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企业裁员20人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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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山西网10月21日电 昨日,山西省发出《贯彻国务院关於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完善就业政策。这是山西省今年继《关於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之后的又一促进就业的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强调落实原有政策外,一些扶持政策有了变化,比如明确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时间表、技能培训范围扩大、裁员20人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等。另外一些税收等扶持政策明年将另行规定。”

        到2010年各市都有创业孵化基地

        今年8月份,省政府发出《关於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提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此次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的时间和数量,并要求地方政府将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2009年内,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要建成1至2个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年底前其他市力争建成1至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援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明年凭《就业失业证》享受优惠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就业扶持政策也有一些变化,各类扶持补贴政策审批截至今年年底,部分将在明年再作调整。

        今年年底前,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今年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

        2009年开始,持《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换领《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凭《就业失业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税收社保补贴审批截至年底

        根据实施意见,此前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方面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但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於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国发[2008]5号档下发前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当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在岗时间相应延长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此次有了具体规划。”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明确把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保障了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2010年年底前,全省要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太原市、大同市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区要分别达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乡镇机构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初高中毕业生预备培训

        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我省将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今年的培训,有三个变化,8月份创业培训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并且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也有补贴。这次档出台又出现了一个变化,对初高中毕业生进行预备培训。”

        实施意见鼓励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裁员20人要上报

        “此次实施意见的一个特点是把结构调整和就业结合了起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工作人员说。

        实施意见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提升和改造传统产业,结合地方优势资源,培育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在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在政策上也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另外,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

        “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介绍。(来源:山西青年报;作者:徐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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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年10月21日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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