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通过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1年12月01日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克扣职工的合法证件或者对职工搜身、侮辱、体罚、拘禁、殴打等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并支持和帮助受害职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私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天讯在线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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