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家成 明 军
*为了养老缴保险*
现家住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的韩家浩老汉,是桐柏县程湾乡卫生院退休干部。2002年4月30日,眼看将要退休的韩老汉,见单位卫生院未按规定向桐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交纳社会保险金,辛苦了一辈子,老无所养,很是著急,就以个人的名义向县社保局缴纳了1996年5月至2002年2月的社会保险金,共计10189元。县社保局收取了韩老汉的社会保险金,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向韩老汉出具了《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愿望落空起纷争*
2002年6月18日,经桐柏县人事劳动局批准,韩老汉在桐柏县程湾乡卫生院退休,领取了退休证,月退休金为976元。没料到,2002年8月在领取退休金时,县社保局以程湾乡卫生院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韩老汉不明白,自己履行了交纳足额的保险金的义务,县社保局收取了自己的保险金,并出具了《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为什么县社保局不履行支付自己的退休金的义务呢?带著这个疑问,韩老汉多次找到县社保局领导和县信访局,要求给个满意的答覆。2002年11月5日,中共桐柏县委、县政府联合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关於妥善解决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工资和遗属补助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对2001年以后退休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想方设法解决其工资问题,确保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但乡镇以乡镇卫生院属独立核算单位、乡镇财政紧张为由未予落实。2003年1月12日,县社保局就韩老汉的请求作出书面答覆:1.各乡镇卫生院1996年5月至今未参加养老保险,因此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属於该局解决的范围;2.关於韩家浩同志自己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系个人补缴,其所在单位欠费数额较大,同意如数退还给本人;3.关於各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解决,建议向其主管单位反映,及早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使其真正尽快参保,解决根本问题,使离退休老同志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
*起诉法院讨说法*
2003年3月15日,韩家浩老汉接到县社保局的答覆后,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县社保局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按时足额地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和拖欠养老保险金的利息。
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县社保局辩称:因原告单位未参加保险,原告个人不属於养老保险费徵缴的对象,其个人缴纳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收取原告保险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原、被告间的保险关系未成立,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发放养老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桐柏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又查明:关於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各地试行中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规定。如《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於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和参加保险实行单位申请、社保局审核制度。《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桐柏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基金提取标准,以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的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2.8%提取。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新兴事业,各地在探索试行中,社会养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行政合同,同时具备了行政职权的公益性、优先性的特徵,不但要求行为形式上合法,更要注重实施行为后的社会效果,虽然省、市、县文件中未对个人参保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从文件的精神来看,如不限制个人参保将会对整个社保事业造成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一、个人参保不利於社保事业的管理,使社保机构无法全面掌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人员构成,缴费基数等情况,更无法对下步工作做出安排和规划;二、不能保障养老金的足额发放,根据《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由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构成,如果单位不参保,其中的单位部分就无法徵收,这部分基金的流失使社保机构无充足的资金保障已参保的退离休人员足额领到养老金。所以,只有单位集体参加保险,互助共济,才能确保社保机构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确保退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综上,原告作为社保对象,应由其所在单位集体参保,现原告以个人名义参保缺乏相应规定,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被告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援。
*法官说法*
桐柏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军川:养老保险不该发。养老保险合同是行政合同,这种合同具有公益性、优先性等行政管理特徵。合同的签订除遵循一般合同的原则外,更要遵循国家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中规定养老金的筹集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同时规定了参加保险要由单位申请、社保机构审核等程式,而原告不经单位申请私自缴费就违反了程式规定,应视为合同不成立。
桐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文革:养老保险金应该发。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正在逐步探索中不断完善。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仅对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事业进行了规范。但自1995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已进行了试点性的探索。以社会保险的基本运作规则看,这项社会福利事业,应由全体适格对象都来参与才能保证其正常运作,亦即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个系列来讲,那就要求以一定的行政区域为单位,本区域内的所有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来参加社会保险的统筹活动,互助共济,才能保证社保基金来源不竭。假如允许一些单位只算自己眼前利益,自愿决定是否参保的话,那该项社会福利事业必将因基金筹集困难而陷於无法运转的地步。本案中,程湾乡卫生院不参与社保费的统筹,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类似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必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规范每一个适格主体的行为,不能各自打本单位或法人代表自己的小算盘而破坏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运作规则。“行政强制徵缴”这一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见》中也有体现,该意见“关於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规定:“……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继续追缴应缴的金额外,按日万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结合这些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认为,本案中程湾乡卫生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强制追缴。韩老汉积极缴纳了自己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韩老汉所在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他自己而在社保局。所以,社保局不但不能以韩老汉单位未集体参保为由对抗韩老汉主张退休金的诉求,而且社保局还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即依法徵收后),退还韩老汉自己替其单位垫支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
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苏家成: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亟须规范。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於199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法可依。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尚未制定出明确的行为规范,各省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操作行为不规范,这样极有可能损害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韩老汉一案的诉求一审被驳回不能不让我们对该案作出法律思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退休时享有的权益,然而在呼唤社会保障体系的年代,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关於调整如何徵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而某些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在岗的职工工资难以发放,拒绝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使退休职工无生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缴不缴社会保险基金,无相应机构进行监督和法律责任,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缺憾。因此,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就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进行立法。
