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业能否回到国家专营模式

2007年12月20日

寻找煤炭滴血的根源

做新闻工作久了,会让人的心肠变得如铁石般坚硬。各种灾难的消息不绝於耳,记者们已经麻木了,千篇一律的报导模式让读者也感到疲倦,能刺激神经的就快只剩下死亡人数了。12月5日,山西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难矿工达105名。事故原因据调查是因为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越层开采,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灾情,盲目组织抢救,扩大了伤亡规模。

采矿,是一个“允许死人的行业”,百万吨煤的死亡人数是有标准的,伤亡赔偿也於法有据。在这里,人的生命是有明码标价的。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死亡,仍有人选择下井,本身就是一件悲剧。更可悲的是,本可避免的矿难一再发生,一条条生命消逝,让煤炭沾上了斑斑血迹。李毅中说,中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50倍。这促使我们要探究,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违规采矿屡禁不止?

我的回答是,这是煤矿的所有权被模糊导致的。

可能有人会联想到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观点:明确煤老板对煤矿的产权,延长产权期限,甚至给与永久性产权,给煤老板一个明确的预期,他就会比监管者更小心谨慎,改善生产条件,降低矿难发生的概率。我完全不同意这种说法,甚至可以说这是我听过的最荒诞无稽的理论。 张大教授在逻辑上并不彻底,根据“谁的资产谁关心”的金科玉律,明确对煤矿的产权只能导致煤老板提高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而不能推出煤老板会加大在安全上的投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的结论,如果他够直接,应该说要明确煤老板对矿工的产权,让矿工成为老板的奴隶,成为牛马一样可以买卖的私人财产,这样煤老板就会对矿工的生命负责了。当然,这还要有个前提,就是奴隶的价格要足够高,否则死上几个也不会耽误煤老板发财。

矿难的根源恰恰在於将属於国家所有、全民所有的煤矿的产权给了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於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煤矿均是国有企业,通过审批无偿获得采矿权,而煤炭由国家统一调配,这样煤炭的价值就转化为公有财产的积累了。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采出更多的煤,允许集体和个人进入采矿,甚至一度提出“有水快流”的口号。集体和个人开采煤矿,仍然是通过审批无偿获得采矿权,表面上与过去一样,但本质天差地别,采煤的收益从全民所有变成了进入个人腰包。1980年代初期集体和个人开办小煤窑的时候,中央就组织过论证会,当时就提出给山西五到十年的时间,小煤窑经过积累会自动实现现代化开采,跟煤炭相关的下游产业也会发展起来等假设。也就是说,张大教授的观点根本不是什么新鲜玩意,早就被人说过了,但结果怎么样?我们都看到了。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采煤,本身并不错,但不能把煤炭的所有权送给私人。煤老板组织人力物力,把煤从地下挖出来,应该赚的只是个搬运费,结果却变成挖出的煤就是他自己的了。这就导致了旷古未有的暴利,据报导,几家民营公司2001年底出资3750万参股山西沁水县国有煤炭企业,获75%的股权,到2004年底,这些家民营企业按股权累计分红3.7亿,年收益率超过了300%。另一种说法是,这几家企业事实上只出了375万,余下的3300多万是在合资企业经营了4个多月以后才支付的,而这4个月内其利润所得已经超过了5000万,用来支付投资绰绰有余。如果投资额以375万计,那么年收益率就超过3000%了!至於那些非法开采的煤矿,暴利程度就要靠各位发挥想像力了。

采煤属於特殊行业,对进入者的资质要求很高,无偿获得采矿权就使得众多根本不具实力的私人资本得以进入。暴利又让这些煤老板有财力通过行贿获得审批、逃避监管,而那些非法矿主更是不在乎出事,就算出了事,用来打点的钱不过是超额所得的九牛一毛。巨大的获利空间奠定了官煤勾结草菅人命的社会基础,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网,於幼军到山西任省长后,在各种会议上询问山西到底有多少非法煤矿,得不到一个回答,直到把国土资源厅厅长和煤炭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叫来,下了死命令要在一个月内搞清全省到底有多少非法煤矿,才最终得到了有4000多个报告。

2006年2月,山西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全省煤矿一律按其储量及煤炭品质收取不同的采矿权价款,按省、市、县3∶2∶5比例分配,并规定了不同煤种的价款标准,如焦煤、肥煤按每吨3.80元收取,无烟煤按每吨3.30元收取等。但是随著能源的紧张,2006年底山西的原煤价格都在每吨300元以上了,而且还在上涨中。收取采矿费并不能改变采煤的暴利格局,官煤勾结的基础就还坚固地存在。不要忘了,马克思早就说过,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就有人敢於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於冒绞刑的危险,何况是3000%的利润甚至更高!一面是令人咋舌的暴利的诱惑,一面指望有效监管、减少矿难,岂非痴人说梦?

