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是否属於跳楼,有无扰乱公共秩序,围观是否与其直接有关
事件回顾
李某本是鄞州姜山某学校的老师,后被学校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因觉自己被开除公职有受打击报复成分,遂四处上访。在投诉不顺的情况下,去年9月27日,李某爬上位於宁波三江口的金光百货中心六楼平台,在平台外墙上粘贴大幅标语,并坐在平台外沿上喝闷酒,后过往群众看到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将李某强行带离平台。
事发第二天,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认为,李某在江东区金光百货中心六楼平台扬言要自杀,引起众多过往群众围观,致使周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造成周边交通严重堵塞长达两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庭审焦点
昨日下午,江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其中原告李某是否属於跳楼,李某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围观是否与李某有直接关系3个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是否属於跳楼
李某认为,当天下午,他在平台上没有做出跳楼的举动,是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错误地认为他要跳楼,这才造成了他被强行解救。
被告江东公安分局则拿出李某的两份笔录,以及金光百货保安的证词,以证明李某当时是骑跨在平台,一只脚处於悬空状态,情况危险。而且在解救过程中,民警与其对话时,李某也说到了自杀,并且在民警试图靠近李某的时候,李某还拿出汽油浇在自己身上,以阻止民警靠近。从当时的情况看,李某完全有跳楼自杀的可能性。
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对於自己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原告李某认为,自己当时只是坐在平台上喝酒,并没有跟楼下的人对话,也没有与楼下的群众有过接触,更没有向楼下乱扔杂物破坏公共设施,所以自己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对於李某的辩解,被告江东公安分局拿出了事发现场交警的记录、路人的证词,以及警方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影作证明。
围观是否与他有直接关系
在庭审中,李某还提出,出现市民围观跟自己并无直接联系,汽车司机因为好奇看楼上,在绿灯后,没有及时开车,造成道路堵塞,责任也不在他。
李某打比喻说,如果一个美女走在大街上,一辆汽车和一名行人都因为看美女而相撞发生车祸,难道追究责任的时候,责任要由美女来承担?
被告江东公安分局则根据李某自己的笔录,以及现场的录影表示,李某当时贴上标语,坐在平台边沿喝酒,目的就是想引起过往市民的注意,并借此向有关部门谈条件,达到解决其上访问题的目的。既然是有目的的要引起市民的注意,那怎么又会跟围观市民没有直接联系?
昨日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 2008年02月23日 现代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