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莫成民工心头的“痛”

2003年02月21日
陶君毅 杨谷人 蒋基发

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尽管各有关部门年年采取措施,新闻媒体也频频曝光,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依然是令人头痛的“顽症”。那么,造成民工工资难以正常发放的深层次原因究竟是什么?浙江省总工会对该省50家建筑施工企业的300名民工就业工资收入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其结果发人深思。工资发放形式不确定因素多.

客观地讲,这些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工的劳动工资管理力度逐年加大,特别是一些地方专门就此出台了文件,有效地在源头上维护了广大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但这些努力,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民工在获取工资报酬方面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调查发现,建筑企业对经营领导层的工资发放普遍实行年薪制,对其他在职在编的职工一般都采用工资加奖金形式。而民工工资的发放形式,则明显有不确定因素,主要是以使用民工的形式而定的。如果采用工程“包清工”形式,企业一般将民工工资,按工程完成的质量和进度支付给“包清工”主体,然后,由“包清工”主体再发给民工。如果采用“点清工”形式,民工的工资则由工程项目部根据完成的工程质量和进度直接发给民工。

这种工资发放形式导致的结果是,普遍存在扣发“工程质量、工期抵押金”现象。调查显示,建筑民工月平均工作日26.28天,月平均应得工资收入为1038元,月平均实际拿到工资收入937元,月平均扣发“工程质量、工期抵押金”101元,被扣抵押金占应发工资的9.73%。调查还发现,在个别“包清工”的建筑工地,有些老板每月只发给民工少量的生活费,只能免强维持民工的吃饭钱。而这些现象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的条款。

与此同时,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建筑工地甚至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接待室统计,仅2002年11月,投诉建筑企业工资拖欠的就有77件,占工资拖欠事件总数的70.64%。

究其原因,可以发现,造成民工工资拖欠有多方面因素。

其一,从市场角度来看,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款问题严重,造成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困难,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据50家被调查企业统计,有49家发生被拖欠工程款。据对88个项目部的调查,有40个项目部实行垫资施工,占被调查总数的45.45%。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必然把压力转嫁到民工身上,於是出现“三角债”的恶性循环。

其二,从用工角度来看,建筑业劳务市场不成熟,民工使用、管理不到位,国家的有关劳动管理和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很难贯彻落实到建筑工地的基层,作为零散的、个体的广大建筑民工,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也就很难得到有力的保障。

其三,从观念角度来看,人们对建筑民工普遍存在ぴ歧视思想,事实上,民工已成为建筑业的主要劳动者。据调查,建筑民工在建筑企业职工队伍中已经占到93.33%的比重,但民工却不能够依法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月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和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福利待遇,甚至受歧视。

其四,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扣发建筑民工“工程质量、工期抵押金”的行为界定不清,认为这样做不算拖欠民工工资,是建筑施工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扣发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都是违法的行为。

其五,从管理角度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手段单一,缺乏科学性,认为只要通过扣发一定数量的应发工资,民工们就会安心工作,就不会随意地跳槽。

其六,从契约角度来看,建筑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维护保障依据不足。调查发现,只有60%的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维护民工报酬权应多管齐下

工资是民工通过劳动辛苦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有关人士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解决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从源头上扼制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同时应加快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完善建筑劳动管理制度,培育健康、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在保障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规范企业招用建筑民工,并要求做到按时、足额发放民工的工资。

此外,应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充份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依法签订企业集体合同和职工劳动合同,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与民工的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切实维护好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

还有,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宣传,创造条件,积极吸纳建筑民工自愿加入工会组织,从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角度,更好地做好建筑民工的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的保障工作。

工人日报
200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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