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退到人类底线以下的抗争

2002年12月09日
再一次看到警察(或“准警察”)刑讯逼供良家女子承认卖淫并指供嫖客的报导,我的脸上只有死灰,我的心中只有麻木。因为接二连三的此类案件,早已让我的心中失去了敏感和反应,连愤怒都已经冰冷。从陕西麻旦旦案,到江苏盐城金磊案,再到江苏灌云纪海云案,如今是河北石家庄市行唐县的吴小玲案。案由和动机都差不多,手段也大同小异。唯一不同的是,吴小玲奋起反击时,给政法委的举报信却被转到了公安局手里,於是吴小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令人发指、灭绝天理和人性的此类案件一再发生,所有的愤怒都将归於无用,因为在它的身后,一定有著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制度土壤。
  
这是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悲惨事实,就是:所有的抗争都退到了人类能承受的生理、尊严和权利的极限值以下!这里,姑且把它称之为“退到人类底线以下的抗争”。那些同样的受害者、那些被“嫖娼或卖淫后的处女”在刑讯逼供下指认的“嫖客”,他们相对这些弱小的、以打工妹为主体的受害女子来说,无论从生理资源、社会和经济资源上看,都是强者;在每一个受害女子的背后,就有多个这样的蒙冤受害的“强者”,可是他们没有一个有能够和敢於首先站出来控告警察或准警察的、以法律和正义名义进行著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怪他们,因为他们自始至终,永远没办法自证清白!对方甚至连罚款的收据都不给,等於从公民手里直接抢钱进入私人小集团腰包!与此相应,那些万一被盯上的热恋中的情人,那些虽被冤枉但已非处女之身的女子,那些虽然仍为处女但自觉无力抗争的女子,也都只有打落门牙往自己的肚里咽。此伏彼起的“处女嫖娼”、“处女卖淫”案,暴露出来的充其量只是冰山一角,那深藏不露的部份,还不知水有多深呢!一个事情到了只有那些退到人类生存和尊严底线以下的最弱的寥若晨星的女子能够出来抗争的地步,也就不难想像它可以助长执法犯法者怎样的肆无忌惮。一如吴小玲案中的施暴者说:“打了你又怎样?打死你最多不要这份工作。”
  
一如纪海云案中的一个细节:纪海云在严刑拷打之下,以死来捍卫自己的清白,就是不承认买淫。她回忆说,“他们死命打,我就是不开口,一个警察就朝门口站著的人问:‘×局长,这个小姐嘴硬怎么办?’有人回答:‘照老办法办,我看她不会是江姐吧?’”!
  
自身遭遇非人折磨的吴小玲,重获自由后没有忘记那些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受到处罚的那些所谓嫖客。放回家的当日,吴小玲就给他们当面赔礼道歉,同时给其中一位赵秋海写下了保证书:“我在南翟营派出所受到毒打和逼供,在受不了非人折磨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良心向派出所说和你发生过性关系……因我受到良心的见(谴)责我自愿付出伍仟元给你做(作)为身心及名誉赔偿费”。这是真正顶天立地的女子吧!但那些借法律和正义的名义大行法西斯暴行的恶棍,他们的人性泯灭良知丧失,岂是人性本身可以解释的?他们在家,可能也是个规规矩矩的好父亲好儿子好丈夫呢。也许是他们走上了一条身不由己的轨道吧?正像那位副局长说的,到了“那条路上”,就要像对待江姐一样对待那些不承认卖淫嫖娼的人!
  
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对抗和搏弈呢?
  
表面上,这是一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搏弈和抗争:警察或准警察在用公权力对付卖淫嫖娼行为。但是,大量的这种对抗演变成了大量警察的违法犯罪,而在警察的违法犯罪面前,公民根本无力进行任何的抵抗,而只能任其非法剥夺自己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名义上这是警察在依法对付卖淫嫖娼行为,但事实上,刑讯逼供指鹿为马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用犯罪手段(不管是刑讯逼供,还是用罚款的方式非法侵占公民财产都是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以法律和正义的名义进行,更是十恶不赦)对付社会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当前,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行为,尚不够成犯罪。用以对付违法的手段,最终却因为权力的不受制约和无法制约而演变成了更严重的犯罪,那么两害相较取其轻,是到了我们该作出择抉的时候了!
  
