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事故受难者因维权困局生活艰难

2008年02月23日


“甲氨蝶呤”的受害儿童,他的双脚已经变形。 本报记者 王轶庶 摄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何海宁  

       调查发现,至今大多数药害事故受害者并未走出灾难影响,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他们孤立无援,生活艰难

       任贞朝的名字再度出现在媒体,是因为他的死讯。在等待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的漫长9个月后,1月23日,他带著遗憾离世了。

       2月19日,天河法院再次开庭,进行补充法庭取证。法院调取了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专家组的一份综合调查报告,并解释其为案件延期的缘由。实际上,这份报告2006年5月已出,天河法院在去年10月就已调取。

       这份鉴定报告公布后遭到了众原告的强烈质疑,鉴定认为2006年5月28日前去世的18例使用“亮菌甲素”的病人中,仅有8例明确与假药有关。

       作为“齐二药”假药案13名重症病人的惟一幸存者,任贞朝被外界关注最多,但这未能给其索赔带来任何帮助。2006年,他和另10名受害者起诉事发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索赔额超过2000万元,被称为产品品质侵权诉讼第一案。

       任贞朝并非孤例。近两年频发“亮菌甲素”、“欣弗”、“甲氨蝶呤”等药害事件,在媒体聚光灯闪过之后,受害者们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本报记者对过去两年社会影响巨大的药害事件受害者进行了全面回访。调查发现,大多数受害者并未走出灾难影响,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生活艰难,孤立无援。

       任贞朝:难以幸存

       任贞朝计画2008年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与女朋友阿虹结婚,法院判后有一笔钱,可以给儿子(任曾离婚)留一套房子,自己买一辆车,剩下的钱出去旅游。在病床相守的20个月里,他们经历了常人无法想像的苦痛。

       38岁的任贞朝曾是海南万宁市公安局巡警。1998年公务员编制整顿后,他辞职跟著大哥做建筑生意,管理一片厂区。2006年4月,他身患乙肝入住中山三院,被注射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问题药物“亮菌甲素”,造成急性肾衰竭。

       这批“亮菌甲素”被查明是药物辅料作假。64名中山三院患者卷入这场药害事件,官方公布有13人死亡。随著媒体的深入追问,脆弱的药监体系逐渐成为社会争论焦点。

       任贞朝幸存下来了,但负债累累。他花费了大哥二十多万元,中山三院垫付237万多元医疗费。当阿虹回到万宁时,她只能借住在任贞朝二哥家里:床垫铺在地上,一条旧沙发,衣物放在塑胶衣柜里。

       阿虹拿出两张小彩照,相片里的任贞朝苍白、消瘦,但笑容灿烂。这是去年中秋后的一个晴天,他们在一家商场拍下的。他们还去银行开了一个帐户,准备接收赔偿金。

       不料去年12月中旬,任贞朝开始持续低烧。

       他似乎有了某种预感,频繁催促阿虹到法院问:“案子什么时候能判?”阿虹去了4趟法院,又打了4次电话给主审法官。“法官说快了快了,后来问急了又说,还要向中院汇报,至少还要1年时间。”阿虹回忆。“我怕撑不下去了。”任贞朝对阿虹说。

       一语成谶。

       任贞朝病危时,他的代理律师陈北元正在北京筹办“药品品质侵权案件法律研讨会”。近两年频发“亮菌甲素”、“欣弗”、“甲氨蝶呤”等假劣药案,均波及十多个省市。

       陈北元同样是“亮菌甲素”、“甲氨蝶呤”部分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他和受害者一样陷入了漫长的维权困境。“我也没有办法了。”他每天都接到阿虹的报急电话,但无可奈何。

       在代理任贞朝他们的案时,陈北元原拟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在广州中院立案,法院不予受理。他只能以个案形式在区法院立案。任贞朝去世再度形成舆论压力后,区法院开始对媒体称,这些案件具有相同性,要以系列案件集中审理。

       遗体运回家乡海南万宁市之后,任贞朝的灵堂设在租借的“家”里——治病期间,任贞朝将自建的二层楼房抵押了46000元救急。原想著去年能赎回来,但这已成为永不能实现的愿望。

       刘勇:何处立案

       一瓶剩下三分之二药水的“欣弗”药瓶仍然摆放在刘勇家里,“当时只点滴了一节小指头那么长,我姑娘就完了。”刘勇低声说。他住在哈尔滨郊区一个镇里,6岁的女儿当时是媒体报导的焦点,昏迷3天后去世。“亮菌甲素”爆发3个月后,另一起药物不良事件“欣弗”再度掀起轩然大波。这种主要销往乡镇、农村小诊所的抗生素没有按照既定工艺灭菌,受害人数难以估计,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达11人。“欣弗”所涉药厂是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源、安徽华源),这绕口令般的公司结构让刘勇在北京、上海两地疲於奔命。后来,他又去到安徽阜阳找厂家,不料到达当晚,安徽华源总裁裘祖贻自杀了。

