施展时,他们就被美其名曰“农村剩馀劳动力”。如果拥有农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们岂不是只能“剩”在家乡吗?!只能等<<著着>>青春逝去,等<<著着>>皱纹爬上额头,只能等<<著着>>终老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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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不是讲要共同富裕吗?为什麽在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中国,一个农民身份的人,想凭自己的智慧、体力、勤劳和血汗,去自由谋求工作的权利都没有呢?那些制造歧视和隔离政策的人们,不知你们可曾想过,我们人道的法律规定了公民这样的义务:父母必须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必须赡养自己年迈的父母……倘若父母因无力抚养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自己的父母而抛弃他们,就可能触犯了无情的法律,而且舆论也会指责他们心狠。可他们心中并不比别人少一份爱心和关怀。也许他们之中的一个人昨天还在北京或者上海打工,今天却被当地政府依照就业限制法令把他们清理出去!结果流浪街头,紧接<<著着>>又被扔进收容遣送站……钱没有挣到,却还要倒贴进一笔收容遣送费!对於不让他们挣钱的制度,又应该作何评价呢?难道他们只能用贫困无助来爱自己的高堂老母,用清汤寡水来喂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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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有人说,是农民进城抢了“城?□H”的饭碗。似乎失业工人的命运是他们给弄糟的。这难道不是挑起对最弱者的厌恶和憎恨?难道农民是强盗?难道农民是一群无恶不作的混混?是从四面八方飞到城市的蝗□?难道他们来到城市是接受恩赐,而不是靠出卖自己的智慧和劳力,挣得一分或薄或丰的收入?农民没有去强迫谁必须雇□自己,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劳!难道这就叫抢饭碗?难道这也是罪过?他们没有工作时,没有保险没有救济金,他们生病时,如果没有现钱,没有医院会收留他们,只能挨到油干灯尽的那一天……与其说他们是在打工,不如说他们是在玩命!如果是你的父母,如果是你的兄弟姐妹,面临这样的处境在挣一份血汗钱,你还会认为实在是太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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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恰恰相反,倒是城市通过职业保留制度,对职业工种进行分类,规定某些行业只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开放,而限制其他身份的人进入,才真正是弱肉强食,抢农民的饭碗砸农民的饭碗!难道城市的主政者们都孤陋寡闻,不知道这是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时的典型做法?是美国当年隔离和歧视黑人的手法?在2000年北京市限制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当录入员,这难道和1892年美国的佐治亚州宣布雇□自由黑人当排字工为非法,不是有<<著着>>惊人的相似吗?难道中国的城市要想美国学习以南非为师?难道各级政府要继续推卸其为公民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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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不是讲集体人权吗?而中国城市实行的隔离和歧视针对的是占世界六分之一的人口!政府通过强行排挤农民身份的工人,来表达对城市户口失业者的关爱!对这种挖肉补疮的做法,难道良心上能够安宁吗?我们总是喜欢称“农民兄弟”,难道这是对待兄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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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有人会说北京已经就业压力很大,但我们不能因此把就业变成一种特权。古有明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既然“北京人”认为失业是件很痛苦的事情,为什麽将有<<著着>>农民身份的中国公民从工作岗位上赶走,用行政手段砸了人家的饭碗时,就能那麽心安理得?难道他们是贱民,不知道痛苦,不懂得尊严,不需要平等?他们就会心情舒畅得唱起“我爱北京”来?他们之所以遭到歧视性对待,不是因为他们不能吃苦,也不是因为他们缺乏工作能力,不是因为他们懒惰,不是因为他们违法,不是因为企业破产,只因为他们是没有北京户口!没人想到他们也是中国公民。可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难道他们不算是“劳动者”?以户籍为依据厚此薄彼难道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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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允许进城农民干的,往往是为城市居民所不齿的所谓低贱工种,都与脏险累毒沾边。难道农民就是天生的贱种?如果是自由竞争,他们找不到别的工作,而只能干这些行当,也无怨尤可言。可这是以政府的名义强行限制的结果,难道这不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歧视和侮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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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由於政府随时都可能制定新的用工限制政策,因此进城谋生的农民也就随时要准备失业――不,他们连失业都不配更不配下岗,在中国连失业下岗都代表身份、等级和特权――饭碗被砸了流浪街头又会被政府收容遣送!没有人问他们为什麽没有了工作,警察只看结果:没有正当生活来源就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为什麽租不起房子,警察只看结果:露宿街头便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如何才能再就业――其实他们也不配用这个词,因为他们是农民――警察只看结果:盲流就应该收容遣送……难道中国的“农民兄弟”只配有这样的命吗?这一切的不公正也许他们都默默地忍受了,但是谁又能够使他们不想到自己的儿孙还是将和自己的命运一样,农民的儿子永远是农民!给他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又有多少学者官老爷们仔细思量过呢?他们因为失业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在举目无亲的城市,又有谁怜悯?他们不是到处乱窜的野狗,他们也是人,他们也是中国公民,仅仅只是因为法律强制给了他们一个农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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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中国革命史》告诉一代又一代青年人,中国工人阶级和农民有<<著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很多人昨天还是农民。五十年前,工人农民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等级。而今天,这种天然的联系不再存在,怎麽能够想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人连成为工人阶级一员的自由都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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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似乎这样对待进城市谋生的农民还不够,许多学者官老爷和媒体还要对他们口诛笔伐,冠以蔑称:盲流!