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2007年06月17日

山西黑砖窑近几天成了全国人民痛恨唾駡的对象。成年、未成年的农民工在这里像牲口一样被黑心的窑主和工头迫害和压榨著。他们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超负荷地劳动,失去人身自由,生命没有保障,有人被打死,有人被逼疯,所有的人从肉体到内心都伤痕累累。

全国人民十万分愤怒。这简直是当代奴隶制,21世纪的中国还有这样令人发指、毫无人性的奴役现象存在,这是文明社会的奇耻大辱,对泯灭良知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一定要依法严惩不贷。

其实,列位看官有所不知。第一,此类黑砖窑现象在我国各地已存在多年,且时常被媒体揭露;第二,被拿下的黑窑主和黑工头也基本依法受到了惩罚。

但是,在网上简单检索一下便会发现,黑窑主和黑工头们受到的惩罚实在是太轻,让人感觉我们的法律对这些当代“奴隶主”太客气了。

——2006年9月至11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名打工人员被骗至河南中牟县一砖窑场,成为一群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包身工”,每天至少要工作20小时,吃饭不准超过20分钟,上厕所不准超过3分钟,即使如此仍被包工头用棍夯、用鍁打。2007年5月,中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监工操建军、张有华、马建超、孔海新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大河报》报道)

——2006年11月21日,河南长葛市人民法院对一家窑场的5名包工头作出宣判,以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王书华等5人从一年半到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00元。(据《大河报》报道)

——安徽籍的李更新承包山东文登市东泉建材厂(原姜家窑窑场),与被告人于永芳共同管理该厂,2006年2月份他们通过中介公司招收了一批外来民工,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进行劳动。2006年11月1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于永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会亮、张涛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东方法眼网报道)

——2006年2月5日,河南人衡生承包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罗义村的砖窑。衡生以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行留下工人,强迫其劳动,还曾指使袁某、刘某等人对欲逃跑的农民工进行殴打。2006年9月13日,盐湖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衡生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据《山西晚报》报道)

——2004年12月,安徽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件,以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毕某等6人两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到2000元。吴某等人先后将外省籍民工罗某等5人招聘到涡阳县耿皇乡王楼的窑厂打工,并指使他人殴打、监禁罗某等民工,以强迫他们继续劳动。(据《安徽市场报》报道)

……

这些旧闻每一条都凝结著一段农民工“奴隶”的血泪史,但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窑主和监工门根本不需要将牢底坐穿。此时,这些被依法惩处过的当代“奴隶主”中的很多人早已重获自由,也许已经在某个角落的窑场里开始役使新一批农民工“奴隶”了。

我们的法律怎么了?在平等、自由理念已经如此深入人心的21世纪,关起门来搞奴隶劳动,剥夺公民自由,践踏公民尊严,危害公民生命,对这样公然藐视和挑战人类最基本社会价值观的倒行逆施,法律却只能开出几个月徒刑、一小笔罚金的轻飘飘判决。与其罪行严重不对称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简直就是在鼓励和纵容当代“奴隶主”以零道德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成本,追逐超额利润。这也就难怪黑窑场屡打不绝,愈演愈烈。

但这些判例确实於法有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样一条本意在於落实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新增条款,实际上却为当代“奴隶主”们打开了逃辟应得惩罚的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法律逻辑和历年来的判例推演,如果有一帮恶棍办了一个特大号的黑窑场,把全中国人民都放进去奴役起来,案发后,法院也只能判他们个把月,罚他们几千几万块钱了事。

正是这样有些荒谬却实实在在的“法律客气”,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点对法律的畏惧,公然在当代中国一次次局部恢复了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奴隶制。

实际上,稍微认真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出,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这一条处罚规定只能适用於合法机构偶尔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黑窑场这样有计划有预谋大规模奴役公民的“当代集中营”,绝对不应该适用刑法第244条,“私人集中营”与“单位”根本不是一回事,“奴隶”与“职工”怎么能同日而语。

为遏制奴隶劳动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隶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鉴於某些中国人动不动就不把同胞当人的积习甚深,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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