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加工场坍塌致7名民工当场死亡

2008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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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正在营救 (图片来源:中国消防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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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将被困人员救出废墟(图片来源:中国消防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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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潘标标 潘伊莉 徐行号 本报驻温州记者 胡轶笛 文/摄

       今年1月20日上午,位於温州瓯海区林村下林村路的一家抛光加工场突然坍塌,正在作业的7名民工当场死亡,10余人受伤,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昨天,记者从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造成这起房屋坍塌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抛光加工场负责人崔某和房东陈某,已被批捕。

       方圆200米所有玻璃都被震碎

       1月20日,周日,下林村路23弄1号的这家家庭抛光加工场,机器隆隆作响,两层砖木结构的房子,连门窗都被微微震动著。工人们正在作业,谁也不知道,他们已经危在旦夕了。

       上午9时许,一声远超过抛光机轰鸣的巨响,厂房东头摇晃著塌了下来。

       “快逃命啊,房子要塌啦!”还没等所有人反应过来,近200平方米的家庭作坊歪歪斜斜地倒了下来。

       在一片烟尘中逃出来的工人发现,还有许多工友没能跑出来,生死不明。

       坍塌的厂房已经成为一片废墟,到处都是砖头、楼板、钢筋。而且,因为高温,现场还起了火,被埋在废墟下的人们,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巨响也惊动了周围的居民。人们在轰鸣过后吃惊地发现,作坊周围200米内的居民房,玻璃全部被震碎、脱落;作坊旁边的建筑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

       废墟中救出31人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实施警戒;大批消防官兵第一时间组织救援;瓯海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小组。

       救援人员一边消灭局部火点,驱散烟雾,一边冲进废墟,实施搜救。

       由於废墟底层被大量砖瓦杂物埋压,救援空间受到很大限制。

       救援人员只能利用木头垫支撑顶层的预制板,增大救援空间。消防官兵冒著生命危险,俯身探入内部进行搜救,同时搬移障碍物。

       在一片烟雾和水汽中,一支手颤抖著伸了上来。救援人员激动得高呼“还有人活著!”

       但被困人员身体多处被压,6片抛光用的轮片,将他的大腿死死卡在预制板下,腹部以及右手被一块工作台木板抵住。

       救援人员在水泥板上凿开一条缝,挖出水泥板,终於排除障碍物,抬出受困人员,迅速转移到救护车。

       12时35分,最后一名遇险群众被成功救出。3个多小时里,共有31人获救,但7名工人当场死亡。

       房东和老板被批捕

       调查发现,坍塌的这3间房屋是陈某的公公管某(现已被取保候审),於1995年在其自留地上违章建成的一层简易平房。房屋建造极不规范,材料低劣,并采用立砌空斗砖墙承重,没有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主体结构承载力偏低。2004年,陈某又在此平房上加层,进一步加剧了房子的安全隐患。

       2007年4月,安徽人崔某以1.4万元的年租金,向陈某租用了其中两间房屋。崔某在没有查验该建筑的合法手续及安全性能、牢固程度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机器雇用工人进行抛光生产作业。抛光机作业时产生的震动,加剧了对房屋结构的损坏,终於导致房屋东首结构首先失稳倒塌,继而引发其余各间房屋倒塌,酿成惨剧。

       检察官介绍,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等职责的人。

       本案中,生产工厂负责人崔某和房东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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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年02月27日    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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