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首例突破

2012年04月16日

宁波日报讯 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日前通过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致瘫的一位打工者先行支付了近10万元的医疗费,该伤者因此成为去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位受惠者。 

今年41岁的袁洪涛原籍四川省南部县,原在江北某装饰公司工作。2010年8月16日,袁洪涛在工作时,不慎严重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生活需完全护理。去年8月30日,江北区劳动部门依法认定袁洪涛为工伤。
 
袁洪涛受伤后,一直在本市某医院接受治疗。但江北某装饰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到上月12日,袁洪涛共拖欠医疗费10万余元。
  
与此同时,江北某装饰公司不服劳动部门认定袁洪涛为工伤,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为此,袁洪涛于今年初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济平、张骞接受该中心指派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2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袁洪涛为工伤的结论,相关司法程序完成。半个月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袁洪涛向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以确保其继续获得治疗。
  
根据去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接到袁洪涛的申请后,江北区劳动部门、为其治疗的医院和袁洪涛家人进行了协商,劳动部门向医院作出口头承诺,袁洪涛所欠的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在相关司法结论出具后再行处理。日前,江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已划入袁洪涛在医院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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