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报道,11月29日上午9时,“首都机场7·20爆炸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此前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冀中星被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被检方指控犯爆炸罪后,冀中星辩称并非故意引爆,当时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在倒手的过程中不知道怎么回事发生了爆炸。冀中星的辩护人刘晓原也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
一审法院认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今年10月15日,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三中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冀中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三中院在今天上午的判决中认为,冀中星出于引发关注以解决自己上访诉求的动机,在山东省其家中自制爆炸装置并乘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上诉人冀中星明知按动按钮开关会导致爆炸,为达到使民警无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装置威胁民警并按压爆炸装置按钮开关,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
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冀中星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避免了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等从轻情节以及携带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出口引爆等从重情节,对冀中星量刑适当。经审理,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和一审时一样,冀中星今天依然是躺在移动病床上,被法警推进法庭的。他的家属也旁听了宣判。冀中星涉案的起因是其认为在2005年导致他身体伤残的东莞治安员未受追究。他的辩护律师刘晓原表示,已收到东莞中院快递,冀中星起诉东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12月6日开庭审理。此外,爆炸案发生后,东莞警方已于今年9月对冀中星伤残事件作刑事立案,但至今未有结果。
宣判后,法院允许冀中星哥哥等几个家属会见了冀中星。冀中星哥哥说,法官告知他们,过段时间会将冀中星送回山东老家,监外执行。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