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比公务员更需要强制性休假

2004年08月10日


继温州在全国首推公务员强制性休假和休假补贴制度之后,苏州也于上周开始在公务员队伍中强制实施这一规定。据《江南时报》8月6日报导,为确保强制性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苏州市规定,是否休假将列入公务员考核内容之一,不休假者将被视为没有做好工作;休假者还可享受一定数额的休假补贴。

耳闻目睹类似的报导,笔者感到心头暖融融的。毕竟,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即便是采取强制性手段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笔者同时也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在关注公务员休息权的同时,有谁能想到为民工实施强制性休假制度呢?作为城建的脊梁,太多的民工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可是,他们的劳动多是超负荷的,我们能不能也出台类似强制性休假的制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与公务员相比,民工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显然没有公务员有优势。公务员可以“加班加点”,也可以坦然地享受自己的假日生活,并且还有强制性休假制度的保护,公务员的休息权一般是不会遭到侵害的。而民工显然做不到这些,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工涌向城市,他们承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而又有一些“黑心老板”又在不停地强迫他们加班加点,超时超强卖力。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好多人得不到法定的加班报酬、甚至也有人因为连续劳动引发过劳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连用血汗换来的养命钱都拿不到,其休息权又何从谈起呢?

宪法规定,中华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公务员适用,对每一个普通的民工当然亦适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公务员的权利容易得到维护,而作为一个偌大群体的民工的权利却往往会被我们所忽略甚至遗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於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而法律和政策要想真正得以落实,笔者以为,必须要有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强制性手段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强制性休假制度无疑是一个有意的尝试。

笔者以为,对公务员实施强制性休假制度,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但笔者更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能够把尊重和关爱撒播得更广泛一些,让那些弱势群体、那些最需要维权的公民也得到最起码的关怀,这才是一个社会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广大民工兄弟们所日思夜盼的。

作者:刘克军

来源:人民网

200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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