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推荐] 劳动法的健全与劳工状况的恶化在中国同步

2007年01月31日

蔡崇国 中国劳工通讯

前两天,一个外国记者很气愤地跟我说:“美国和欧洲在中国的商会竟然对正在讨论中的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草案表示反对,认为这个草案对中国劳工的保护太过份了。这太自私了。”看到我对他的气愤毫无反映,他奇怪地问:“你不生气?”

我说:“我想的是,这两个商会表示反对,说明他们可能打算执行中国的法律。你注意到没有,几乎没有中国的企业家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他们对这个法案的讨论根本不感兴趣。因为他们根本不打算尊重这个法案。”我还告诉他,由於中国的法律得不到执行,法律的制定已是一件最没趣的事情之一。对我来说,一个对劳工的保护不是太全面,但能确实得到执行的劳动法,比那个看起来很美妙,却没人理会的法律好。

最近,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通过了,劳动争议处理法也提上了2007年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条文似乎是越来越健全。但,中国劳工的生存状况确没得到丝毫的改善。“过劳死”,“自杀秀”,“医闹”等反映了民间疾苦的新名词和中国的法律条文的数量在同时增加。

我们看到,在现在的中国,一个问题揭示了并炒热了,马上有人喊叫要有制定新的法律。以致於有人提出禁止自杀,禁止拖欠工资的法律。而且,现有的法律得不到执行,这些人就叫嚷著要制定新的法律来保障已有的法律的执行。如果新的,保障法律执行的法律出台仍然没人理会,他们又会要制定新的法律来保障那个保障法律执行的法律能得以执行。另一个现象是法律制定的重复。一些现有的法律没人理会了,便有人将之再制定一次,名字改改就行了。这些,似乎就是是目前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主要路子。这样,法律和政府的法规越来越多,越来越全面,这些法规的权威也越来越低,法制国家的实现却越来越遥远。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法律条文的健全,不是在建立,而是在破坏中国的法制。很多人说,有个法律条文比没有的好,如果细想一下,实在是不见得。回想八十年代初,每一个新法律的制定都给人们一阵子欣喜和期待,现在,几乎没人再去理会新法律。二十年下来,层出不穷的,得不到执行的新法律将人们对法制建设的梦想打了个粉碎。

中国的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执行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中国人基本的共识。问题是,原因究竟是什么?在保护劳工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指出基本的三条:一是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如果劳工没有合法的罢工的权利,没有有组织的集体力量,老板和已是如此腐败或只关心经济增长的地方政府是不会去理会劳工的要求,是不会尊重法律的。这是世界历史和中国每天发生的事实所证明了的,是国际劳工界的常识。第二是政府的示范作用。中央政府最近禁止了八本书,看起来这件事与中国劳工没关系,其实关系很大。这种没有法律根据的重大行为在明示地方政府:如果需要,你们可以立即将法律抛开。第三是司法机关的独立。现在,各地党委和政府都有一个可任命法官、检察官和公安负责人的政法委员会,一个老板买通了一个市、县党和政府的领导,全市、县的司法机关就归他指挥了。有这么一个鼓动拉关系搞腐败的体制,谁会去理会法律条文呢?

我们看到,中国政府和老板们是十分尊重国际法的,因为他们现在还不能任命美国和俄国的总统总理,生气时也不敢、不能去华盛顿或莫斯科抓他们。道理就这么简单。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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