如果他们呆在农村,有人说中国农民安土重迁没有市场经济意识;如果外出寻找工作的农民又会被称为盲流,好像他们都是吃饱了撑<<著着>>非要满世界转悠,让老爷学者们不放心似的!如果他们凭自己的能力进城找到工作又是抢城?□H的饭碗!……这一切不能不让人纳闷,难道真是赵树理笔下的“常有理”再生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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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中国,你的良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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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自由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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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对农民的隔离是中国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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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反对隔离,是因为隔离与公正相悖,与自由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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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五十年来,中国的隔离制度用活生生的事例,时时刻刻都在把它的丑陋展示给世界:自称为文明代表的城市,却是公民自由最坚决的反对者,它们自以为有给另一部分同胞画地为牢或者驱逐出境的权利。我不相信,一个城市在自称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同时,不会因为对农民的隔离和歧视,而在当政者们的乌纱帽上烙上耻辱的印记;我不相信,一个国家在自称要实行法治的同时,不会因为对农民的隔离和歧视,而让人感到法律是言而无信的文献虚情假意的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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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反对隔离,是因为隔离肯定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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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五十年来,中国因为隔离制度的存在,而被撕裂成一块块碎片。中国的城市形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类似中国王朝时代的诸侯割据。在一个连起码的居住和迁徙自由都没有的国家,怎麽可能出现民族的大融合呢?这是一个表面上统一的国家,却有<<著着>>分裂的人民。隔离制度时时刻刻在用事实告诉每一个中国公民,中国并不重要,对一个人来说,你出生在哪,那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除了你的户籍所在地,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地方,你都只能是“外来人口”,规规矩矩作一个局外人那是你的本分。既然如此,我怎麽能够去爱一个在法律制度上把我当外人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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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反对隔离,是因为它无视尊严践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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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五十年来,由於隔离制度的存在,农民成了没有首陀罗之名的首陀罗。农民不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象徵中国最底层的身份。农民成了世袭的等级。事实上没有平等的就业权、没有平等的选举权、没有平等的教育权……他们改变自己身份的机会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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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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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建立在户籍管制基础上的隔离和歧视的幽灵,没有理由继续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肆虐游荡。中国不应重复美国和南非隔离制度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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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不会幻望一夜之间,隔离就会消失,歧视能够匿迹。要消除中国的隔离将是一个充满曲折和斗争的漫长过程。中国需要有自己的反对歧视消除隔离的民权理论和民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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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希望终有一天,从天山脚下,到东海之滨,从南海诸岛到大兴安岭,都能够听到自由的歌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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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希望终有一天,所有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中国公民都能够呼吸自由的空气。幅员辽阔的国土是世界上最雄伟的自由纪念碑。面对子孙后代,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用自己的血汗留给了你们一座自由平等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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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希望终有一天,平等之光照耀<<著着>>神州大地的每一个角落。出身不再是决定一个人公民权利多少或者有无的标准。人人生而平等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信仰。无论出生在湖南还是上海、广东还是湖北,我们都是中国公民。四海之内皆兄弟。不再是城?□H瞧不起乡下来的,北京人看不上山东来的。我们相互尊重,任何时候都能和衷共济。面对子孙后代,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留下的是一个真正的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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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录自【中国农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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