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正义和个人牺牲

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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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专栏文章)

        矿难瞒报死亡人数不是什么新闻了,因瞒报矿主动用巨资也不是什么新闻了。近日有媒体报导河北蔚县某煤矿发生矿难死35人,矿主花2000万元摆平,其中相当一部分用於摆平家属,重庆某死者家属获得41万元赔偿,而配合瞒报。(《新京报》报导)

        或许有人会因此对死者家属怒其不争,哀其不幸。但撇开苍白的道德评价,我以为死者家属如此作为在当下不应受到苛责,这是一个经济理性人的正常选择。罔顾矿工生命安全的矿主固然可恶,自己亲人魂断矿井固然伤悲,但悲剧一旦发生,对这些弱势的死者家属而言,尽量获得更多的赔偿是最现实的,理论上生命无价,但实际上生命是有价格的,其主要体现赔偿、抚恤的价码。当然,人们可以说家属这种选择是短视的,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纵容了瞒报,不利於整个煤矿业的安全生产。

        这样的说法学理上没问题,可对可怜的家属而言,谁能占在道义制高点要求他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普遍正义?揭露矿主的瞒报行为,警示其他矿主是在维护采矿业安全生产环境的普遍正义,但死者家属就只能拿到政府规定的最低赔偿额20万,将舍弃矿主多支付的21万。除非政府有某种奖励机制,对举报矿难属实的人给予巨额奖金。

        公民固然应该有维护普遍正义的道德自觉,为此牺牲个人利益更值得赞扬。可是和弱小的个人相比,用纳税人的钱供养的政府更有维护普遍正义的力量和责任。矿工家属没有义务损失21万去举报矿难,而当地政府专司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及时发现矿难并如实调查,是法定的责任,他们被矿主用银弹收买才是不可饶恕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政府不去维护普遍正义,社会中的某个人或少数人主动站出来维护,很可能自己将付出巨大的牺牲,长此以往,整个社会也将支付巨额成本。以前些天重庆出租司机罢运为例,出租司机的合理要求不但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连事后当地政府也予以认可,并要求出租公司老板降低份钱。但我对当地警方要追查“幕后操纵人员”感到担忧,一场大规模的罢运,显然一定存在民间组织者,如果政府严厉处罚这些组织者,实际上落入了皇权时代统治者处理民变的老套路。古代凡有反对苛捐杂税的民众运动,事情闹大了,朝廷一定会罢掉几个地方官,给老百姓免掉一部分税捐来纾缓民意,但对带头者一定严惩不贷,以此来吓阻效仿者。吴思先生的《血酬定律》中专门有一章《出售英雄》论述此种现象。由於当带头的“英雄”风险如此之高,一般人不愿意出头来维护普遍正义,只愿意搭顺风车。但政府这种看似立竿见影的危机处理方法带来极大的隐忧,一般人迫于现实就如那位拿到41万而配合矿主瞒报的死者家属一样。因为知道带头的巨大风险,那么带头者要么不站出来,一旦站出来就义无反顾,抱著鱼死网破的决绝。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历史上的顺民们,一旦造反就破坏力极大,且手段残忍,因为和政府之间妥协的空间早被政府破坏掉了。

        如果政府维护普遍正义的能力有限,就应该允许弱势者抱团维权,从而分摊风险。明末吴三桂降清,李自成下令将其在北京城内亲人除陈圆圆外全部杀死,等到吴三桂带领清军兵临城下时,城里的米商行会耗资给吴家的死者收敛,这是商家为将来清军进城后做长远投资,但风险巨大,弄不好惹怒李自成,所以风险由行会代表全体米商共同承担。如果有一个自主的而有话语权的矿工组织,他们独立於政府和矿主,监督矿主维护矿工利益,那么矿难发生后,矿主既要收买政府监管部门,又要摆平由矿工自主组织的工会,难度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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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11-11    牛博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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