        2007年春节前后,有九十多名受害者签订了和解协定,主要赔偿治疗费和少量补助,金额从几千元到17.5万元。后来,华源公司代理律师否认了17.5万的媒体说法,认为不可能这么多。据媒体透露,至2007年8月,已调解和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受害者近200例。

       刘勇与善后处理小组没有达成和解。2006年底,他和另9名受害者委托陈永飞律师准备起诉,索赔280万元。

       然而,陈永飞至今还被“商标”问题纠缠著。“欣弗”药瓶和说明书上都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为上海华源、安徽华源,陈永飞认为根据公司注册地上海浦东新区,可以在浦东立案。他不愿意在安徽起诉,担心当地法院受到非正常干扰;另外,根据最高院关於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上海可以为受害者争取更多的赔偿金,“在安徽是20万,在上海就是40多万。”

       浦东法院以不属管辖范围驳回。法院认为国家药监局的调查报告确定“欣弗”生产者为安徽华源,不能证明上海华源为生产者。

       上诉、申诉、四处上访……刘勇陷入了马拉松式的维权困境。现在,他还在期盼转到浦东检察院的上访信能带来一丝希望。“我现在跟孙子似的,跟药厂讨钱一样。”刘勇叹气。

       有5人与华源公司和解了,“他们一路下来都是借钱,拿了钱准备回家还钱。”陈永飞说,“他们是绝望了,不是因为得到了满意答复。”

       家已不成家。刘勇原本在一家医院当保安,月工资500元。妻子打杂活,每月能赚六百多元。自从女儿出事之后,他们俩就没法安稳工作,刘勇不停在外地奔波。现在,有朋友介绍工作,他也不敢接,他担心哪一天又得外出,工作落下了对不起朋友。

       家里失去了一个活泼的身影,妻子不愿意呆在冷清的屋里,她大部分时间回到娘家,寻觅工作接济家用。

       与女儿有关的物品都收拾干净了,但偶尔还能在沙发底下发现一小节铅笔。“那是姑娘用剩下的。”父亲一阵心酸。

       杜彦霞:等待判决

        现在,27岁的杜彦霞没事就上网搜索“欣弗”事件的进展。去年7月份,她看到有律师代理“欣弗”的新闻后,决定打官司。律师忙不过来,建议她在当地法院起诉。

       杜彦霞的代理律师尹旭东列出了3个被告:安徽、上海和中国华源。与浦东法院不同,当地法院立案了。

        第一次开庭时,杜彦霞的病症和“欣弗”的关联性只有医院开具的证明,被告律师认为不能作为法律证据。最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确定杜彦霞是由“欣弗”引起的药物性肝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害者要鉴定是很困难的。”尹旭东感慨,“鉴定费要600元。而且时间不确定,有时候会变成马拉松。”按照法律程式,如果对方不认可鉴定结果,必须再到上一级鉴定机构,程式复杂,可能会拖上一两年时间。

       “欣弗”可能造成的后遗症无法鉴定。“要是有机构能做这样的鉴定,我们很愿意去。”杜彦霞的丈夫说。

       杜彦霞目前在家里休养。她感觉身体已大不如前,穿衣服比以前增多一件。“走一会路就累了,抵抗力下降,容易感冒。生病也只敢吃中药。”

       丈夫压力很大,“欣弗”成了这个家庭的转捩点。

       杜彦霞原来在经营一家小饭店。患病前,丈夫贷款四十多万、借债10万盘下了隔壁楼房,正准备扩大经营。装修后期,她有些小感冒,就在家门口的诊所打点滴“欣弗”。刚打了一点,护士出身的杜彦霞觉察出不对劲,马上拔掉针头,打了两支急救针。等丈夫赶来,她的脸色已变成青紫。

       饭店的活儿从此撂下,现在已经关闭。丈夫依然每月要偿还贷款,还要照顾妻子。他们索赔10.7万元,其中误工费8万左右,这是根据饭店税单计算的。杜彦霞心里明白,“法院不可能支持这么多的”。

       她的案子在春节后不久就会判决。丈夫开始考虑执行的问题。“这可能很困难。但我还是愿意去——不管赔多少,都是他们赔给我们的。”

       在丈夫眼里,这些微薄的赔偿金代表了一个人的尊严。

       其他人

       “甲氨蝶呤”的受害者感触更为深刻。许多白血病人下肢瘫痪后,双亲不得不辞去工作,在病房服侍了8个多月。家属们期望能得到尊重,但药厂至今未曾到病房看望过患者。这种致上百人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的抗肿瘤药物曾风靡全国。2007年七八月间,上海市华联制药厂生产的4个批次“甲氨蝶呤”被紧急叫停。后查实,药物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现在好像是我们去求著药厂来和谈似的。”一名北京家属说,“我不要钱也行,就是希望药厂能帮我们承担一半的痛苦。”这位家属69岁的父亲已经病逝,她不希望上法庭才能解决问题,“我已经折磨得不成人样了。”“甲氨蝶呤”受害者多已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他们将要承担看不到尽头的后续治疗,费用难以估量。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划分这一部分的责任归属。“甲氨蝶呤”的主要责任方华联制药厂则拒绝与律师陈北元谈判,转而以私下方式与受害者协商。许多受害者正重复著“亮菌甲素”受害者的维权之路,他们无法接受药厂强势的态度和笼统的理赔方案,谈判正陷入僵局。