更进一步来说,这样的犯罪行为本身,也并不是为了遏制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几乎所有的“处女卖淫案”乃至更大层面上的抓嫖案,都很难说打击和遏制了卖淫嫖娼,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最终目的,几乎无一不是为了敲骨吸髓地从当事人身上榨钱以谋取私人和小集团利益!收到钱就可以放人!抓嫖只是手段,罚款才是目的。我们常说要控制社会控制,也就是要对所有的权力进行控制。而眼前这样的一种几乎无法用任何一种公民权利来制约的社会控制,是到了应该彻底地反思的时候了。否则,一个警察权可以为所欲为而任何一个公民都毫无抵抗之力的“警察社会”就不可避免地降临了,每一个公民都将有可能因无法自证清白而蒙冤含屈甚至成为冤死鬼!对於卖淫嫖娼这样难以证明的行为,我们无法从根本的技术手段上完全消除;而对於警察借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几乎百分之百的男性公民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女性公民都无法自证清白,这样,警察权对公民权的侵犯几乎可以如入无人之地,说得难听点,除非对方“来头很大”以势压人,否则警察可以抓任何人而绝不会有“冤假错案”的发生!更有甚者,全国这么大,我们不排除个别道德败坏的警察可以借机公报私仇,通过逼供、诱供等形式让“卖淫女”供出自己的“仇人”,然后再以法律的名义敲诈勒索对方钱财甚至损伤对方身体和自由。
  
而我们现在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基本上都是以罚款为主,於是,逐利性使各地警察在这方面表现得特别积极主动。且虽然刑讯逼供在法律上被明令禁止,但事实上警察面临著两个评价系统:一是社会评价系统,对刑讯逼供可谓有不共戴天之仇,怨声载道;另一个是其内部评价系统,就看警察能不能给其内部人带来好处,包括经济上的和政治上的(如破案率高等),只要能给其内部人带来好处,他们就可以在警察系统很好地立足甚至升官发财飞黄腾达。要命的在於,决定警察个人身家性命荣辱升迁的并不是公正的社会评价系统,而是在疯狂逐利过程中权力异化了的内部评价系统。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默许甚至纵容刑讯逼供以为小集团谋利,即使万分之一的刑讯逼供东窗事发,引起人神共怒,其内部系统也会千方百计地为肇事警察开脱罪责,而有的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拘禁或者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时,往往让合同制民警充当“替罪羊”的角色。因为,合同制民警不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这样可以给检察机关追究违法犯罪的行为人的责任制造人为的障碍――这是一个经常发生并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便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
  
越是警察的权力可以谋私的地方,其权力之手就越活跃地搅动,也往往越成为刑讯逼供的重灾区。而在一个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标志的公民社会,警察的力量是最需要警惕和严格制约的力量,因为它是国家暴力和公民个人面对面短兵相接的力量,稍有不慎,公民权利就将荡然无存。
  
在对待卖淫嫖娼的刑讯逼供问题上,我们应该想一想治本之策了。即使我们还有必要打击卖淫嫖娼行为,也不宜再用罚款这种使权力异化的办法了,而应改为“社会服务令”或其他方式,让执法者从中无利可图,这方面的刑讯逼供将大幅度减少。二是应该加大对刑讯逼供者的打击。警察以国家、法律、正义的名义刑讯逼供以谋私利,比歹徒持刀抢劫罪恶十分。对此,不光要依法严惩当事警察,而且对主管领导应该引咎辞职。虽然这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对警察违法行为的包庇,但现有条件下的包庇纵容也是有目共睹的,防范的办法只有加强社会舆论和新闻监督。同时,法律要扩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范畴,那些合同制民警,联防队员等等,只要是在执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令,都应列入职务犯罪的打击范畴。三是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必要时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能让受害者自证清白,而要让公安机关和警察自证清白。同时,法律要大幅度提高国家赔偿额,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要追究肇事警察的刑事责任,还要追加受害者对当事警察的民事索赔权,这样的民事赔偿,既应包含物质损害赔偿,也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法要让民众能够有力量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警察更不能进的神圣权利。如果人类被迫退到生存和尊严的底线以下,尚不能有效地保护好自己,那么,这样的法,比不法更可怕。

搜狐视线
200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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