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5【京华时报】王琳:让矿工以命换和解是司法之耻

2011年02月25日
为什么昔日的矿工钟光伟要用命来抵换一个和解方案,表面上看是作为被执行人的矿主不愿履行判决,但究其根源,却是法院的执行不力。

文:王琳/法学学者

申请执行人因生效裁判迟迟得不到执行,而陷入绝境,这是司法之耻。长此以往,只能令执行环境恶化、 司法公信流失。

相比于一些地方在强拆上的雷霆万钧,法院的强制执行要温柔得多,赢了 官司拿不到钱的“法律白条”由此而来。近年来,打折“拍卖判决书”的个案时有所闻,但“拍卖”成功的极为罕见。更多的执行案件还是在申请执行人的万般无奈之下,以放弃部分执行利益的惨痛妥协而求执结。

钟光伟,一位昔日的煤矿矿工、如今的二期尘肺病患者为这种异化的执行提供了一个最新的例证。山西大同南郊法院曾认定钟光伟的尘肺为职业病,并判令钟光伟原来工作的矿场赔偿49万余元。面对这份生效判决,矿主一直不愿履行。10月28日,南郊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在法院调解下,钟光伟最终同意接受27万元的赔偿方案。这种看似你情我愿的“和 解”,其实并不能代表钟光伟的真实意愿。这位尘肺病患者在听证会上面对矿主大喊:“我每降一分钱,都是拿自己的生命在抵换啊!”

为什么钟光伟要用命来抵换一个和解方案,表面上看是作为被执行人的矿主不愿履行判决,但究其根源, 却是法院的执行不力。司法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为有效避免案结事不了,国家还特别赋予强制力以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换言之,判决的执行,并不仅仅与当事人有关,还与司法尊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直接相关。以法院名义作出的司法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这也是司法之所以成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前提和基石。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却异化成申请执行人的事。司掌执行权的法院,在强制执行 上建树不多,却叫难叫苦不迭。比如,表面的“难”有“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林林总总。深层次的“难”,还有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不一而足。应该承认,上述“难”与“苦”,多数都是实情,要改变需要时间。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他们往往没有时间。钟光伟的最终妥协 就来源于他不得不面对的困境:频繁的举债、沉重的病体、艰难的维权、等待上学的孩子已经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我们能理解绝境中的申请执行人为何要“以命来换执行”——因为“别无选择”。但对于法院来说,有多 少“执行难”到了“绝境”的程度呢?我们应该追问,法院是否已经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手段。除了那些确无财产可执行的个案之外,其他案件的执行应当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并不乏解决之道。比如,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阻碍民事裁判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上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失去人身自由与履行法院裁判的单选题面前,相信绝大多数被执行人都会选择后者。问题是,为什么法律专为保障裁判执行的这些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当法院并未穷尽法定的执行手段时,还有何理由抱怨“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因生效裁判迟迟得不到执行,而陷入绝境,这是司法之耻。如此执行 和解,实则是对抗拒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们的公开鼓励。长此以往,只能令执行环境恶化、司法公信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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