人民法院报 2003-07-16
*为了养老缴保险*
现家住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的韩家浩老汉,是桐柏县程湾乡卫生院退休干部。2002年4月30日,眼看将要退休的韩老汉,见单位卫生院未按规定向桐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交纳社会保险金,辛苦了一辈子,老无所养,很是著急,就以个人的名义向县社保局缴纳了1996年5月至2002年2月的社会保险金,共计10189元。县社保局收取了韩老汉的社会保险金,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向韩老汉出具了《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愿望落空起纷争*
2002年6月18日,经桐柏县人事劳动局批准,韩老汉在桐柏县程湾乡卫生院退休,领取了退休证,月退休金为976元。没料到,2002年8月在领取退休金时,县社保局以程湾乡卫生院未参保为由拒绝支付。韩老汉不明白,自己履行了交纳足额的保险金的义务,县社保局收取了自己的保险金,并出具了《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为什么县社保局不履行支付自己的退休金的义务呢?带著这个疑问,韩老汉多次找到县社保局领导和县信访局,要求给个满意的答覆。2002年11月5日,中共桐柏县委、县政府联合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关於妥善解决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工资和遗属补助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对2001年以后退休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想方设法解决其工资问题,确保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但乡镇以乡镇卫生院属独立核算单位、乡镇财政紧张为由未予落实。2003年1月12日,县社保局就韩老汉的请求作出书面答覆:1.各乡镇卫生院1996年5月至今未参加养老保险,因此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属於该局解决的范围;2.关於韩家浩同志自己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系个人补缴,其所在单位欠费数额较大,同意如数退还给本人;3.关於各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解决,建议向其主管单位反映,及早向社保部门申报、缴费,使其真正尽快参保,解决根本问题,使离退休老同志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
*起诉法院讨说法*
2003年3月15日,韩家浩老汉接到县社保局的答覆后,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县社保局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按时足额地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和拖欠养老保险金的利息。
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县社保局辩称:因原告单位未参加保险,原告个人不属於养老保险费徵缴的对象,其个人缴纳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收取原告保险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确认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原、被告间的保险关系未成立,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发放养老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桐柏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又查明:关於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各地试行中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规定。如《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於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和参加保险实行单位申请、社保局审核制度。《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桐柏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基金提取标准,以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的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2.8%提取。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新兴事业,各地在探索试行中,社会养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行政合同,同时具备了行政职权的公益性、优先性的特徵,不但要求行为形式上合法,更要注重实施行为后的社会效果,虽然省、市、县文件中未对个人参保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从文件的精神来看,如不限制个人参保将会对整个社保事业造成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一、个人参保不利於社保事业的管理,使社保机构无法全面掌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人员构成,缴费基数等情况,更无法对下步工作做出安排和规划;二、不能保障养老金的足额发放,根据《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由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构成,如果单位不参保,其中的单位部分就无法徵收,这部分基金的流失使社保机构无充足的资金保障已参保的退离休人员足额领到养老金。所以,只有单位集体参加保险,互助共济,才能确保社保机构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确保退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综上,原告作为社保对象,应由其所在单位集体参保,现原告以个人名义参保缺乏相应规定,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被告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援。
*法官说法*
桐柏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军川:养老保险不该发。养老保险合同是行政合同,这种合同具有公益性、优先性等行政管理特徵。合同的签订除遵循一般合同的原则外,更要遵循国家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中规定养老金的筹集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同时规定了参加保险要由单位申请、社保机构审核等程式,而原告不经单位申请私自缴费就违反了程式规定,应视为合同不成立。
桐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文革:养老保险金应该发。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正在逐步探索中不断完善。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仅对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事业进行了规范。但自1995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已进行了试点性的探索。以社会保险的基本运作规则看,这项社会福利事业,应由全体适格对象都来参与才能保证其正常运作,亦即社会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个系列来讲,那就要求以一定的行政区域为单位,本区域内的所有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来参加社会保险的统筹活动,互助共济,才能保证社保基金来源不竭。假如允许一些单位只算自己眼前利益,自愿决定是否参保的话,那该项社会福利事业必将因基金筹集困难而陷於无法运转的地步。本案中,程湾乡卫生院不参与社保费的统筹,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类似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我认为必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规范每一个适格主体的行为,不能各自打本单位或法人代表自己的小算盘而破坏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运作规则。“行政强制徵缴”这一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见》中也有体现,该意见“关於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规定:“……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除继续追缴应缴的金额外,按日万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结合这些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认为,本案中程湾乡卫生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强制追缴。韩老汉积极缴纳了自己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韩老汉所在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他自己而在社保局。所以,社保局不但不能以韩老汉单位未集体参保为由对抗韩老汉主张退休金的诉求,而且社保局还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即依法徵收后),退还韩老汉自己替其单位垫支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
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苏家成: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亟须规范。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於199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法可依。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尚未制定出明确的行为规范,各省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操作行为不规范,这样极有可能损害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韩老汉一案的诉求一审被驳回不能不让我们对该案作出法律思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退休时享有的权益,然而在呼唤社会保障体系的年代,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关於调整如何徵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而某些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在岗的职工工资难以发放,拒绝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使退休职工无生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缴不缴社会保险基金,无相应机构进行监督和法律责任,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缺憾。因此,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就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进行立法。
人民法院报 200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