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龙生
一家好端端的国有外贸公司,硬是再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另外注册一家子公司,以方便公司独有的出口配额能更多地“升值”。然而,“值”升了,钱却没有回到母体公司的账上,而是子公司总经理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流入自己的家族企业……短短几年时间,这位国企老总积累的个人资产达数亿元。日前,他因贪污、挪用公款等5项罪名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中国青年报》2月14日)
由母公司提供出口配额,子公司经营焦炭出口业务,按每吨5元提成,其余返还母公司。但是3年间,按协议应上缴却未上缴母公司的利润达2.5亿余元。直到公司改制,审计单位参与审计,这笔钱还被死死地瞒著,差一点就名正言顺地流入了个人的腰包。读到这则新闻,人们最大的困惑是:长达3年,这么大一笔钱,子公司不上交,母公司为什么也不要?国企的法人治理,为什么如此不堪一骗?
诸多不可思议的事,其实只要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认识,答案却往往非常简单:眼下的不少国有企业,别看法人治理严重缺位,私权治理却是从来不缺的。换个说法就是,一手遮天的总经理,背后总是或有同样一手遮天的顶头上司,或有一个昏庸麻木的监管机关。而所有这些,无一不盘根错节於各种各样的利益纽带。2.5亿余元的资金,该交的不交,该要的不要,该管的不管,巨大的私人利益掺杂其中,应该是惟一合理的解释了。而最令人痛心的是,他们蚕食的利益是来自国库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作出5项规定,其中第4项就是“依照法定程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国企老总疯狂贪污敛财,平时言行举止中怎么能没有表现?可谁又对他进行了必要的考核稽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可是上亿国资流入国企老总的家族企业中,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又到哪里去了?
亏损国企老总何以身家数亿?关键在於这些年来的国企改革,围绕激励机制做的文章比较多,而在约束机制上,除了落实情况并不乐观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们似乎看不到其他作为。而诸多案例告诉我们,没有监督的激励,不仅可能会成为有去无回的“肉包子”,而且贪占的胆量反而会被越“激”越大。不难预料,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类似的惊天大案还将屡见不鲜。
来源: 2008年02月15日 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