药害维权面临法律困局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何海宁  

       1.谁来鉴定药物损害

       代理律师陈北元以“欣弗”为例指出,在药害案件中,国家调查组只为事件定性,没有官方机构为受害者提供鉴定证明,这自然会增加受害者的维权成本。“这一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完成的,不能转嫁给受害者,因为本来这就是公共卫生系统出现漏洞的结果。”

       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主任何颂跃指出,目前法律体系内,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对药害事件的鉴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不像工伤损害、交通事故等,有明确的鉴定机构。而要求国家专家组对每一个受害者作出鉴定,这很难实施。

       何颂跃建议,可以在国家定性之后,由地方部门组成专家组,对住院病人进行鉴定。但他觉得对分散的门诊、乡镇一级的病人,就很难开展工作。而且,行政性鉴定在法律上不能作为惟一证据,如果药厂方提出异议,只能付之诉讼。

       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人王岳则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通过医学专家替受害者在法庭上说明药物的因果关系。“在这样的案件中,国家可以指定某些医疗机构进行证明。”

       他认为举证责任不应该在受害者,而应该由药厂方证明病症与药物没有因果关系。“可能会有一些‘诈病’的人,但我们不能漏掉一个受害者。”

       2.药害责任归属

       药厂以正规途径将不安全药物销售给医院,患者在医院使用药物后出现不良事件,赔偿责任到底如何算谁?

       “亮菌甲素”受害者状告的是医院,“当时亮菌甲素厂已经倒闭,选择药厂是极不负责任的。”陈北元说。在审理过程中,中山三院请求法院追加药厂方作为被告,也遭到了陈北元的抗议。而在“欣弗”中,受害者起诉的是安徽、上海和中国华源公司。尹旭东律师认为事发地多为小诊所,无偿还能力,无须列为被告。

       在“亮菌甲素”事发后,一些公共卫生学专家认为医院并无责任。“医院的责任不能与‘假医’、‘假药’等同起来,它是从正规管道、正规厂家进货的。医院的责任在於:一是有没有误诊,二是治疗是否合理。”何颂跃说。

       陈北元指出,产品品质法有两则立法原则: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以及“最近原则”。“医院把药物卖给我消费者,对我产生了伤害,就算是没有过错,也要先赔偿我。不能以主观无过错为原则推脱责任。事后医院是否追偿药厂,这是另一码事。”

       3.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抚慰金

       陈北元就曾作为律师团代表,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受害者应得赔偿之余,再追加3倍的赔偿金。

       在学界,惩罚性赔偿制度依然存在争议,一些民法专家认为此举丧失了公正、平等的法律原则。而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呼吁尽快建立这项制度,“真正的惩罚性赔偿不在於罚,在於惩,以儆效尤,对敢於效仿者是一种警告。”

       吴景明解释,“惩罚性赔偿应该在药厂承担后续的各种治疗费用之后,再计算一个赔偿额,这个赔偿额不以任何赔偿额作为标的,应该以主观恶意程度,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等等综合起来计算。”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带来了的消息是:“现在国家正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概念: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应由的损失外,追加10倍的赔偿金。这比消法第49条更有创新。”他觉得,对於不安全药品,必须要推出更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目前法律规定的赔偿框架下,较能体现惩罚性、而且法官握有自由裁量权的是精神抚慰金。但是,在药害案件中尚无突破性判例。“听说最高院正在讨论,要在人身损害赔偿上进一步加大精神抚慰金的惩罚性作用。而且城乡差别的赔偿问题也会作出修改。”王岳说。不过,这未能得到进一步证实。

       4.集团诉讼

       在我国,集团诉讼多被称为群体性案件。民事诉讼法有提到集团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集团诉讼有很多限制,很难实现。陈北元在“亮菌甲素”的立案经历印证了这一点。“有人认为集团诉讼会激化矛盾,但实际上这样能减少诉讼成本,能更有效解决矛盾激烈的案件。”“针对群体性案件,为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般作为系列案件来受理。”陈北元介绍说。集团诉讼是就一个案件标的来审理,所有受害者作为一个整体,它可能属中级法院管辖;而系列案件是就一个个受害者独立审理,单独取证,增加了诉讼成本,只能属基层法院管辖。

       在西方法律体系中,集团诉讼和惩罚性赔偿是两个相互作用的利刃,用於保护消费者不被挤压成弱势群体。据陈北元介绍,美国专门有类似於消协的组织,每当发生大规模侵权案件时,就由这样的组织牵头发起集团诉讼,用群体力量对抗大企业。

       针对学界认为这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言论,王岳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民事的集团诉讼可以由检察院作为代言人,这也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帮助。”


来源:    2008年02月21日    南方周末




标签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