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饭的权利

2001年12月02日
作者:杨初

至少到目前,至少在我所能听闻到的法律规定中,还没见哪个国家明文规定其国民不得行乞,也便是我们俗称的“要饭”。“大不了去要饭”,这几乎是挂在一些人口头的一句话,“总不会连饭也要不>吧”,这样的说法几乎十分轻松达观了。在关於生存的最糟糕的设想中,我们从来不曾让自己面临这样的一个命题:要饭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得>,而是让不让你要了。如果某一天,突然有人严肃地对你说,不许要饭,至少不许在这块儿要饭,我不知你会作何想。反正我很自然地就想起了“朱门酒肉臭”这句话来,当然一个站在豪门之前仗势欺人的恶仆形像也便宛然在目了。

很遗憾(除了这个典型的外交辞令,我竟然找不到一个更合适的字眼),在中国广东省,新近竟然出台了一项这样的规定。据11月28日《广州日报》,已于近日通过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草案)》,将凡在该省“流浪街头乞讨的、露宿街头生活无>落的、无合法证件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轻生后获救身分不明暂无亲属领回的、被拐带来本省强迫劳动的未成年人被解救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一律列为收容对象。这一大段话其实可以说得更直白一些,这就是不许要饭。

千万不要以为,是他们要将那些要饭的给养起来。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收容仅仅是这个新出台法规的一部份,是民政部门的行为。另一部份则是属於社会行政管理的,便是遣送,是一种公安执法行为了。所以关於这个“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还可以说得更白一些,就是不仅不许要饭,而且就是非要不可,那你也得到别处要去。所以我不禁要为那些容留要饭一族存在的地方汗颜了,然而我却终於替那些要饭的人担心了:如果都将广东特色发扬光大,处处无饭可要,那可只好要命了。

我倒希望我的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而我也确信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出台的背后,有一个“在被收容对象中,有相当一部份有轻微违法行为,甚至掺杂有刑事犯罪分子、劳改劳教逃跑人员”的事实背景,但同时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规定所涉对象也有许多是除了要饭别无它法的,他们或因肢体残障,或因劳动能力丧失,但无一不是因生活所迫。而且这种现象也不是今天才有的,他们这样的一个群体,几乎同整个人类历史一样源远流长。更重要的是,在尚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的现实之下,以禁令先行,出台这种苛刻的规定,未必不是一种本末倒置。

已经有人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的精神,对收容遣送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质疑归质疑,毕竟收容遣送制仍然存在>,而且还在得到完善和强化!所以如果要我说,就只有两个希望,一是健全一套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机制,让人不去要饭。如果这点暂时还做不到,那麽,我希望在公民的众多合法权益中,再明确一条要饭权,并希望全社会都来尊重这种权利。

1)要饭何罪之有?

给不给,这是你的自由;要不要,那是人家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需要要饭,必须要饭,却不准人家要饭,那麽那不准要饭的人,和杀人犯何异?

旧社会有地主心黑手辣者,每自豢养恶犬护住门户,其中之一即防护要饭闲杂人等入内,但是就是那样,谁听说过,某省全省的地主步调一致地行动起来,不让人家要饭?

不让要饭,侵犯了要饭者的要饭权利,基本生存权和人身自由权;不只如此,同时也侵犯了另外一些人的财产支出权利,--再怎麽世风日下的社会,也恒有乐善好施的人,何况我们所处社会,已经是倡导共产主义道德的社会主义社会,乐善好施的人应该较之以往更多。那些乐善好施的人,他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财产归属何人。

要饭吃自然谈不上多光彩,但是也不是罪过,尤其不是犯罪,如何因此就要痛失人生很多自由?

2)无罪的人,即是自由的人,无罪的人的自由不应被剥夺。

3)我曾经以为户籍藩篱的松动,就能还自由平等於人民。现在看来,其实是不然的。限制人的东西还有很多。


中青论坛200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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