煤炭行业确实需要重新明确产权问题:开采属於全民的煤,所得必须归全民所有,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用於全民性事业。必须将煤炭实现的利润从私人的手里夺回来,使采矿业的利润回归社会平均利润,让煤老板没有财力用於行贿和摆平矿难。考虑到中国的发展阶段,采煤业需要回到国家专营的模式,保证成本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唯如此,才能打掉官煤勾结的利益基础,让看不到阳光的矿井重新在光明下开采,让煤少一点血迹。

 
采煤业能否回到国家专营模式

2007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做新闻工作久了,会让人的心肠变得坚硬。各种灾难的消息不绝於耳,记者们已经麻木了。但是,死亡,在任何时候,都令人动容。

    近几年,采矿业事故频发。采矿,是一个“允许死人的行业”,百万吨煤的死亡人数是有标准的,伤亡赔偿也於法有据。在这里,人的生命是有明码标价的。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死亡 ,仍有人选择下井,本身就是一件悲剧。更可悲的是,本可避免的矿难一再发生,一条条生命消逝,让煤炭沾上了斑斑血迹。李毅中说,中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50倍。这促使我们探究,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违规采矿屡禁不止?

    我的回答是,这是煤矿的所有权被模糊导致的。

    可能有人会联想到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观点:明确煤老板对煤矿的产权,延长产权期限,甚至给予永久性产权,给煤老板一个明确的预期,他就会比监管者更小心谨慎,改善生产条件,降低矿难发生的概率。我完全不同意这种说法,甚至可以说这是我听过的最荒诞无稽的理论。

    矿难的根源恰恰在於将属於国家所有、全民所有的煤矿的产权给了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於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计划经济时代,煤矿均是国有企业,通过审批无偿获得采矿权,而煤炭由国家统一调配,这样煤炭的价值就转化为公有财产的积累了。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采出更多的煤,允许集体和个人进入采矿,甚至一度提出“有水快流”的口号。集体和个人开采煤矿,仍然是通过审批无偿获得采矿权,表面上与过去一样,但本质天差地别,采煤的收益从全民所有变成了进入个人腰包。

    上世纪80年代初期集体和个人开办小煤窑的时候,中央就组织过论证会,当时就提出给山西5到10年的时间,小煤窑经过积累会自动实现现代化开采,跟煤炭相关的下游产业也会发展起来等假设。但结果怎么样?我们都看到了。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采煤,本身并不错,但不能把煤炭的所有权送给私人。煤老板组织人力物力,把煤从地下挖出来,应该赚的只是个搬运费,结果却变成挖出的煤就是他自己的了。这就导致了旷古未有的暴利,据报导,几家民营公司2001年年底出资3750万元参股山西沁水县国有煤炭企业,获75%的股权,到2004年年底,这些家民营企业按股权累计分红3.7亿元,年收益率超过了300%。

    另有报导说,这几家企业事实上只出了375万元,余下的3300多万元是在合资企业经营了4个多月以后才支付的,而这4个月内其利润所得已经超过了5000万元,用来支付投资绰绰有余。如果投资额以375万元计,那么年收益率就超过3000%了!至於那些非法开采的煤矿,暴利程度就要靠各位发挥想像力了。

    采煤属於特殊行业,对进入者的资质要求很高,无偿获得采矿权就使得众多根本不具实力的私人资本得以进入。暴利又让这些煤老板有财力通过行贿获得审批、逃避监管,而那些非法矿主更是不在乎出事,就算出了事,用来打点的钱不过是超额所得的九牛一毛。巨大的获利空间奠定了官煤勾结草菅人命的社会基础,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网。于幼军到山西任省长后,在各种会议上询问山西到底有多少非法煤矿,得不到一个回答,直到把国土资源厅厅长和煤炭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叫来,下了死命令要在一个月内搞清全省到底有多少非法煤矿,才最终得到了有4000多个的报告。

    2006年2月,山西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全省煤矿一律按其储量及煤炭品质收取不同的采矿权价款,按省、市、县3∶2∶5的比例分配,并规定了不同煤种的价款标准,如焦煤、肥煤按每吨3.80元收取,无烟煤按每吨3.30元收取等。但是随著能源的紧张,2006年年底山西的原煤价格都在每吨300元以上了,而且还在上涨中。收取采矿费并不能改变采煤的暴利格局,官煤勾结的基础就还坚固地存在。不要忘了,马克思早就说过,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就有人敢於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於冒绞刑的危险!一面是令人咋舌的暴利的诱惑,一面指望有效监管、减少矿难,岂非痴人说梦?

    煤炭行业确实需要重新明确产权问题:开采属於全民的煤,所得必须归全民所有,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用於全民性事业。必须将煤炭实现的利润从私人的手里夺回来,使采矿业的利润回归社会平均利润,让煤老板没有财力用於行贿和摆平矿难。

    考虑到中国的发展阶段,采煤业需要回到国家专营的模式,保证成本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唯如此,才能打掉官煤勾结的利益基础,让看不到阳光的矿井重新在光明下开采,让煤少一点血迹。(李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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