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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黎雄兵、江天勇两位律师今天已到临汾,代表陈小军、庞飞虎等黑砖窑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感谢两位律师,也感谢西安的骆毅律师、张亚东先生以及南方周末陈江先生的帮助。公盟黑砖窑受害者援助专案包括2007年9月提起的国家赔偿,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洪洞县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对黑砖窑受害者负有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应当进行国家赔偿,我们对当地政府以欺骗的方式迫使陈小军、庞飞虎撤诉的行为感到遗憾。但是,考虑到国情,我们并不一定坚持自己的合理要求,既然有关部门提出让陈小军、庞飞虎等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也是一个进步,我们支援。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偿付能力,我们对於黑砖窑受害者得到合理民事赔偿的前景不乐观,我们建议有关部门从黑砖窑案开始逐步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援助制度,这是公盟援助此案的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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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小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陕西省洋县白石乡白石村一组人。电话:0916-8558704。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衡庭汉,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衡营村人。身份证号码:412927196501174434。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兵兵,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人。身份证号码:14262519730527。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赵延兵,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安阳镇槐树村人。身份证号码:420321197602260714。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衡明阳,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衡营村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刘东升,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任店乡前筑村人。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人连带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经济损失135253元;
2、判令由五被告人连带承担附带民事原告人身体受到伤害残疾赔偿金3万元;
3、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精神损失费3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阳历3月,我刚从外地打工回到西安火车站,就被一个人强行拉上中巴车,把我带到了山西芮城古魏镇上郭村衡庭汉承包焦建军的砖场。第二天,我被安排干活,我趁机逃跑,后被衡庭汉追上暴打一顿,从此以后,我再也不敢产生逃跑的念头了。在砖场里,我每天从早晨5点开始干活一直到晚上十二点左右,中间吃三顿饭,没有休息。早上和晚上一样都是馍馍和稀面糊,中午是面条。就这样,我一直在这个砖场被迫干了十一个月的活,一分钱的工钱没有领到。2006年阳历2月份,我和砖场其他工人包括王锡明(王长青)又被包工头衡庭汉转到了洪洞县王兵兵砖场。
到了洪洞县后,我们的命运没有丝毫的改变,仍然是没日没夜的繁重劳动,仍然是简单的一日三餐和混乱肮脏的宿舍,面对的仍然是包工头和监工严厉的呵斥和无情地殴打。而这悲惨凄苦的付出却没有得到一分一厘的回报。2006年阳历6月份左右,我在挖土时发生坍塌,将我埋在土堆底下,我当时就不省人事。醒来时,我躺在宿舍的床上动弹不得。后来才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我的肩胛骨严重骨折。我仅仅在医院住了一个礼拜就被被告衡庭汉接了回来,继续干活。重活干不了就干轻活。治疗刚到一个月,被告衡庭汉就让医生拆了固定骨头的钢板。从此,我又开始了日复一日、没完没了的劳役。2007年5月27日,我们被当地警方解救出来,从此,我才摆脱非人的恶梦般的境遇,恢复了普通人的自由生活。
我认为,被告人严重违反我国刑法规定,限制我以及其他工友的人身自由,使用暴力,强迫我们从事长时间重体力的劳动,动辄殴打谩駡,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告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小军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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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年3月31日 新浪BLOG ~ 许志永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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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黎雄兵、江天勇两位律师今天已到临汾,代表陈小军、庞飞虎等黑砖窑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感谢两位律师,也感谢西安的骆毅律师、张亚东先生以及南方周末陈江先生的帮助。公盟黑砖窑受害者援助专案包括2007年9月提起的国家赔偿,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洪洞县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对黑砖窑受害者负有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应当进行国家赔偿,我们对当地政府以欺骗的方式迫使陈小军、庞飞虎撤诉的行为感到遗憾。但是,考虑到国情,我们并不一定坚持自己的合理要求,既然有关部门提出让陈小军、庞飞虎等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也是一个进步,我们支援。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偿付能力,我们对於黑砖窑受害者得到合理民事赔偿的前景不乐观,我们建议有关部门从黑砖窑案开始逐步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援助制度,这是公盟援助此案的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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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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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小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陕西省洋县白石乡白石村一组人。电话:0916-8558704。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衡庭汉,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衡营村人。身份证号码:412927196501174434。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兵兵,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人。身份证号码:14262519730527。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赵延兵,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安阳镇槐树村人。身份证号码:420321197602260714。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衡明阳,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衡营村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刘东升,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任店乡前筑村人。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人连带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经济损失135253元;
2、判令由五被告人连带承担附带民事原告人身体受到伤害残疾赔偿金3万元;
3、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精神损失费3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阳历3月,我刚从外地打工回到西安火车站,就被一个人强行拉上中巴车,把我带到了山西芮城古魏镇上郭村衡庭汉承包焦建军的砖场。第二天,我被安排干活,我趁机逃跑,后被衡庭汉追上暴打一顿,从此以后,我再也不敢产生逃跑的念头了。在砖场里,我每天从早晨5点开始干活一直到晚上十二点左右,中间吃三顿饭,没有休息。早上和晚上一样都是馍馍和稀面糊,中午是面条。就这样,我一直在这个砖场被迫干了十一个月的活,一分钱的工钱没有领到。2006年阳历2月份,我和砖场其他工人包括王锡明(王长青)又被包工头衡庭汉转到了洪洞县王兵兵砖场。
到了洪洞县后,我们的命运没有丝毫的改变,仍然是没日没夜的繁重劳动,仍然是简单的一日三餐和混乱肮脏的宿舍,面对的仍然是包工头和监工严厉的呵斥和无情地殴打。而这悲惨凄苦的付出却没有得到一分一厘的回报。2006年阳历6月份左右,我在挖土时发生坍塌,将我埋在土堆底下,我当时就不省人事。醒来时,我躺在宿舍的床上动弹不得。后来才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我的肩胛骨严重骨折。我仅仅在医院住了一个礼拜就被被告衡庭汉接了回来,继续干活。重活干不了就干轻活。治疗刚到一个月,被告衡庭汉就让医生拆了固定骨头的钢板。从此,我又开始了日复一日、没完没了的劳役。2007年5月27日,我们被当地警方解救出来,从此,我才摆脱非人的恶梦般的境遇,恢复了普通人的自由生活。
我认为,被告人严重违反我国刑法规定,限制我以及其他工友的人身自由,使用暴力,强迫我们从事长时间重体力的劳动,动辄殴打谩駡,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告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小军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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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年3月31日 新浪BLOG ~ 许志永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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