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取消暂住证制度,外来者3日内可领居住证

2012年06月21日

山东商报讯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是我省最新界定的“流动人口”,记者昨天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今年10月1日实施。流动人口可视具体情况申领1年期或者3年期的居住证,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外来者到达新居住地,3日内申领居住证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都可以不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3年期居住证。
 
房东、用人单位等及时登记流动人口信息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有义务和责任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得注销居住证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居住生育劳保信息纳入统一平台管理
 
我省将建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持有居住证享更多实惠
 
目前我省流动人口享受的权利不少,而如果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享受的实惠会更多。
 
流动人口可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等。
 
流动人口如果持居住证,还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等。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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