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0
韩东方 中国劳工通讯
甘肃省靖远煤业有限公司 10月31日瓦斯爆炸,29名矿工遇难。可事故发生后仅4天,11月4日,遇难者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便已经敲定了。据新华社11月5日报道,每名死者的家属只能拿到六万一千元一次性赔偿金,相当於遇难矿工生前48个月,即4年的工资。靖远煤业公司党委副书记李德军解释说,按《工伤保险条例》,这六万一千元为一次性费用,而条例规定的经常性费用,则要根据每名矿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老人。
对此,我想提出以下三点疑问:
首先,关於一次性赔偿标准的协商谈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矿方和政府就赔偿标准曾跟家属谈判的话,29名遇难矿工家属不可能都一致同意赔偿按最低标准48个月工资计算,而不争取60个月的最高标准。根据我在过去近8年间对各地政府和矿方处理矿难事故赔偿手法的调查,我相信,家属骤失亲人仅4天,眼泪还没擦干,有的甚至悲伤过度神志还不清醒,再加上不懂法律,又没有人给他们提供任何法律援助,在这度日如年的4天里,家属们既没心情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与矿方和政府谈判。就算是有家属曾经对这一决定提出过疑问,结果也只是提了等於没提。因此,六万一千元一次性赔偿金额应该是靖远煤业公司和白银市政府单方面确定的。
第二,关於下一步的经常性费用,即抚恤金,标准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公死亡的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抚恤金。比例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全家抚恤金的总和,不应高於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现实中,就靖远煤矿这一国有大型煤矿来说,工人的工资总额是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超额奖金以及其它岗位津贴组成的。而基本工资只占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最多一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定的供养原则,抚恤金的计算基础应该是实发工资总额而不是基本工资。以遇难矿工生前供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亲为例,如果职工生前实发工资为每月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000元的话,按照实发工资计算,抚恤金配偶每月应为800元,每名子女每月应为600元,父母亲每人每月也应为600元,但总数不应超过2000元。但是,如果以基本工资1000元为基础计算的话,每月抚恤金则只能得到上述的一半。
如果白银市政府和靖远煤矿就赔偿事宜继续采取不谈判的手法,再次单方面确定抚恤金计算方法的话,遇难矿工家属们便很有可能再吃一个大亏。
第三,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就每家能够得到的抚恤金总和不能超过遇难职工生前工资总额的规定不合理。
例如:如果某名遇难矿工每月工资总额2000元,有妻子,双亲及两名子女的话,如果没有抚恤金总额限制,5名遗属每月一共应得抚恤金3200元。但是,限制总额之后,这个家庭最多仅能拿到2000元。
抚恤金总额不应超过职工生前工资总额的规定,显然是把遇难职工仅仅视为一个银行户口,而没把他们当活生生的人看待。好像妻子失去的不是丈夫,子女失去的不是父亲,父母亲失去的不是儿子,他们失去的仅仅是每个月的生活费而已。
上述三点疑问,一,政府和矿方不谈判的善后赔偿手法,已经使难属应得的一次性赔偿少了最多相当於职工生前12个月工资的数额;二,矿方和政府如果还是不谈判,继续单方面决定计算抚恤金的工资基数的话,难属有可能因为工资基数被少算而进一步失去一半甚至更多抚恤金;三是,遇难职工生前供养人口多的家庭,他们的生活将由於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抚恤金总额上限而雪上加霜。
从甘肃靖远煤矿对难属的赔偿过程,我们看到的决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是对人的基本价值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