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清欠方案 建立预警制度

2003年10月29日
----广西公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本报南宁10月29日电(记者胡平)为解决困扰劳动者的拖欠工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建立欠薪预警制度,保证劳动者工资的发放。这是广西解决欠薪问题的第一部法规,这个地方性法规将於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针对目前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暂行规定》特别提出了解决方案。按照规定,因总承包方或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承包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总承包方或发包方立即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者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建设方拒不支付的,由劳动部门依法处理。《暂行规定》对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延时加班、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的工资计算定出详细标准。按照规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於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东西代替。给试用期、见习期人员发放的工资,不得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原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於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可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信用登记,监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有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标注黄色警示,实施重点监控。进入监控期的用人单位,被要求在5日内作出书面报告,并逐月报告生产经营等状况。劳动保障部门将给这些用人单位发出预警通知书,用人单位须在10日内制订工资补发计划,并通告本单位职工。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列入预警监控名单又出现新的拖欠工资情况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及时予以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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