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1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於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10月1日起施行的“关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於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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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提供的一个便民法律措施的司法解释。其实这个司法解释应该可以更加完善一点!
所以我建议,这一条的司法解释应该补充完善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法院对这样持有单位工资欠条来法院起诉向单位索要单位所欠工资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受理,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相关条款内容起用简易程序。
这样,索要拖欠工资的民工们不但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而且还可以省去请人写起诉状及聘请律师辩护等相关的一大笔花费。
(资料来源:新华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